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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周转率公式中的“应收账款”包括会计核算中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全部赊销账款在内。二、有关概念1、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与平均应收账款余额的比率,是反映应收账款周转速度的指标。2、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为:(1)应收账款周转率(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其中: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余额年初数+应收账款余额年末数)/2](如果应收账款余额的波动性较大,应尽可能使用更详尽的计算资料,如按每月的应收账款余额来计算平均占用额)(2)应收账款周转期(周转天数)=(平均应收账款余额*360)/营业收入上面两式中,分子、分母的数据应注意时间的对应性。3、应收账款周转率高表明:(1)收账迅速,账龄较短;(2)资产流动性强,短期偿债能力强;(3)可以减少收账费用和坏账损失,从而相对增加企业流动资产的投资收益。同时将应收账款周转期与企业信用期限的比较,可以评价购买方的信誉程度,以及企业原定的信用条件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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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周转次数的公式为: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销售收入净额 /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而由于94年的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变为价外税,销售收入净额变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而应收账款是含增增值税的金额。因此分子与分母所反映的内容,在内销时,就不具有可比性.因此说,对于国内销售,征收17%增值税销售项税的企业,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公式应改为,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净额*1.17/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而对于非17%征税的企业,亦应作类似变更,如对于100%免税销售的企业,则应收账款周转的公式保持不变。对于企业既有内销(征收17%增值税销售项税的企业),又有外销(含免税销售)的企业,应收账款周转次数的公式应改为,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内销销售收入净额*1.17+外销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由于内外销的货款结算条款差异比较大,笔者建议还是要分开去计算内外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即单独计算内销应收账款周转周数和外销应收账款周转周数,以利于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由于新的会计制度规定,当期销售退回、折让、折扣,不再单列总账科目,而是直接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因此销售净额即为当期的销售收入。对按会计制度作业的企业而言,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收入 - 销售退回、折让、折扣的公式意义并不大,反而会造成一些误导。因此应收账款的周转公式应变更为: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 含税销售收入之和 /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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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反映公司应收账款周转速度的比率,它说明一定期间内公司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应收账款周转率越快,说明公司客户回款较好,公司资金流较好,也减少公司坏账损失。而大部分应收票据也是通过销售形成的,根据目前的核算原则应收票据也要同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因为不能保证付款方到期一定能兑付,所以周转率计算时将其包含更能反映公司的应收款项回款情况。
应付账款周转率是反映年内应付账款的周转次数或周转天数,反映企业应付账款的流动程度,是一个反映流动负债支付能力和占用供应商资金状况的指标,也反映本企业免费使用供货企业资金的能力,周转慢,说明公司免费试用货币资金的能力强,即公司可以延迟付款的周期越长,对公司来说是有利的,但也不能很低很低,否则会影响公司的信用情况。
其计算不包含应付票据,主要是考虑票据付款人是本公司的原因,在本公司信用正常的情况下来说,票据到期(一般是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以内)时公司一定会如期偿付,即应付票据本身其实只有很短的有效期周转,且是明确的,如纳入应付账款周转率核算,是拉低了应付账款周转率,不能反映公司实际负债能力和周转情况,也相应拉低了公司的付款信用,所以基于公司本身自主兑付信用和供应商付款信用的角度,不将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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