开着拖拉机飚车
注册会计师三度造假审计报告,北京银行损失逾8亿余元,这一事件让小编不敢相信,同时也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胆子是非常大的。虽然自己获利10万元,但是给银行造成了数亿的损失,不过这名男子也被警方逮捕,后续也会将此事调查清楚,对男子判刑。这件事情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另外自身的行为也构成骗取贷款罪,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小编认为之所以会造假,肯定是想要从中获取部分利益。
根据相应的信息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是某个会计师事务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注册会计师,另外和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认识,所以俩人就合作,开展相应的活动。先后三次造假报告,然而给单位带来的获利仅有3300元。另外造假也是想要获得银行贷款,为自己谋利,没有利益的事情是不会有人做的,所以小编认为想都不用想。
但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所以在2021年的6月份,这名注册会计师以及合伙人被公安机关传案,整件事情水落石出。两名被告人以及被告单位都供认不讳,而且也配合警方的工作,将自己造假的文件以及作案手法交代的非常清楚,而且对于判处的处罚也并未提出上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提供虚假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单位判处罚金2万元,另一合伙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不得不说,在小编看来,这几个人的处罚还是比较轻的,因为给银行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8亿能够为国家做很多事情了,然而只判有期徒刑一年,确实有些过轻,但是法院这样判处,肯定是有相应依据医治的。所以这些被告人也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反抗。另外这件事情也给予大家相应的启示,不管是会计,还是其他的职员,都不能够依法犯罪,更不能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去谋取利润。

十二季财富
1、社会原因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都呈上升趋势。社会原因:(1)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义。(2)审计保险论的运用。“深口袋”理论。(3)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领域的参与日渐拓展。2、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表现形式诉讼爆炸、保险危机
最幸福的米虫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和表现形式(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从目前看,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都呈上升趋势。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企业规模扩大、业务全球化以及企业经营的错综复杂性,使会计业务更加复杂,审计风险变大。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的意识日益加强,监管措施日益完善,处罚力度日益增大。在这种清款下,利益相关者起诉注册会计师的案件逐渐增多,注册会计师败诉的案例也日益增多。这是律师有非常强烈的动机,以或有收费为基础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否有道理,都将注册会计师作为起诉对象。总体来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加重的社会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义兴起。随着美国20世纪30年代早期《证券法》的通过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和债权人更多开始使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决策依据。这种现象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期望,也极大增强了依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遭受损失而向注册会计师获取补偿的欲望。这可以视为对消费者权益与商业利益之间出现利益失衡进行的一种补偿,表明人们开始对消费者的利益逐渐认识和重视。(2)有关审计保险论的运用。社会公众将注册会计师看作是财务报表的保证人。因此,当注册会计师作为“保证人”被看作是一个拥有经济实力的团体时,投资者和债权人在每次遭遇困境时,往往将注册会计师作为索取赔偿的对象,当作承担责任的“深口袋”。这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deep-pooket theon)(即任何看上去拥有经济财富的人都可能受到起诉。不论其应当受到惩罚的程度如何)和“风险社会化”(即把责任推向那些被认为可以避免损失或或可以通过向其他人收取更高的费用转嫁损失的人),注册会计师越来越明显地被看作是担保人而非独立、客观的审计者和报告者;(3)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领域的参与日渐拓展。(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表现形式“诉讼爆炸”(1ition explosion)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十多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犬损失,注册会计师因而被指控未能及时揭示或报告这些问题,并被要求赔偿有关损失。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法院判决逐渐倾向于扩大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断扩大,履行责任的对象随之拓宽,这些都使得注册会计师很容易被指控为民事侵权,“诉讼爆炸”也由此产生。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的诉讼案件和赔偿金额日益增多。20世纪90年代美国专家估计,由于法律诉讼和赔偿金额的激增,美国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直接费用支出占其审计收入的20%。诉讼赔偿不仅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应当考虑的问题。在国外,政府和民间诉讼者一样,也越来越多地就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提出诉讼,并从法律上要求进行赔偿。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局和美国司法部联合对与一家主要金融机构审计失败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诉讼,英国政府也曾经在美国起诉一家与一个现已不存在的汽车制造公司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求弥补损失。诉讼的范围并不局限在美国。一家大型国际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裁在一次讲话中说,对注册会计师指控的案件至少在70个国家中有所增长。保险危机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伴随着诉讼迅速增长的趋势,出现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现象:职业过失保险赔付急剧增长,而保险赔付的增加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保险费用的攀升。例如,在美国,在对执业不当的审判中,凡涉及大额赔付的,陪审团裁决的基础就是认为赔偿金额通常由保险公司而非被告承担。陪审团的裁决表明他们已先人为主地认为被告都事先投了保。很明显,在陪审团眼中,保险金额的支付就像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早期的司法制度倾向于限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但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不少法官巳放弃上述判例原则,转而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已知的第三方使用者或财务报表的特定用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注册会计师涉及民事侵权案件时,诉讼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赔偿金额的持续上涨。这又导致注册会计师由于支付高额保险费用而引发提供的服务价格持续上涨。兰、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一)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二)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过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有的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三)欺诈欺诈又称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四、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承担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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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日益提高,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及社会的案件,中小型的注册会计师案也日趋增加。司法界在使用现行法律处理这些案件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可知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事务所还会被责令停业,相关注册会计师还会被撤销其从业资格。但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法律责任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矛盾。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种形式,同样也只对“虚假陈述”等主观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未对“过失”违反准则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对“故意”“重大过失”“普通过失”等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大部分专向性立法只对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并且相当之简单,不能足够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各种注册会计师“故意”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的界定,必须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鉴证业务主要是审计业务,包括: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国《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除审计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办理其他鉴证业务,例如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即不能用行政监督手段也无法用司法监督手段,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不能也无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只能保证起在遵循《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准则下做出诚实的审计报告。在当今社会,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的是审计报表使用者误解被审计单位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上述行为发表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有被审计单位承担。另外,由于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而债权人和投资者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在被审计单位处得不到补偿就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
(二)区分“违约”“过失”“欺诈”
1.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协定书、保密协定书等。注册会计师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违约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过失。在我国刑法学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时,主要表现在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在审计中通常又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取得必要和充分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做出肯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不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比如,注册会计师不以《独立审计准则》为计据。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严重不负责任”“重大失实”“重大遗漏”等词。
在审计原理和实务中用“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重要性”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中的定义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在实质性测试中,重要性水平可理解为可容忍误差。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审计证据成两两反比关系,即当重要性水平为低时,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一系列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获得充分的、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同时在对审计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
3.欺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定义欺诈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欺诈是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行为,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在刑法学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是舞弊,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弄虚作假”“虚假陈述”“故意提供”等词,并未直接使用欺诈这词。
三、在法律实务中往往很难界定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笔者认为,可结合我国审计实务,综合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心理及其客观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违反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签定的审计业务协定书)对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及承担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受益第三者(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受益第三者)或其合理预期内的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重大过失应以其造成损失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普通过失则应以收取的审计费用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他并无过失或不能合理预见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其工作底稿作为证据。
(三)注册会计师因过失给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除其能证明本身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外应当承担责任。具体以其造成的损失为限承整理担民事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本身出于并无重大过失时,法院应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的平均业务水平作为判断是否采信的标准。
(四)注册会计师因欺诈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应与提供虚假陈述或错报的被审计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具体司法活动中在判断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时可以借鉴审计实务的判断标准。在审计实务中界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其是否遵循公认的审计准则进行鉴证业务。若注册会计师遵循了审计准则就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其没有遵循审计准则表示其审计失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判断失败程度(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可以按以下步骤(注1):
第一步:会计报表错报没有查出是否重大?若不重大,则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重大则判断其有过失。
第二步、内部控制失效了吗?
若内部控制失效了则判断注册会计师为过失。判断后看“符合性测试应当揭示出来吗?”,若揭示不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能揭示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
若内部控制没有失效,则看“适用了实质性测试程序了吗?”,若运用了实质性测试程序,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若没有运用了实质性测试程序,则认定为重大过失或欺诈。
第三步、是否有欺骗动机?
若有欺骗动机则认定为欺诈;若没有欺骗动机则认定为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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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中山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判刑5年新华网广州 ·陈晓建记者由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涉嫌为34家资金不足却企图完成 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的公司、企业出具虚假验资告的注册会计师黄炎林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黄某服判,表示不上诉。据中山人民法院办案干警介绍,被告人黄炎林利用担任中山市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谋求非法利益,与时任中山市某商贸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程少南经事先预谋后,由黄炎林提供客户,程少南伪造银行询证函及银行时帐单,先后为34家公司 及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假验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并收取高额费用,使上述单位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经法院核 实,黄炎林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共非法出具34份验资报告,收费均在5000元之上,远超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 业务收费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并且其在收钱后,只出具收据,概不出发票。记者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本案的案发是由于2007年2月,被告人程少南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同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 验资报告为由,向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叶南泉发手机短信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0元,叶南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向工商部门报告。 经调查,工商部门于同年3月28日,将黄炎林在为客户办理验资报告过程中涉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有关材料、线索等移交于公安部门。公 安部门在同年4月9日立案侦查,并随后将黄炎林和程少南抓捕归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同案犯程少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后,黄、程二人服判,均未上诉。案例二: 两注册会计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判刑作者: 侯昌忠 陶刚 谢正伟 发布时间: 2006-02-26 10:31:03中国法院网讯 2月23日下午,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宜宾赛尔登丰案中涉嫌触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两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鲁礼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丁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鲁礼和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被告人丁勇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2004年2月,周文(另案)、徐崇炎(死亡)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注册成立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目的,徐崇炎找到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郑熙孝,请其帮忙审验该公司200万元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设立验资200万元的虚假证明文件。2月20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设立验资业务约定书。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设立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2月24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物资本160万元、货币资金40万元)的验资报告。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所出具的设立验资报告,骗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月27日注册取得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同年4月,周文、徐崇炎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虚假增资300万元的目的,再次向蜀南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虚假的增资300万元的证明文件、材料。4月8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变更验资的业务约定书。验资范围是货币、实物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变更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变更验资审验程序表、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固定资产审验程序表和实物资产现场核实审验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4月9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物资本235万元、货币资金65万元)的验资报告。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变更验资报告,骗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任,于2004年4月15日取得了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增资300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2005年3月17日,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因负债过多而停业倒闭,注册时出资的固定资产款项也未付清,拖欠了商家的大量货款、设备款和装修款,给经营者和相关商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设立验资、变更验资项目进行审计过程中,未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未实施有效的验证程序。其一,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2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是货币出资,没有实物出资,验资业务约定书也约定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而验资报告出具的是货币出资占40万元,160万元是实物出资。其二,该所以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提供的伪造的4张实物发票为依据,审验确认了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在审验设立验资的实物出资部分时,实物发票、收款证明与实物合同对比,表明是合同签定后即付清全款,这与合同上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不一致,该所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收款证明的出具时间、金额与实物合同上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不一致的疑点,也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上的内容与收款证明上出具的收款项目不一致的疑点。该所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收款证明出具单位和实物的购货合同上的销售单位不一致的重要疑点。两次实物验资该所不仅未能通过书面审查发现周文、徐崇炎等人提供的验资材料中的疑点,也未采取其他验资程序证明提供的验资材料的真实性。其三,该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盖上未参与该份验资报告工作的会计师蒋某的注册会计师章,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基本程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鲁礼和、丁勇作为承担资产验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设立、变更验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鉴于丁勇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单处罚金。鉴于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倒闭时拖欠员工工资事件的妥善处理中产生了积极作用,可对被告人鲁礼和、丁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礼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三: 河南:法盲会计隐匿会计凭证和帐簿被判刑2004-11-20 23:21:22 来源: 新华网新华网郑州11月20日电(马占西、李钧德)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运输公司会计竟然把本公司会计资料藏匿,并拒不交出。日前,这名法盲会计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杨景和系平顶山市鹏源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队会计。2003年11月,为了逃避查处,他将依法应当保存的该公司的收入、支出原始票据等会计资料,用铁箱子锁住藏匿到王艳召家中,将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原始票据、记帐凭证以及公司为应付年检而做的帐目、记帐凭证、明细帐等会计资料,于2004年2月28日晚藏匿到自己家中,拒不向侦查机关提供。后来,被告人卢白孩伙同郭现民(在逃)又将杨景和藏匿于家中的相关会计资料取出,由卢白孩藏匿自己家中,拒不交出。2004年3月3日,该资料被公安机关搜查时依法扣押。宝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景和、卢白孩为逃避查处,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故意隐匿、拒不交出,致使大部分会计资料不知去向,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杨景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卢白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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