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猫TJ
合伙人a从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报酬,也从x银行取得报酬,等于是脚踩两只船。这样会计师事务所去审计x银行的时候,a可能因为1、自身利益(如果给x银行出具非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很可能会辞退a独立董事的职务)或2、自我评价(a作为x银行独立董事,参与到了x银行的管理决策,a再审x银行,等于自己审自己,即使真的没问题,在外人看来还是觉得不够信服)而以上两种都会损害独立性,且没有方法措施能够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所以一定要禁止。ps:如果合伙人a曾经担任过x银行的独立董事,要分两种情况1、在审计的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以前,有可能有防范措施降低至可接受水平。2、在审计的财务报表涵盖期间内,没有方法措施能够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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