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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答辩条件如下:1.参加全国高级会计职称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2.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综合B级),并达到合格标准(不同地区具备免考条件)。3.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在任意模块中,任选4个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不同地区具备免考条件)。4.在前所在单位或当前所在单位,具有突出的业绩成果(书面及单位证明)。5.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在具有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公开发表(个别省区不要求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个别省区要求是第一作者)或著作(要求具有统一书号ISBN,个别省区要求是主要编著者)。6.个别省区要求参加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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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100分)。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平生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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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5、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满1年。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2]关于港澳台的规定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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