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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o白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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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 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会计经济垄断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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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夜玄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扩展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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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ta:)杨婷

垄断行业就是行业或市场中只有一个或极少数厂商的情况。而垄断市场就是指整个行业中只有一个或极少数的厂商的市场组织。政治经济学书上指少数资本主义企业凭借其控制的巨额资本,足够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或流通,以获取高额利润。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竞争的对立物,又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列宁也指出,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自然而然地走向垄断。因为几十个大型企业彼此容易达成协定; 另一方面,正是企业的规模巨大造成了竞争的困难,产生了垄断的趋势。

扩展资料:

垄断产生的两大危害如下:

1、行业垄断导致有效投资不足

垄断企业能通过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妨碍了其扩大业务规模的积极性。另外通过行业垄断阻止社会资金进入该行业,虽然总有资金为利润引诱通过各种方式“违规”进入,但规模总是有限的。投资不足、就业下降,消费相对疲软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之中的主要问题。

造成中国现阶段投资不足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其中一点就是很多高利润的行业都是市场禁入的垄断行业,这些行业中,垄断导致低效,造成了这部分利润反映不出真实的利润状况,成为极大的浪费,同时这也极大的挫伤了资本的投资热情,这样就造成所谓的“资本罢工”,强化了投资市场低迷。

2、行政垄断滋生腐败毒瘤

在当前国内市场出现的大量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无疑占据首要位置。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称为“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危害性更大。

特别是少数腐败分子利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如果“给钱”才能办事,垄断成了腐败的温床,这不仅影响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使政府信用遭到损害,失信于经营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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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野之弥

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国内垄断是指仅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对国内垄断进行规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不断的发展,跨国公司、多国公司等垄断组织相继产生,原本局限于一国境内的垄断逐渐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国际垄断是指在国际范围内的商品、资本、劳务、技术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国国界的垄断。(三)依立法的取向划分依据立法的取向,可以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合法垄断是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宏观经济协调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经有关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而豁免的垄断。通常规定于各国反垄断法的除外条款之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某些特定部门垄断行为的豁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铁路等部门;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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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言李萍

垄断(monopoly) 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垄断(英语:Monopoly) (或者称卖者垄断;台湾通常译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者垄断 (Monopsony) 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 产生 垄断是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的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 政府创造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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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僧Young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这条规定是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豁免,也就是经营者符合此条规定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因为这两款规定的实际情况是:其中一个经营者已经对其他经营者已经构成实际控制,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经营整体,集中或不集中在反垄断领域中的差别不大,所以不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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丶沫小若

垄断 (Monopoly) (通常译独占),经济学术语,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 (Monopsony) 则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

垄断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又译独占。它是帝国主义最深厚的经济基础,是帝国主义的经济实质。

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厂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1、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2、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音业)。

3、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与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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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nthiahql

垄断嗯,一般情况下一般情况下都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着独霸的现象,或者恶意竞争构成了一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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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赵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二十九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第三十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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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宝贝-童童

垄断与竞争,属于市场机制范畴,是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问题,在政治经济学、产业组织学、微观经济学、管理经济学等学科中都广泛涉猎。但涉及垄断与竞争命题的各个学科,介绍的都是基本概念和原理,具体内容和应用研究则较少涉及。从实践中看,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都不是完全竞争的经济,也不是完全垄断的经济,而是垄断和竞争不同程度的结合。在资源优化配置上,垄断和竞争各以其独特的机制和方式发挥着互补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人们片面强调垄断的弊端,对于垄断特别是经济集中型垄断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实际上,在工业化过程中,基于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而形成的垄断结构,对于提高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创新和经验效应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一国经济增长、稳定价格、国际收支、结构转换和升级、国际竞争力等宏观方面也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垄断也有着人们通常看到的诸多弊端,但这些弊端完全可以用《反垄断法》和经济规制的办法予以克服。就像给婴儿洗澡后,我们倒掉的应该是洗澡水,绝不能把婴儿和洗澡水一块倒掉。反垄断也是一个道理,对垄断应采取兴利除弊的态度。 当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在这一阶段,我们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方面,我国应当大力推进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为此需要一定的垄断结构做组织载体;另一方面,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还要打破各式各样的行政垄断,表现在: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放松行政规制;对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地方割据垄断和行业性的行政垄断,要从经济制度上予以彻底根除;对于法定授权的行政垄断(如专卖制度、专营制度等),要积极改革,走向市场;对于形形色色的市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价格同盟、串通共谋等),要通过立法予以坚决制止。所以,对于垄断现象,我们不应该抽象地肯定或否定。垄断的成因不同,资源配置效应也不同,自然也应当采取不同的政策取向。总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戚聿东同志对垄断问题研究较早,十多年来,他对垄断问题的研究从未间断过,在《经济研究》等刊物上发表了30余篇有影响的相关成果,并于1999年出版了专著《中国现代垄断经济研究》。2001年,戚聿东同志获批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五”规划重点项目《经济运行中的垄断与竞争问题研究》。应当说,年轻同志能够获批国家级重点项目,确实不容易,说明戚聿东同志在这一问题上确有研究基础和研究实力。经过近两年的努力,项目得以完成,并且通过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的匿名专家评审,已经获准正式结项。现在摆在读者面前的这部著作《中国经济运行中的垄断与竞争》(人民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就是戚聿东同志主持的该项目的最终成果。 该书将垄断主要分为集中垄断、自然垄断和地方割据垄断,对每种垄断设专篇进行了系统研究。这种分门别类的研究方式是可取的,因为这三类垄断的制度基础和成因完全不同,在政策含义和取向上也相去甚远,应该采取分类治理的办法,不能一概而论,泛泛而议。关于集中垄断,作者提出应区分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两个维度。对垄断结构,我国应该采取扶植政策,主要是基于提高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的考虑。对垄断行为,应该用反垄断法来约束,当然其中包括适用除外条款。对自然垄断,作者提出,所有自然垄断产业都应该强调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纵向分拆,把竞争性业务分离出去。但对横向分拆,不宜过分强调,主要是基于技术原因、交易成本和国际竞争的考虑。但具体到各个产业,分拆方式、程度和竞争模式应有所区别,不能千篇一律。而且,一定要把分拆重组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系统推进,不能一拆了之。关于地方市场分割垄断,作者提出,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性分权、政府职能和财政体制。所以,打破地方市场分割垄断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反垄断立法层面上,必须从财政体制、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层面消除其产生的经济根源和制度基础。应该说,上述认识和看法很有见地,既有理论支持,又有实践佐证。 该著作除了上述整体框架和总体思路有所建树和创新外,在以下具体方面还有所建树和创新:第一,针对现实中的各种“垄断特殊”进行归纳,对垄断现象进行质的分析和量的界定。第二,系统阐述了垄断成因,从社会化分工协作的矛盾运动入手,探究了垄断形成的深层基础,并对集中垄断的具体机制进行了揭示。第三,对集中垄断与竞争的关系进行了再认识,提出在全球化背景下,集中垄断改变的只是竞争的方式,使得竞争在更高的层次、更长的时间跨度和更激烈的程度上展开。第四,系统阐发了集中垄断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机制和效应,分别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创新、经验曲线等机制上探讨了集中垄断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加速技术进步和提高组织管理效率等方面的新作用。第五,对中国产业集中度与经济绩效关系进行了大跨度的实证分析。第六,通过区分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明确了指向。第七,提出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应该坚持的总体指导思想,并具体研究了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邮政等典型自然垄断产业的竞争模式和改革措施。 当然,该著作也存在一些不足。从布局谋篇来看,第三篇的分量显得稍微单薄一些,与前两篇不相称。从研究力度来看,自然垄断产业改革与重组的内容还需要深入研究,产权结构、治理结构改革只是作为问题提出来了,但并没有具体展开。有些观点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对于这些问题,希望作者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总之,该著作对我们全面认识垄断与竞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及其效应有很大裨益,对我国时下进行的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的实施、垄断行业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反垄断立法等工作确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是一部既有重要理论价值又有重要实践意义的创新之作。故写下上述片言,权为序。希望戚聿东同志继续努力,戒骄戒躁,在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上取得更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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