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7

  • 浏览数

    281

QINGCHUN曲终人散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会计处理基础原则包括哪些

7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黄先生Simon

已采纳

会计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相关性原则以及一贯性原则,这些是会计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任何工作都不能违反这些原则来进行。【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包括真实性和可靠性两方面的要求。真实性要求会计核算的结果应当与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一致;可靠性是指对于经济业务的记录和报告,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不受会计人员主观意志的左右,避免错误并减少偏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充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会计处理基础原则包括哪些

306 评论(11)

送我个时光机

(一)可靠性原则

可靠性原则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会计工作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提供会计信息应该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可靠性原则,就是要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开展会计工作时,应当正确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所提供的会汁信息应当能够经受验证,核实其真实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那么会计工作就失去了存存的意义,甚至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的失误。

(二)相关性原则

会计的主要目标就是向有关各方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如果所提供的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没有什么作用,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就不具有相关性。

信息的价值在于其与决策相关,有助于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能够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过去的决策,证实或修正某些预测,从而具有反馈价值;相关的会计信息还能够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荇做出预测、作出决策,从而具有预测价值。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相关性原则,就是要求相关人员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特定用途的会计信息,不一定都能通过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形式来提供,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加以提供。

(三)可理解性原则

根据可理解性原则的要求,会计记录应当清晰,账户对应关系应当明确,文字摘要应当清楚,数字金额应当准确,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准确、完整地把握信息的内容,更好地加以利用。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应坚持可理解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在填制会汁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汁报表时,保证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日完整、数字准确。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做到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则不符合可理解性原则的要求,也就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四)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使所有企业的会计核算都建立在相互可比的基础上。只要是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就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统一是保证会计信息相互比的基础。

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济业务发生于不同时点,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决策需要,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企业应当遵循可比性原则的要求。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经济业务的实质可能与其法律形式脱节,为此,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选择会计政策,而不能拘泥于其法律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要想使会计信息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以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为基础,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例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承租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

因此,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承租企业的资产。

(六)重要性原则

对于重要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单独、详细地反映;对于不具重要性、不会导致投资者等有关各方决策失误或误解的交易或事项,可以合并、粗略地反映,以节省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

对于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能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允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以适当作简化处理。

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成本效益直接相关,坚持重要性原则,就能够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对于那些不重要的项目,如果也采用严格的会计程序,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就会导致会计信息的成本大于收益。

在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其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性质方面来说,当某一项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性项日;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也属于重要项目。

(七)谨慎性原则

在资产计价及损益确定时,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或金额可供选择,则应当选择能使本期净资产和利润较低的方法或金额。需要注意的是,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将被视为重大会计差错,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经营活动充满着风险和不确定性,当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需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例如,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等,就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对会计信息的修正。

(八)及时性原则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营决策。会计信息具有时效性,即使是客观、可比、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果不及时提供,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也没有任何意义,甚至还可能会误导会计信息使川者。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及时进行,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提供,就无助于经营决策,就不符合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坚持及时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

2、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

3、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编制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传递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根据基本准则规定,它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可靠:真实完整 相关:有联系 可理解:清晰明了 可比:横向可比、纵向可比

实质重于形式: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重要性:体现重要交易和事项

谨慎性:不高估资产、不低估负债

及时性:不提前、不延后

扩展资料

会计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1、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2、会计是一种经济信息系统。

3、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

4、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

5、会计采用一系列专门的方法。

6、会计方法一般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会计检查方法

会计职能

1、会计的反映职能

(1)会计主要是从数量方面反映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核算方法,为经济管理提供数据资料。

(2)反映职能应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反映,即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3)会计对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要以凭证为依据,要有完整的和连续的记录,并按经济管理的要求,提供系统的数据资料,以便于全面掌握经济活动情况,考核经济效果。

2、会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主要是利用会计资料和信息反馈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加以控制和指导,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会计监督除货币监督,还有实物监督。会计监督的内容,是从本单位经济效益出发,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的全面监督。

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或预算管理,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合理使用资金,促进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

3、参与经营决策职能

所谓决策,就是从各种备选方案中选出最优方案,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决策在现代化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正确的决策可以使企业获得最大效益,决策失误将会造成重大损失与浪费。

决策必须建立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而预测与决策都需要掌握大量的财务信息,这些资料都必须依靠会计来提供。因此,为企业取得最大经济效益奠定基础的参与决策的职能,是会计的一项重要职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

146 评论(8)

liyingyong

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的经济业务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法律证据为依据,反映进入市场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其内容真实、准确、准确。数字准确,数据可靠。客观性原则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2、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应当能够满足所有相关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核算所产生的数据应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3、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这意味着会计信息具有相同的口径,可以相互比较。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决策。

4、一贯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是指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必须前后一致,在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一致性原则是基于可比性原则,是实现可比性原则的保证。

5、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工作要切实可行,会计处理要及时进行,会计信息要及时使用。

6、明晰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报表应清晰、简洁、易于理解和使用。

7、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以实际发生和影响为基础。本期已实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收到,均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的核算能够准确反映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配比原则

匹配原则是指企业的收入与相应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协调。要求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和计量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种收入和相关成本和费用,并要求企业根据收入和费用之间的因果关系,确认和计量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一定时期内的费用。坚持配比原则有利于正确计算和评估经营成果。

9、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材料,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所谓的历史成本是指在购买或制造房产时支付的实际现金和其他等价物。

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的计量应以实际交易价格或经济业务成本为基础,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价格变动时,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账面价值。

10、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在会计分期的前提下,会计核算应遵循收入支出和资本支出的划分原则。利润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原则是会计核算要严格区分利润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正确计算企业的当期损益。支出的效益与本会计年度有关的,视同盈利性支出。支出效益与多个会计年度有关的,视同资本性支出。

11.谨慎原则

谨慎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对某项经纪业务或会计有不同处理方法和程序的会计人员。应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原则是针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会计处理要谨慎、谨慎,对风险和损失要有充分的估计,尽量少或无可能的收益。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或决策者应警惕应对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并尽可能避免这些变化。风险将其限制在最低限度。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反映了谨慎性原则。

12、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区分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重要性。按照重要性原则,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如与业务决策有关或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当分别核算、共享和响应,力求准确,并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突出。

并在会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这些次要会计项目不应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性别的情况下,会计可以适当简化,并在组合中反映出来。

扩展资料:

会计核算的各种方法是相互联系,密切配合的,现代会计只有综合运用这七种方法才能顺利进行。

在实际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复式记账是处理经济业务的基本方法,设置账户和填制凭证是会计工作的开始,登记账簿是会计工作的中间过程,成本计算和财产清查诸方法是保证会计信息准确、正确的科学手段,而编制报表是一个会计期间工作的终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核算方法

326 评论(14)

wxb2066472463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天(本)性支出原则,天字错误

268 评论(9)

荷兰白瓷猪

(一)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包括真实性和可靠性两方面的要求。真实性要求会计核算的结果应当与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一致;可靠性是指对于经济业务的记录和报告,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不受会计人员主观意志的左右,避免错误并减少偏差。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充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四)一贯性原则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65 评论(13)

周某某先生

全国政协委员 招商银行行长 马蔚华 担保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公示形式,对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影响甚大。《物权法》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并对担保物权的登记机构和基本登记要求进行了规范,但实践中,就不同的担保物权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登记规则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登记机构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登记收费标准不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物的效用发挥以及权利人对物的权利的行使,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物权法》调整涉及有形财产的民事关系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十分必要,势在必行。针对此情况,本委员特提出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相应建议。 一、背景及问题 我国《物权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涉及有形财产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化、正当权利人的财产保护,减少产权纠纷,有着积极意义,从民法角度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但《物权法》是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法之一,主要就涉及物权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进行明确,而这些基本原则和规范要在现实生活中获得有效贯彻执行,还需要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不同层级的规定就操作环节、诉讼环节的各类问题进行详细规范,只有在配套的规范完整、详尽的前提下,《物权法》的效用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就本提案拟探讨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而言,尽管《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对担保物权的登记机构和基本登记要求进行了规范,但实践中,就不同的担保物权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登记规则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登记机构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登记收费标准不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物的效用发挥以及权利人对物的权利的行使,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物权法》调整涉及有形财产的民事关系的效果。 据本委员所了解的情况,目前我国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 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方面,主要是土地和房产登记机关不统一。我国《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抵押登记;《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负责房屋抵押登记。实践中,同为房地产抵押登记各地机构设置却不尽相同。如广州、深圳、上海等城市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统一在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房产交易中心),但有部分城市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和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仍然需要在不同的机构办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办事环节和交易成本,一旦出现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情形,很容易发生权利争议和纠纷。 就权利质押而言,《物权法》采取的是主管机构负责登记的制度,也就是说,不同的权利在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时,由相应的主管机构负责登记。该制度有利于将质押登记作为普通登记或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纳入相关主管机构管辖范围,但另一方面,由于需要登记的内容差异较大,且各地登记电子化程度差异较大,在主管机构职责边界较为模糊,或在某些登记领域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登记规则的情况下,当事人较难准确把握登记的具体要求。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例,在《物权法》出台之前,通常是在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物权法》出台后,公路收费权可作为应收帐款质押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但也有部分地区公路交通主管部门仍然受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而金融机构为了尽最大可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选择同时在信贷征信机构和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这人为地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二)登记流程和要求存在缺位或不统一、不合理的问题 在担保物权的登记制度方面,我国已分别出台了涉及房地产、动产、知识产权、应收帐款、记帐式国债、股权等的各类规章制度规范担保物权登记。但仍有部分需要登记的担保物权在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缺位现象,例如理财产品的质押登记尚未明确等。 而上述已经确立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对于登记流程和要求的规定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情况。部分地区的登记主管机构过分强调其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能,未充分尊重和适用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例如,有的地方登记机构对于抵押登记主合同的要求过于呆板,限定于特定名称,而不注重实质内容,导致银行业务中被普遍使用的一些主合同得不到应有的认可;有的机械理解《担保法》关于“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规定,对于债权额大于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有的要求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抵押期限;有的在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拒绝《授信协议》(而要求提供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拒绝接受后续主合同的备案等等。 (三)登记收费制度不清晰、不完整 一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担保物权登记收费制度,现有的登记收费规定散见于国家及地方各登记主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另一方面,在登记收费的执行层面,仍然存在混乱状态。以房地产抵押登记为例,我们在不同的城市和地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分别遇到过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收费、按贷款金额收费等不同的收费要求。而根据《物权法》规定,按标的额、贷款额、不动产面积收费均是不合法的,从规范管理、节省成本的角度来看,这一现状有待尽快改进。 (四)不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效力层级低 《物权法》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皆为部门规章性质,效力层级比较低,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二、建议及理由 综上,本委员认为,我国有必要尽快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一)按照“统一、方便、高效、合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担保物权登记管理机构,并厘清各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就房地产抵押登记而言,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明确统一的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机构,杜绝房、地抵押登记在不同机构的做法。就权利质押而言,在遵守《物权法》确立的主管机构登记负责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类权利质押登记主管机构。同时为了确保登记的公示效力,应明确登记机构的唯一性,即一种权利只需在一个主管机构登记即可,无须多头登记。 (二)尽快解决部分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缺位的问题。对于尚未制定具体登记管理制度,应由相应的主管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在《物权法》确立的法律框架内制定登记管理规定。 (三)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性要求。 (1)明确登记机构的分层管理。一般可按属地原则由不同级别的登记机构负责不同辖区的登记管理。 (2)明确具体的登记流程。本着方便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具体的登记记载事项、登记档案的管理、办理登记的时限等进行详细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确定流程时,有必要适当限制登记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强调登记机构有效履行登记职责的义务,不得在法定要求之外任意添加不必要的登记要求,以实现方便登记的目的。 (3)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建议统一实行按件收费的原则,同时该等收费原则应统一适用于全国各地区,最大限度地杜绝地方登记机构乱收费或随意变更收费规则的做法,以降低成本,促进交易。 (四)在登记制度中明确最高额抵/质押的特殊安排。由于最高额抵/质押是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方面应适当放宽要求,允许当事人在抵押期间补充提交主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或允许当事人无须提交主合同;在主债权金额登记方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明确“最高债权额”的含义;对最高额债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质押担保范围、最高额抵/质押权的转移等作出规范。 (五)解决不动产抵押登记规定效力层次偏低的问题。建议由相关主管机构在现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房地产登记的实践情况,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下发全国遵照执行。

169 评论(15)

好奇怪的样子哦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十三项吧(1) 真实性原则:又称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 有用性原则:也称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4) 一致性原则:又称一贯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 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 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信息应当及时提供。 (7) 明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能清楚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 权责发生制原则:又称应收应付制或应计制,是指收入或费用的确认应在实际发生或影响期间而非现金收付期间予以确认。 (9)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10) 实际成本原则:又称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各项财产物资都应当按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1)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收益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取得本会计年度收益,即支出的效益仅仅与本会计年度有关的支出,如已销售商品的材料费用、工资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等。资本性支出是指与几个会计年度效益相关的支出,如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 (12)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判断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合理估计,并登记入帐,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13)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区分其重要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和程序。 会计信息质量原则:真实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用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 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实际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 修正性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

174 评论(13)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