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咂咂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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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雪压青松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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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该新收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该实施的新收入准则包含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等事项,其区别于旧的收入准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唯一明确的标准。

二是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三是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不适用的情况: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5、《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6、《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准确理解新收入准则应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2018新企业会计准则

264 评论(8)

微微的辣

目前我国企业每期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算确定职工福利费,并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以提问中的例子来说,6个人应该分别计提的金额为

2500*14%=350

2000*14%=280

1600*14%=224

1200*14%=168

800*14%=112

600*14%=84

扩展资料:

工资附加在计提时应根据发生的性质计入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

1.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算确定职工福利费,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

2.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其计提取比例为2%,在提取时应计入管理费用。提取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其计提比例为1.5%,在提取时应计入管理费用。提取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工福利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工薪酬

123 评论(8)

风舞飞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128 评论(14)

猫猫的习惯

新会计准则里福利费一般不计提,只有所得税清算时支出有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规定。

357 评论(15)

haihuan1988

(1)新准则与原准则包含内容的差异。原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准则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5个部分。1)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新准则将所有的权益变动表由原来的附表上升为主表,有利于更全面地反映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2)新准则更加强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单独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正确编制和提供现金流量表,有利于报表使用人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评估公司偿还债务、支付股利以及对外筹资和发展能力,分析本期净利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差异的原因,评估报告期与现金有关或无关的投资及筹资活动,帮助报表使用人做出正确的经营、投资和信贷决策。3)新准则要求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新准则要求的附注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披露的内容也更加全面。4)新准则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原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包含的部分内容在主表及附注中已体现,另外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的内容不宜通过会计准则加以规范。

164 评论(13)

花轮小丸子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该些企业可予借鉴。(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至于题中提到的所谓“即期奖励”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没有“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即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奖金”等仍均属职工工资薪酬,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

87 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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