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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规定是,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可以用实际收取的金额扣除为发布些次广告内容向相关媒体支付的费用,以差额来计税。但是必须是公开媒体的正规发票,不可以是广告公司的发票,而且要有相关合同证明内容相关。具体是否要通过税务局证认,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建议咨询你的税务专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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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是有扣除标准的,另外广告费有进项这一说吗?我不清楚啊,你是什么企业啊??会有广告费的进项啊??办公用品费用直接进期间费用啊,如果公司是有内部要求和定额的,就按定额走,没有的话,就正常进账吧.以下是关于广告费的说明可以看一下,和书上要求差不多.你是刚做这一行吗???还是就想问一下,看看百度的提问和回答是怎样的吧??外资:据实列支; 内资:按行业 1、一般行业2%;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不得税前扣除;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摇、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按收入8%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 3、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经审核可据实扣除。超过五年按8%。 4、从2005年起,制药行业按25%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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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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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而电视台打广告只能开具“广告业统一发票”,没有且不可能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但是广告费可以在现行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支出广告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广告费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附件:广告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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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金可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第一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假如广告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广告公司开具给广告主的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金可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部分现代服务业第三项文化创意服务有关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接受以上服务而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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