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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是给原股东机会以较低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也增加了在外流通股数;股票股利是将公司的留存收益转为股本按一定比例派送给原股东。不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但增加在外流通股数;增发新股是面对不定向人群发行新股。既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增加在外流通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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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上市公司股票增发,英文为SPO(Secondary Public Offering),即发行新股 ,也称增加发行。增发股票的条件(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3)财务状况良好。(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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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是指上市公司采用不同增发股票方式都应当具备的条件,该条件有: (1)组织机构健全 运行良好(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3)财务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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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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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三)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四)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五)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六)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八)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九)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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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 2.股票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3.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股票发行申请的,也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4.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6.上市公司在公开增发股票前的2至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代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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