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吃的小蓝
如果确定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那进项税转出要转回去吗?——不需要转回。
只有正常亏耗的,才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他的都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应定期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那么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呢?《制度》没有明确说明,而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但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所以有人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艺海秦声
1、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只要是原材料已经入库,但是发货票没有到达,无论什么时候,包括会计年末都可以暂估入库手续。2、按照制度规定,本月月末发生的暂估入库,到下月初就要冲掉,待正式发票到来后,再重新原材料入库。3、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只是估算价款,不包括税金:借:原材料-暂估入库价格贷:应付账款以上特此回答!
大力非水手
我来回答:按照准则规定,会计部门对暂估入库的原材料估价和实际价的差额视为估计差错,一般不用调整。因为你在按照正式入库之前,已经冲销了暂估入库的分录。至于当时领料时是按照暂估的价格计算领料成本的,笔者认为也不要调整了,反正都是你自己的存货,影响一定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了。特此回答!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