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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下面的例子参照即可:张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多公司都未安排休年休假,由于公司性质为制造业,经常加班,张某月薪标准为3000元,另外每月加班工资约1000元,后因个人原因,张某离职,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经调查:张某月薪3000元,加班费1000元,工资合计每月4000元,在职期间应享受5天年休假但公司未安排。张某要求仲裁委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并按照300%计算五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张某月薪3000元,加班费每月1000元,计算日工资时需剔除每月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故仲裁委未采纳张某的计算方式,未按照月薪4000元,而是按照每月3000元的工资标准确定日工资标准,并按照日工资的200%计算公司应当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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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天数的折算规则:当年未休年假的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则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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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年休假天数折算的规则:1、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2、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根据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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