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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保险公司车险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中。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一)其他应收款定义: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其他应收款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二)其他应收款的内容:(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三)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1)汽车发生事故,公司代垫修理费时:借: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贷:银行存款(2)收到保险公司车险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3)如果公司修车费用小于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时:借: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贷:营业外收入(4)如果公司修车费用大于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时:借:营业外支出贷: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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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2003-04-24)第四条第(一)项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之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若有保险理赔的,该保险赔偿部分是直接冲减所损失之财产的成本的,而不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根据现行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保险理赔的金额不可能超过财产损失本身)。因此,其会计处理科目应按直接冲减成本处理,即为:借:其他应收款-XX保险公司营业外支出(或其他相应科目)(为保险理赔不足部分)贷:固定资产(原材料,或者其他相应科目;若为原材料,则应当就其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若为固定资产,则一般尚须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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