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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1)《存货》:取消后进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进计划中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本次准则体系建设中,对于非原则性问题,尽可能与IFRS保持一致。(2)《借款费用》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3) 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为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A、 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l 持有到期投资,即原先的长期债券投资,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较长,主要为债券。此类投资以历史成本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B、权益性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基本维持现状,这与IFRS仅在合并报表中使用权益法不同,可称为“会计核算的权益法”,准则同时管到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是报表列报,IASB对此也已认同。(4) 固定资产准则。基本变化不大,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由于目前尚难直接借鉴和全面引进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经与IASB协调,要求改变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确定方法。(5) 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调研时农林主管部门反对。(6) 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是考虑到目前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很大。新会计准则体系与IFRS的实质性差异之一,对此IASB表示,因美国准则也不允许减值准备转回,所以他们将与美国方面协调此问题)。(7)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财政部的观点也是谨慎使用公允价值,但在准则中不能排除公允价值的使用,这与IAS40以公允价值为主导还是有差异的,但IASB也已表示认可。(8) 职工薪酬准则。对应于IAS19,职工薪酬也就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等。该准则规范的内容与现行政策基本比较接近。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定稿可能会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而改为所有企业一律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在准则中也有规定,目前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试运行企业年金。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目前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9) 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财政部认为,此时抵债物资虽然可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是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10) 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参照IAS12的规定,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11)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12) 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该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与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IFRS中尚无规定,因此该项规定不作为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之间的差异看待。(13)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14) 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该准则的制定背景是:继续沿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第9号编报规则《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已不能满足要求。本准则借鉴IAS33的规定,要求计算基本EPS和稀释EPS,且这里的稀释EPS概念不同于证监会9号编报规则中的摊薄EPS,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化。同时,在利润表的后面直接披露EPS数值。(15)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大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IASB表示对中国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问题将在IASB下次理事会会议上作专题研究,并且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捐赠与补助视同国家投资等目前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国的帮助。(16) 捐赠与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国有所不同,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实质性差异。(17) 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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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
1、权益变动明显性
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新准则将所有的权益变动表由原来的附表上升为主表,有利于更全面地反映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2、侧重性
新准则更加强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单独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正确编制和提供现金流量表,有利于报表使用人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评估公司偿还债务、支付股利以及对外筹资和发展能力,分析本期净利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差异的原因,评估报告期与现金有关或无关的投资及筹资活动,帮助报表使用人做出正确的经营、投资和信贷决策。
3、信息的全面性
新准则要求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新准则要求的附注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披露的内容也更加全面。
4、取消的相关条例
新准则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原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包含的部分内容在主表及附注中已体现,另外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的内容不宜通过会计准则加以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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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1、条例:
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对原有的16条准则进行修订之外,此次新增22条准则。
2、覆盖范围:
新企业会计准则覆盖了存货、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企业年金等项经济业务,填补了老会计准则处理规定的空白。
3、观念:
观念的转变,在新准则出台以前,我们注重的是利润表,而现在的新准则是以资产负债表为主,就是说企业的财务状况基本就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
4、所得税:
老会计准则的所得税都是在利润表中体现,所得税直接影响利润,新准则则是将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扩展资料:
会计准则具有“四性”:
(1)规范性。
每个企业有着变化多端的经济业务,而不同行业的企业又有各自的特殊性。
(2)权威性。
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布和实施要通过一定的权威机构,这些权威机构可以是国家的立法或行政部门,也可以是由其授权的会计职业团体。
(3)发展性。
会计准则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人们对会计实践进行理论上的概括而形成的。
(4)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性。
会计准则是指导会计实践的理论依据,同时会计准则又是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参考资料:会计准则_百度百科,新会计准则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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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新会计准则中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财务信息领域中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定义是指符合资本化生产条件的企业购置或者建造、生产等产生的借款费用项目,对于这部分借款费用项目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前提下,不能够计人企业的财务费用,并且不能用于对企业当期利润情况的冲抵,只能够将借款费用资本化成为企业的固定资产部分或者是一种可销售状态的储存资产、投资性房产等性质状态。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旧会计准则中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中资本化生产条件的不明确性,使得一些企业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方式进行投机取巧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不利影响。
一、旧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漏洞的影响
旧会计准则中由于借款项目资本化中的资本化生产条件不明确,使得一些企业通过借款项目资本化进行投机取巧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企业或者公司的资产虚假增长或者企业的利润情况失真等,对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产生不利影响。
1.虚假利润增长信息成财务作假的主流在企业经营与发展过程,由于原有会计准则的局限性,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成为一些企业或者公司虚增利润的重要手段。这种情况在一些股份制公司或者上市企业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在股份制公司或者上市企业中,由于经营权与所用权相互分离,或者是因为企业的分配等缘故,一些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或者少数人的利益,就利用就会计准则中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局限条件,进行投机取巧或者弄虚作假,从而造成企业利润的虚假增长,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产生很大影响。
2.企业固定资产不准对于企业利润增长的影响在企业的资产管理中,如果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不合格操作,还会造成企业资产信息不真实。在企业的经营以及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经营者就是利用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漏洞,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弄虚作假,从中获取不合法的个人或者少数人利益。在企业的资产中,对企业固定资产的`评估是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转化或者是企业的支出资金项目部分的资本化形式进行的。其中由企业支出资金部分的资本化形成的企业固定资产部分是通过费用支出形式换来的企业资产增加,这部分资产可以由企业生产经营各个时期的折旧计算出来。但是如果是一些正在进行建设的工程企业,由企业费用支出部分带来的企业资产的增加就不需要通过折旧计算进行企业资产情况的统计。所以,在企业资产情况的统计中,如果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情况的统计不够准确,就会对企业的经营收入以及企业的当期资金支出情况有一定影响,造成企业经营收入的虚增长或者当期资金支出情况过低评估。不管是对于企业经营收入情况的虚增长,还是对于企业的当期资金支出情况的过低评估,都会造成企业的生产经营利润的虚增长。
尽管会计准则中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展,但是一些企业在进行企业固定资产或者利润增长情况的统计中,仍然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弄虚作假等非法谋取利益行为。
二、新旧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对比
新会计准则的使用主要是针对旧会计准则中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漏洞,为保证企业固定资产情况的统计准确性以及企业利润的实际增长情况进行的。下文中主要针对新旧会计准则中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以及计算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1.新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适用范围扩展在旧会计准则下,对于企业资产中可以进行资本化的资金部分只有企业的固定资产,也就是企业进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购置、建造或者生产产生的资金费用部分或者固定资产部分可以资本化为企业资产内容。但是新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资产资本化适用范围进行一定的扩展,规定企业资产中可以进行资本化的资产部分中除了旧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企业固定资产部分外,对于企业需要花费一定长度的时间进行购置或者建造、生产的企业活动,也就是符合企业资产的资本化条件的企业的可以销售或者使用的企业储存资产或者投资性房产等也属于企业资产中可以进行资本化的范围。新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资产资本化的范围与旧会计准则相比在资本化的范围上有了一定的扩展。
2.新会计准则扩大了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在旧会计准则中,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企业购置、建造或者生产产生的借款费用才能够进行资本化,并计人到企业的相关资产范围中成为企业的资产部分。但是新的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可以进行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规定是指除了那些用于企业购置、建造或者生产产生的借款费用外,对于那些因购建或者生产产生的符合企业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部分也可以根据规定的相应条件进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并且归计为企业的相关生产资本,属于企业资产范围。
3.新旧会计准则中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算在旧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中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是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购置或者建造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的借款费用的具体情况相关联的。一般情况下,对于企业的借款利息资本化计算是根据企业的当期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情况,对于企业当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金额统计时间是截至到当期的期末为购置或者建造产生的借款费用总数,以及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中借款费用的加权平均数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利率等最终计算出企业借款利息的资本化具体金额。
在进行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利率的确定过程中,应注意企业购置或者建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借款费用中只产生一笔借款费用时,资本化利率就是借款费用利率。如果产生一笔以上的借款费用时,资本化利率按照借款费用的加权平均利率进行计算。
新会计准则中,借款利息的资本化计算是根据企业的资产支出情况与企业的具体借款费用情况进行计算的。
如果企业的资产支出比企业的借款费用高出时,就要对于占用的一般借款进行考虑,对于企业借款费用中借款利息的资本化计算时,每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算中借款利息的资本化计算是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计算。如果企业的借款费用是为了购置或者建造生产符合企业二资本化生产条件产生的专门的借款费用中,对于借款利息的资本化计算中资本化利率是按照借款费用的实际利率情况与没有进行使用的银行借款资金的利息金额之间的差值进行计算的。如果是对于在进行符合企业资本化生产条· 1OO ·件的购建中占用了一般的借款费用的,对于资本化利率的计算应按照累计资金超出专门借款资金的具体支出情况的加权平均数与一般借款资本化利率之间的乘积进行计算。
除上述新旧会计准则中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不同规定标准外,新会计准则中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中的借款溢价或者折价的摊销标准也是不同的。
三、结束语
总之,新会计准则不仅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适用性范围以及具体计算方法有很大的改善与扩展,具有更强的内容完善性与可操作性,而且也极大地避免了借款费用资本化中漏洞的存在,减少企业或者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漏洞进行非法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有很大的保障,对于实现企业资产以及利润情况的正确衡量也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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