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无悲喜2015
财务会计教育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及财务管理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专业人才。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掌握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并能运用这些理论和方法,使用计算机解决若干财会实务方面的问题,具备从事中等职业财务会计类课程教学能力的教师、教学研究人员、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就业方向
能在中高等学校及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从事教学、会计实务和管理等方面工作。
适合职位:会计,教师,财务管理
介绍
学制:四年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主要课程会计原理,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会计实务,西方财务会计,企业财务管理,审计学,社会经济统计原理,经济法,计算技术,职业教育学。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辣椒与泡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978年9月国发〔1987〕175号文件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部属高等院校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财经纪律,充分调动各校财务会计人员(以下简称财会人员)的积极性,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努力为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部属院校都必须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把财会工作列入学校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学校财会人员是从事财经管理工作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要尊重他们的劳动,支持他们的工作。要切实保证财会人员有5/6的时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第三条 部属院校财会人员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做好本职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做到又红又专。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善于执行制度,实行财务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要面向教学,面向科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第四条 部属院校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机构,在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财务会计工作。第五条 学校校办工厂和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或设置财会机构的,在业务上,受学校财务处(室)的指导、监督。第六条 学校专职财会人员的编制比例,一般可按本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到1.5%配备。 财会人员的范围:包括财务部门、校办工厂、基建、物资以及膳食等单位专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 各校财会人员的编制配备,由学校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经校(院)长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财会队伍的建设,采取短训、进修等形式,加强对现有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要注意充实业务骨干,选拔优秀分子加强学校各级财会工作的领导,努力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财会队伍。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部属院校财会人员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各项计划,遵守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切实管好用好预算内外各项资金。 (二)按照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表。 (三)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做好货币资金的结算工作。 (四)按照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定期检查预算及各项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分析、考核各项资金使用效果,研究、揭露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六)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同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及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第九条 财会人员对上级机关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来本单位了解情况、检查财会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十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并由财会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上级机关决定撤销、合并的单位,财会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清交接手续。第四章 工作权限第十一条 部属院校财会人员必须正确行使下列各项工作权限: (一)有权要求学校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预算和各项计划,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财会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 财会人员对于违反制度、法令的事项,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二)有权参加与财会工作有关的会议,参与编制本校有关计划,制定定额。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对财会人员提出的有关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加以采纳。 (三)有权监督、检查本校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的使用及财产物资的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有关部门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青青园中葵me
第三十九条民办中等学校的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民办中等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中等学校的资产。第四十条民办中等学校举办者的出资须在筹设期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必须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按期过户到学校名下的,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一条民办中等学校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民办中等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中等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由民办中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是学校的法人财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经举办者提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审批机关核准,在进行财务清算后,可以变更举办者或者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第四十三条民办中等学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任免,应保持相对稳定。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实行财会人员轮岗制度。第四十四条民办中等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五条民办中等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中等学校财务状况及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情况进行审计。第四十六条民办中等学校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学校章程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不得提取回报。第四十七条民办中等学校的资产与财务,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或增值。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