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廷布艺
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确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实际成本原则、收支分开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等。
1、客观性原则
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基础,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的客观性包括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性。真实性要求会计核算结果与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一致。
可靠性是指经济业务的记录和报告应当是公正的,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会计人员主观意志的影响,避免错误,减少偏差。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要确保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数据可靠。
2、实质重于形式
它是指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在实践中,交易或事项的外部法律形式并不总是反映其真实内容。
为了使会计信息真正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仅要以交易或事项的外部形式进行会计核算,而且要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
违反这一原则可能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3、关联原则
又称有用性原则,是指企业会计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会计信息与用户的决策密切相关。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以帮助决策者预测未来,掌握可能的结果,从而提高当前的决策水平。
同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可以为决策者证明过去决策的结果,从而对原来的决策进行修改或坚持。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应坚持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在收集、处理、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的信息需求。
4、一致性原则
它是指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在每一期间前后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变更的累计影响以及累计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原因。在会计中,有许多方法可以处理同一经济业务。
遵循会计一致性原则,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防止部分企业和个人使用会计方法的变更,有利于会计造假和粉饰财务会计报告。
5、可比性原则
指企业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一致、可比。这一原则不仅要求不同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而且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
不同的企业可能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经济业务也会在不同的时间点发生。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只要是同一交易或事项,就应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6、及时性原则
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拖延。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会计信息与决策的相关性不仅体现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上,还体现在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上。过时的会计信息对决策者的使用价值将大大降低,甚至失效。
在会计中,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及时传递会计信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决策需要。
7、明确原则
又称可理解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当清晰、易于理解和使用。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首先要了解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内容,使其能够作为决策的依据。因此,清晰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要求。
明晰原则要求会计提供的信息应当简明易懂,能够简单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能为大多数使用者所理解。只有坚持会计信息的清晰性原则,会计信息使用者才能准确、完整地掌握会计信息的内容,从而更好地利用会计信息。
8、权责发生制原则
这意味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本期已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费用,不论是收到还是支付,均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本期收入和费用。即使在本期已经收到或支付,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的取得和责任的完成为收支的标志,有助于正确计算企业的经营成果。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方法称为现金基础法,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为基础的。
9、匹配原则
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其收入与成本费用相互匹配,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每一收入及其相关成本费用。
根据收入与费用的联系信息,收入与费用的匹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收入与费用的因果关系直接匹配,如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匹配率,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的匹配率。
第二,根据收入和支出项目存在时间的一致关系,某些与特定收入项目没有明显因果关系的费用项目,如广告费用、办公费用和经理薪金,与同期发生的收入相匹配。
会计核算遵循配比原则,是要求会计期间的所有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计量和入账,以计算确定该期间的损益。
10、实际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又称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所有的财产在取得时都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如有财产发生减值,应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在会计核算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计量应以实际交易价格或交易或事项的成本为基础,主要是因为实际成本客观、易于核算。同时,便于获取和确定实际成本数据。坚持实际成本原则,可以使会计数据客观可靠。
但是,企业资产发生减值,其账面价值不能反映未来可收回金额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11、收入支出与资本支出的划分原则
这意味着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应合理划分收入支出与资本支出的界限。支出效益仅限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作为收入性支出。支出效益延伸至数个会计年度(或营业周期)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收入性支出是指为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应当从当期实现的收入中补偿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为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支出,主要是为以后会计期间发生的支出,应当由以后会计期间的收入予以补偿。
12、谨慎原则
又称稳健性原则,或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当某些会计事项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尽量选择一种不会虚增账面利润、夸大所有者权益的方法。
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多计收益、少计负债、少计费用,不得设立秘密储备。
根据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面对不确定因素作出专业判断和处理会计事项,保持必要的谨慎性,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不得高估资产,不得收受或低估负债或费用。对预计发生的损失,应当计算并记录。对于可能的收入,预计不予记录。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有许多表现形式。
当然,遵循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是滥用这一原则,应当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予以更正。
13、重要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全面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对会计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资产、负债、损益有重大影响,从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办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准确地披露。
对于次要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不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
扩展资料;
会计科目分类;
1、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分为现金及各项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及预付款、存货、预付费用等。
2、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应计费用。
3、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当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等。
4、成本类别: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对象发生的各种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以确定各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成本主体包括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和人工成本。
5、损益: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损益。
损益科目分为亏损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入、补助收入和非营业收入)和亏损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费用、业务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共同类
资产、成本和损益费用均在借方增加,在贷方减少。
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是收入的三大类,借记减少,贷记增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
felixcyrus
1、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总则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柚柚滴溜溜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2]
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2]
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2]
负债
第二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2]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2]
收入
第三十二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2]
支出费用
第三十五条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2]
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第四十四条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2]
附则
第四十七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2]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