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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的情况下,对于跨期收支应作为资产和负债处理,而不能记作本期的损益类账户。因此每届会计期末,应对各项跨期收支作出调整,就形成了期末账项调整。一般进行调整的账项包括:应计费用、应计收入、预付费用、预收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应交所得税等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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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按照权责发生制基础的要求,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凡是本会计期间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应该负但得费用都要计入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本期收入和本期应该负担的费用,即使相关款项已经收付,也不能计入本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每个会计期末都要对已经入账和没有入账的相关收入、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便正确计算本期损益。账项调整的内容有五种类型:应计收入的调整;预收收入的调整;应计费用的调整;预付费用的调整;其它账项的调整。知识拓展: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是指以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而不问货币资金是否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就是说,一切要素的时间确认,特别是收入和费用的时间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权责发生制是我国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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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账项调整”。期末结账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本期的应得收入和应负担的费用,并据以对账簿记录的有关账项作出必要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账项调整的内容包括:
(1)有关收入的账项调整,如预收收入、应计收入的调整等;
(2)有关费用的账项调整,如预付费用、应计费用(预提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等的调整;
(3)有关税金的账项调整,如各种应交流转税的调整等。
扩展资料:
本期已实现但尚未收到款项的收入
本期已实现但尚未收到款项的收入,也称应计收入,是指企业在本期已经发生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款项而未登记入账的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如应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等。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凡属于本期的收入。
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收入处理,期末,应将那些本期已实现但尚未收到款项是否收到,款项的收入编制调整分录,记入“应收账款”“应收利息”等账户的借方,同时,将确认为本期的收入,记入有关收入账户或相关账户的贷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账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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