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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两类涉及员工经济利益的案件比较高发。计总是出错可以辞退不赔偿一类就是离职赔偿的问题,一类就是社保待遇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逐个击破:我们先来看第一类离职赔偿的问题,朋友们有谁知道哪些情况下被辞退还可以获得赔偿?先看一个奇葩案例:四川自贡某法庭曾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起因居然是老板以「缘分已尽」为由开除了员工。涉事的员工李某诉至法院,称 2003 年初其到被告单位上班,期间任劳任怨的工作,每天长达十多个小时,节假日也不休息。但直到 2006 年,老板才开始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2008 年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到了今年 2 月,老板的一番话彻底让李某「凉凉」了,老板找到李某对他说:「我们之间缘分已尽,从现在开始,你不用上班了。」「缘分已尽」这么不走心的理由真是相当让人无语,估计李某听到这句话的时候,内心肯定受到了十万点伤害。后来,李某愤愤不平地把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老板支付 19 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辨法析理,对双方进行了劝导。老板也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任性」,同意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人民币 3 万元,李某接受了这一方案,案件以调解结案。上面案例中的任性老板之所以肯狠心割肉赔偿员工,并不是因为突然间的良心发现,而是法律规定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员工进行赔偿。以下几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后都可以获得赔偿:最常见的一种就是毫无缘由的任性炒鱿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的用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没有正当理由时,老板单方任性的「炒鱿鱼」属于违法辞退。一些奇葩理由,如家住太远、星座不和、衣品太差、缘分已尽等都属于此类情形。在单位单方面违法辞退员工的情况下,员工是有权要求单位进行赔偿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想要辞退员工,但在谈话后让员工主动提交了离职申请,那么在法律上不属于违法辞退,而是员工自愿离职,这样的话也就拿不到任何赔偿,这也是离职陷阱中最常见的一种。第二种是,法律不让炒,还是被炒。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女职工因怀孕被公司辞退的报道,今天我也给大家讲述一个李女士的遭遇,李女士应聘到某销售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在她入职后不久就怀孕了。由于李女士从事的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并不算太高,因此李女士一直未停止工作。但俗话说「一孕傻三年」!李女士怀孕后虽然正常工作,但是工作中时常迟到早退,而且小错不断。后公司领导找李女士谈话,让她以后在家好好休息,不用来上班了。怀孕的李女士就这样被炒了鱿鱼,而且公司还以她在工作中经常出错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赔偿,对此小李很是委屈。那么公司的做法到底合法吗?小李是否应该拿到经济赔偿金?其实法律为了保障一些特殊时期的特殊员工,明确规定在几种情况下,单位不得单方辞退员工。如果属于下面几类情况,还是强行被单位辞退了,那么单位也要进行赔偿。(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例如在油漆厂、纺织厂、农药厂等地工作的工人很可能属于这里所说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期」。(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因此说公司的做法并不合法,应对小李支付经济赔偿金。第三种就是离职程序不合法。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时,也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因此,辞退员工不但需要正当理由,还需要合法的程序,否则这种辞退行为也就是违法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赔偿。除了上述几种比较常见的「违法辞退」的情形外,在单位经营正常时,如果员工不存在法定「过错」,例如不存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时,单位单方决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也属于违法辞退。最后,讲一下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被违法辞退到底能让单位赔多少钱?一般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辞退,就应该按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如果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二个问题,社保待遇问题。不少人对五险一金的性质存在疑问,五险一金到底是不是福利,怎样才能让单位按时交纳?在很多老板的心目中,给员工缴社保是一种很慷慨的行为,相当于在给员工发福利。很多员工也不明就里,领到了社保就感觉像「捡了钱」一样高兴,甚至很多企业的 HR 也存在类似的误区,一直在给员工灌输「社保=福利」的观点。河北的小李就业时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小李是应届毕业生,最近在一家保险公司应聘了一个职位,可是公司说不给上五险一金,只给上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重大疾病险。小李感觉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但是公司里面的好多员工都说这很正常。很明显公司的不给员工上五险一金是违法的,但是现在许多公司依旧把法律抛到脑后,违法行事。更有甚者,公司 HR 在面试时直接问求职者:如果公司不帮交五险一金,但却可以多给 1000 块的工资作为补偿,你能不能接受?如果你遇到这种公司,我劝你还是不要去了吧。人力资源管理上把员工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两大类。其中法定福利主要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定节假日、高温补贴、病假、产假工资等。不难看出这里的法定福利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等。然而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单位为员工缴纳「五险」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员工不能放弃,企业也不能拒缴。法定休假、高温补贴等亦均有相关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既然是强制的,还能叫福利吗?其实在我看来,人力资源管理上把「五险一金」称为法定福利,是一种企业本位的思想,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这种所谓的「法定福利」对于企业来讲是一种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讲是应得利益,所以称不上是「福利」。而我们所说的员工福利,应仅指「非法定福利」,就是企业在法定义务之外,为提升单位凝聚力或者提高员工满意度,自愿提供的额外利益。这一观点在财政部 2009 年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有所体现: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拓展资料】一般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辞退,就应该按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如果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企业常见的「非法定福利」包括但不限于:1. 传统节日礼品、补贴。2. 生日、婚生礼品、补贴。3. 住房、餐费、交通、通信、办公补贴。4. 五险一金以外的商业保险。5. 定期医疗体检。6. 旅游、娱乐活动。7. 弹性工作、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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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信自安然公司1985年开始就为它做审计,做了整整16年。除了单纯的审计外,安达信还提供内部审计和咨询服务。20世纪90年代中期,安达信与安然签署了一项补充协议,安达信包揽安然的外部审计工作。不仅如此,安然公司的咨询业务也全部由安达信负责。2001年,安然公司付给它的5200万美元的报酬中一半以上的收入(2700万美元)是用来支付咨询服务的。安然从1997年到2001年间虚构利润5.86亿美元,并隐藏了数亿美元的债务。美国监管部门的调查发现,安然公司的雇员中居然有100多位来自安达信,包括首席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等高级职员,而在董事会中,有一半的董事与安达信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2001年10月安然财务丑闻爆发,美国证监会(SEC)宣布对安然进行调查。可就在同时,安达信的休斯敦事务所从10月23日开始的两个星期中销毁了数千页安然公司的文件。而公司在10月17日就已得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对安然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直到11月8日收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传票后才停止销毁文件。2001年12月安然宣布破产。2002年1月安达信承认销毁文件,Arthur Andersen芝加哥总部提出:这是休斯敦事务所所为。2002年初Arthur Andersen将负责安然审计的资深合伙人大卫·邓肯除名。而大卫·邓肯则申辨:这是总部的授意。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司法部于3月14日对Arthur Andersen提起刑事诉讼,罪名是妨碍司法公正,理由是该公司在安然丑闻事发后毁掉了相关文件和电脑记录,从而开创了美国历史上第一起大型会计行受到刑事调查的案例。安达信环球与安然股东和雇员达成协议,同意支付6000万美元以解决由安然破产案所引发的法律诉讼。但安达信美国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作为安然的外部审计师,它仍然是这起集体诉讼的被告之一。 注册在瑞士的Andersen World Wide是安达信全球范围内所有业务的“母”公司。行政总部设在芝加哥的安达信美国成员所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协议安排,和世界各地的安达信成员所建立了复杂的“合伙”关系。通过这种精密安排,和世界各地的成员所共享资源、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安达信美国所的赔偿责任主要落在美国所和美国合伙人的身上,其他地区的业务虽有波及,但相比之下损失应该非常小。为逃避株连,安达信的海外公司纷纷自寻出路,脱离安达信的全球网络,2002年3月21日安达信(香港)和安达信(中国)宣布加盟普华永道,安达信被拆掉第一块砖。紧接着俄罗斯安达信宣布并入安永;新西兰安达信也宣布并入安永;加拿大安达信宣布与普华永道进行合并谈判;西班牙安达信也宣布脱离全球体系。安达信(新加坡)、安达信(菲律宾)、安达信(台湾)的业务并入安永;安达信(日本)和安达信(泰国)等并入毕马威。这种状况可谓:从大树底下好乘凉变成树倒猴狲散;或者从同一战壕的盟友变成墙倒众人推。只可惜百年老店毁于一旦。2002年3月26日安达信的CEO约瑟夫·贝拉迪诺辞职。2002年4月3日,安达信国际任命安达信(法国)负责人阿尔多·帕多索为新的CEO,安达信的税收咨询业务也在4月底正式并入德勤事务所,安达信宣布裁员7000多人,占美国人员的四分之一;前后不过4个多月的时间,安达信(美国)从呼风唤雨的业界“巨无霸”变成众叛亲离、甚至自身难保的“泥菩萨”,等待它的除了5月份开庭的官司,还有破产或者被吞并,其最好的结局恐怕也是“死缓”。 2002年6月15日,安达信被法院认定犯有阻碍政府调查安然破产案的罪行。安达信在陪审团作出决定后宣布,从2002年8月31日起停止从事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此后,2000多家上市公司客户陆续离开安达信,安达信在全球的分支机构相继被撤销和收购。而2001年财政年度的它的全球营业额为93.4 亿美元,代理着美国2300家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占美国上市公司总数的17%;在全球84个国家设有390个分公司,拥有4700名合伙人、2000个合作伙伴,专业人员达8.5万人。2002年8月31日,安达信环球(Andersen World wide)集团的美国分部——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Arthur Andersen LLP)宣布,从即日起放弃在美国的全部审计业务,正式退出其从事了89年的审计行业。2002年10月16日,美国休斯敦联邦地区法院对安达信妨碍司法调查做出判决,罚款50万美元,并禁止它在5年内从事业务,此次裁决使安达信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家被判“有罪”的大型会计行。2005年5月31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安达信公司妨碍司法的判决,认定先前判决缺乏充分证据。也许对安达信而言,3年后虽然终于等到最高法院为其翻案,但实际意义可能将只限定于“还其清白”的范畴。充其量这一最终裁定也只能使安达信在民事诉讼中则可以处于一个比较有利的位置,而合伙人也可能不会因为败诉而赔得倾家荡产。2005年12月5日,美司法部放弃了对安达信的诉讼。这一决定使安达信负责安然审计的大卫·邓肯可能免除牢狱之灾。安达信仅有约200个管理人员,他们的工作主要是与代表股东的律师们就安达信提供给安然和其他客户的服务进行协商。当时,安达信在美国还有170个雇员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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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认为,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一开始史蒂夫就不应该将会计资料擅自带出公司,并放在打猎时带的公文箱里,且保管不严,未上锁及设密码,以至于信息外漏。 但是,信息外漏的后果是什么呢?其实并不很严重。只是鲍勃购买了大量该公司的股票而已。但是,鲍勃不买,其他人也会买。只不过股票资源的分配倾向于鲍勃而已。而且,如果鲍勃没有看到该会计资料,谁又能保证他不会购买该公司股票呢?鲍勃一个人的资金,不会占到公司的很大比例,且鲍勃并未将该信息透露他人。所以,鲍勃个人买卖公司股票,对公司股票的市价不会有很大的影响,起不到操纵股市等作用。唯一的后果就是,鲍勃因为获取了内部信息,而赚取了本不一定属于他的股价上升的利益。而这笔不当得利,又在鲍勃弥留之后,捐赠给了慈善机构。所以,个人认为,尽管会计信息泄露,但后果不严重,尽管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应该报告,但报告时机已晚,起不到什么实质性作用,除非象总裁那样,将史蒂夫裁员,对整个公司起到警示作用。 所以,个人认为,史蒂夫可以不将该事情报告给总裁。 2、我并不认为史蒂夫报告总裁该事很道德。原来信息外漏的后果并不严重,对公司也没有什么影响。史蒂夫报告的初衷是希望总裁能够理解该事并对此守口如瓶。这种想法并不道德,这就相当于想将自己的责任转嫁到总裁头上一样。 3、在该案例中,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市场并非完全有效的,从而能够获取市场上其他人无法获取的内部信息(也就是商业秘密)的人,就可以凭借内部信息,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对待公司商业秘密: 首先,要树立相应的保守秘密的意识。对于机密文件,不得随意带出办公场所。 其次,要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在商业秘密的获取上,能够起到内部牵制的作用。单个人员不能获取完全的商业秘密。 第三,要建立预防与补偿机制。一旦出现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将如何予以亡羊补牢。 第四,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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