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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法规,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 。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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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使您满意!您的个性图片很漂亮!祝您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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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是:(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的立法权限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会计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会计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会计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能与《会计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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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根据宪法精神和规定制定的关于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的法律规范。而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综上,《会计法》不是国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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