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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水岂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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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豆豆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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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一一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其他征收机关、缴款单位和国库,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如有差错,必须坚持“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并填制更正通知书由国库部门进行更正。 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差错,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附原缴款书复印件送国库更正。 国库在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时发生的差错,由国库自行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第一二二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或银行电、信汇凭证办理。财政机关签发拨款凭证时,应按规定填明拨款的用途等各项要素。第一三三条 各级国库必须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对账数字一律统计到角分。第一四四条 上下级国库对账。月度、年度账务处理完毕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向上级国库报送各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共享收入分成计算日报表(月、年)、税收返还收入计算日报表(月、年)、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月、年)、预算收入对账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通讯联网对账单;上级国库将所辖国库上报的月报表数字、年度决算报表数字与收到的该国库日报数的月度之和、月报数的年度之和进行核对。第二章 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 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一五五条 装订成册的凭证、账簿、报表,应登记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由事后监督或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管。第一六六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保管清册中列明。第一七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1993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凭证、账表、登记簿格式(略)第一六八条 除有专门规定外,国库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账表,从当地会计部门领用。第一六九条 国库的年度决算有关表格的格式、尺寸按总库要求执行;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按本《规定》所附格式,由各分库与当地会计营业部门商定尺寸,全辖统一;国库其他专用的各种账表、登记簿一律按本《规定》所附格式,由各分库统一尺寸。第二节 内部控制制度第十条 建立国库会计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责任制。主要是建立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国库会计主管、国库部门领导和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四级内控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国库会计业务实行逐级把关、负责制度。即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领导负责;国库部门领导对国库主任、副主任负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第十一条 建立国库主任责任制。国库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辖内各级国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库有关规定,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辖内国库安全、高效运转;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国库部门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两次);督促国库部门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经常组织检查国库执行制度情况,解决国库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二条 建立国库部门领导责任制。国库部门领导负责具体组织辖内各级国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库有关规定;根据国库制度的要求,结合辖内国库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组织本国库部门各岗位人员及时、准确地办理各项业务;审核国库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并签名或盖章,对本国库部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负责组织对本国库部门和下级国库部门执行制度、办理国库业务的检查;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汇报国库工作;促使本辖区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国库资金安全。第十三条 建立国库会计主管责任制。国库会计主管检查国库会计各岗位人员是否履行职责,账务组织、账簿设置和账务处理是否规范,重点岗位和环节有无隐患;及时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第十四条 建立国库会计经办人员责任制。国库会计核算各岗位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库的各项制度,及时、准确地办理各项核算业务。

国库会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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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龇everything

第一节 账务组织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单独核算,自求平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第十九条 国库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账簿、报表体系,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应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坚持及时记账、账表复核、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日清月结。禁止以表代账。第二十条 国库按照“资金统一清算,收支按库核算”的原则办理多级多库的会计核算业务。第二十一条 国库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进行预算收支核算,编制预算收支报表。第二十二条 国库会计账务记载错误按照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预算收支核算差错采取红字(或负数,下同)冲正错误科目,蓝字(或正数,下同)记载正确科目的方法进行更正,需相应调整会计账务的,以借、贷方蓝字进行记载。第二十三条 国库办理国库资金的清算、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事宜,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目名称、性质及用途统一确定。第二十四条 国库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收入更正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国债凭证等。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国库应按规定审核、制作会计凭证。第二十五条 国库应按规定管理国债收款单、资金结算凭证等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定期检查账实情况。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每日综合平衡。各级国库按照会计科目及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分户账,根据预算收支核算等需要设置相应的登记簿(表)。第二十七条 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报表,按日、月、年编报,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各级国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各种国库报表。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库要严密会计资料传递、签收手续。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财政、税务、海关、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凡涉及拨款、退库、申请划款等外来凭证的传递,必须认真审核,双方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第二节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报解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库应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款项,并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第三十条 预算收入缴入乡(镇)国库及以上国库均为正式入库。第三节 预算收入的退付第三十一条 国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有关政策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二)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相应级次库款中退付。(三)退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退给原缴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四)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时,必须有依据。国库应要求有关财政或征收机关提供退库的相关文件依据,缴款人申请退库的,还应要求财政或征收机关提供退库申请书,作为审核退库的原始依据。(五)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如需退付现金时,原收款国库凭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收款人持书面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银行办理领取现金手续。(六)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填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款项划转经收行。经收行按照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当天的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币支付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人的外币存款账户。(七)对本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如当日退库数大于收入数时,应检查核实本级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余额不足,不能办理退付。第三十二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不予办理退库:(一)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二)下级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不提供必要的相关文件、退库申请书的;(六)收入退还书要素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第四节 库款支拨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库款支付凭证、银行结算汇兑凭证或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具的申请划款凭证办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库可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以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库款安全。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时,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拨付或清算:(一)凭证要素不全的;(二)擅自涂改的;(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四)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的;(五)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八)未加盖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九)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不一致的;(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十一)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第三十六条 国库对审核无误的库款支付凭证,原则上应在财政机关或代理银行送达的当日将款项划出,最迟不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库款支拨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第五节 预算收入更正第三十七条 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缴款书、收入退还书的收(付)款国库、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并附原入(退)库依据,送国库办理更正。国库在办理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发生的差错,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后办理更正。第三十八条 国库在办理更正事项时,应审核原缴款凭证,并在原缴款凭证上注明更正日期。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拒绝办理。第三十九条 对办理预算收入过程中的差错事项,一经发现,应及时逐一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汇总更正。征收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应提供文件依据或书面说明,并附明细更正清单,开具汇总更正通知书。第四十条 对于日常对账中发现的预算收入差错,应在发现的当月办理更正,但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对于年度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国库不再受理。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检查中,如发现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混库等问题,国库应依据其专门行文,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检查年度内及时办理更正。第四十二条 因体制变化,财政部门、征收机关需要对已经入库的预算收入进行调库处理时,国库应依据更正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审核无误后办理。第六节 国债发行与兑付第四十三条 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债发行与兑付的核算业务。第四十四条 国库应加强对国债发行收入、兑付款项的审核与监督。第七节 资金清算第四十五条 国库应根据支付清算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国库资金清算业务。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必须加强对国库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严格保管和使用支付清算往来专用凭证,严密凭证的交接手续;认真落实复核制度、对账制度和查询查复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账与查询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第八节 账务核对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库应认真做好各项对账工作,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国库与代理银行对账、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与同城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上下级之间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库应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对账。对账数字一律精确到角分。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分级次进行;与征收机关每日、每月的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第五十条 国库与有关部门的对账,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也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第五十一条 征收机关之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的,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库进行。第五十二条 预算外收支及财政其他收支款项的对账,由各地国库与同级财政协商办理。第九节 年终决算第五十三条 国库会计年终决算日为12月31日,各级国库应按规定完成当日的全部账务处理。全年账务结束后,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办理新旧年度会计账务结转工作。第五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1至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国库经收处于12月31日以前所收款项,应在整理期内划缴国库,国库应按要求列入当年决算。第五十五条 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按要求编制预算收支年度决算报表,做好核对、签证、上报和数据备份等工作。第五十六条 国债兑付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做好国债兑付账务、实物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编制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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