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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登陆官网进去 点击左边那一列中的 报名状态查询 ,再确认一下是不是照片那里写着 未审核,如果是的话,就是你的照片尺寸或者像素仍没完全达到规定的标准。不好意思什么尺寸标准来着我忘记了。如果你自己弄不好就问问同学或同事,让他们帮忙给调整一下你在试试。不要错过时间了。不过还有一点,就是对于新考生来说,貌似这个有些地方可以在去现场审核的时候他们会帮忙给弄的。你最好打当地注协确认,我去年就打过电话问过。这样最保险了。希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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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三条设立事务所,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第四条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第五条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二)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第六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录;(二)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限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四)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第九条事务所名称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以及仅以地区称谓作为事务所的名称。第十条设立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三)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四)出资人协议书;(五)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六)出资证明;(七)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八)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第十一条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二)业务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出资人出资的方式、时间和出资额;(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八)法定代表人;(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事务所解散与清算办法;(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二条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资人的权利;(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事务所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发起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长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后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的事务所,应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复审中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应当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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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及免试条件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条件: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免试条件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1年度)》,并向报考地省级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已取得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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