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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逸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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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冰儿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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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

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

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要求

204 评论(8)

坤坤890206

需要至少2名以上 最近连续执业满5年的注册会计师 可以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名 成立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期确定好 后置审批执业许可的 人员不符合前边都白做了 我们可以办

211 评论(8)

nanaxuanku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参考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百度百科

177 评论(12)

*指尖的淚

1、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需要具有2名及以上;

2、申请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需要具有15名及以上,并且其注册的会计师需要具有60名以上,另外其合伙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并且需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而且其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4、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必须设有会计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另外拟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名称不得与已注册的会计事务所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或有误导性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

5、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在其中设立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必须由执行会计事务所的1名合伙人担任;

6、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必须在境内有稳定的住所,并且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7、以现场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取得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注:申请人在申请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前,请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链接:acc.mof.gov.cn)进行字号查重(设立分所无需查重)。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2)网上申报与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同步进行。

(3)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核对原件),发放受理回执。

(4)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4个工作日。

(5)内部审查。

(6)核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注: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深圳分所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的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会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220 评论(9)

火星电台666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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