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gjia097
会计准则一般由财政部来颁布,财政部会结合企业的一些核算需求,另外也会向一些国际会计准则来学习或者参与制定和修订我国的一些会计准则,所以目前来讲。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来发布的。 另外证监会也有一个会计师,可能会定期的对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一些事项或者案例来进行反馈与监督,他们有时候也会颁布一些企业执行会计准则过程中的一些实际案例来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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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特制定本程序。二、 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会计司”)负责会计准则的草拟工作,实行项目起草组负责制。项目起草组原则上以会计司各处为单位组成,吸收相关人员参加。三、 草拟的会计准则分为讨论稿、征求意见稿、草案和送审稿。四、 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和发布阶段。(一) 立项阶段会计司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向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应包括对立项的背景和理由作出说明。会计司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计准则立项意见作出修改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会计司应将立项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会计准则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结合确定的会计准则项目和立项意见,成立项目研究组,开展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二) 起草阶段会计准则项目立项后,会计司应即组成项目起草组,并将项目起草组的成员及有关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项目起草组根据所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及时提出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在有关研究报告和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完成讨论稿,由会计司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三)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会计司应通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印发征求意见稿、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公布、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项目起草组应对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由会计司再次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四) 发布阶段项目起草组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会计司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领导审定后,由财政部发布并组织实施。五、 已经发布实施的会计准则,如需进行重大修订,修订程序同上。六、 本程序自财政部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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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是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会计行业标实施准则。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006年在以国际企业会计准则为范本,结合我国企业发展的特点,财政部制定完成了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包含38项具体准则以及应用指南。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准则印发到第41号,也完成了基本准则和5个具体准则的新修订工作。
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经过循序渐进的2008年、2010年及2014年三次修订和补充,基本完善了企业会计制度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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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咨询机制,贯彻科学民主决策精神,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委员会”)聘请会计准则咨询专家,成立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第二条 咨询专家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会计理论界、政府有关部门、会计职业团体、会计中介机构、金融和企业界等方面的代表。第三条 咨询专家由会计准则委员会聘任,任期两年,均为兼职。任期届满时,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或解聘。第四条 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会计准则委员会开展研究咨询工作;(二)承担会计准则相关课题的研究并提交研究报告;(三)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四)对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并反馈有关信息。(五)承担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咨询专家通过项目研究组承担咨询工作,项目研究组包括会计理论组、会计国际协调组、企业会计组、金融会计组、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组、内部会计控制组、注册会计师管理组、会计职业道德及会计人员能力框架组等。第六条 咨询专家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项目研究组会议。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题主要包括:传达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会议精神及有关工作,听取秘书长及各项目研究组的工作报告,研究下一阶段工作,讨论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等。全体会议议题由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秘书长批准,具体工作由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咨询专家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就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第八条 项目研究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组长和联络员提出,具体工作由联络员负责。项目研究组召开会议,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第九条 全体会议和项目研究组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 咨询专家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咨询专家全体和项目研究组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加会计准则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会议讨论的各种文件资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由委员会办公室送交咨询专家;(四)优先承担有关会计准则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五)就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获得有关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研究资料。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一)按时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项目研究组会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的会计准则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二)按时完成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项目研究组的工作任务;(三)按时完成会计准则有关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研究报告;(四)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需要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反馈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信息;(五)按照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报经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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