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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具体指导一个企业会计工作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备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时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第九十六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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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现金流量表)
【准则原文】第八十四条 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规定。
[相关链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四)处置于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七)投资支付的现金;(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准则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组成项目进行了适当简化,但是在投资活动的认定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投资活动的定义
对投资活动的定义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投资活动实质上主要是针对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处置活动,当然也包括对外短期投资。
(二)投资活动既包括实物资产投资,也包括非实物资产投资。
1.实物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外购和自行营造或繁殖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2.非实物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以及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三)投资活动既包括对外投资也包括对内投资。
1.对外投资,主要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
2.对内投资,主要包括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外购和自行营造或繁殖生产性生物资产、外购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
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组成项目及其构成内容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以下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4部分构成:
1.本期出售短期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2.本期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债权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3.本期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4.本期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金收到的现金等。
需要说明的是,到期收回的'短期债权性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的构成内容。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因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和利息收入。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3部分构成:
1.本期取得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收到的现金。
2.本期取得被投资分配的利润收到的现金。
3.本期取得短期债权性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等。
需要说明的是,取得的股票股利由于不产生现金流量,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小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税费等后的净额。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4部分组成:
1.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
2.本期处置无形资产收到的现金。
3.本期处置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到的现金,如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收到的现金等。
4.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有关税费等,如支付的契税、运输费等。
但是,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报废、毁损而收到的保险理赔收入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的构成内容。二是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小企业取得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短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6部分组成:
1.本期取得短期股票投资支付的现金。
2.本期取得短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
3.本期取得短期基金投资支付的现金。
4.本期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
5.本期取得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6.本期取得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如支付的印花税、佣金、手续费等。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购买股票和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的构成内容。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支付的现金、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和支付给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开发人员的薪酬。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6部分组成:
1.本期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支付的各期租赁费。
2.本期外购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
3.本期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支付的现金。
4.本期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
5.本期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
6.本期自行营造和繁殖生产性生物资产支付的现金等。
但是,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的现金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的构成内容。二是支付给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开发人员的薪酬不构成该项目的内容,而应属于“支付的职工薪酬”项目的构成内容。
【准则原文】第八十五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小企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规定。
[相关链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准则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组成项目进行了适当简化,但是在筹资活动的认定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筹资活动的定义
小企业的经营需要外部资源(如资金、技术、机器设备、厂房等)的支持,表现为向外部筹资,不外乎借款和吸收投资。借款通常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固定的期限并要承担利息费用;,吸收投资通常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吸收资本,没有固定的期限但应向其分配利润,以使其得到投资回报。因此,在实务中,小企业的筹资活动主要包括吸收投资、取得借款、分配利润、偿还借款本息等。
需要说明的是,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是由信用购买所产生的,实质上也是一种筹资,但其主要是产生于购买原材料和商品,将作为经营活动而不是筹资活动来处理。
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组成项目及其构成内容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本期取得短期借款收到的现金。
2.本期取得长期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作为资本投人的现金。该资本既可以体现为实收资本,也可以体现为资本公积,但必须是以现金形式投入小企业的。
(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以现金偿还各种短期、长期借款的本金。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本期偿还短期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2.本期偿还长期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该项目所指的借款本金不需要考虑借款的用途。二是本期无论偿还的是本期到期的借款本金还是前期到期的借款本金,只要以现金进行了偿还即属于该项目的构成内容。
(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以现金偿还各种短期、长期借款的利息。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本期偿还短期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2.本期偿还长期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需要说明的有三点,一是该项目所指的借款利息不需要考虑借款的用途及借款利息是否予以资本化。二是本期无论偿还的是本期到期的借款利息还是前期到期的借款利息,只要以现金进行了偿还即属于该项目的构成的内容。三是以现金偿还的除利息费用以外的辅助费用等借款费用也构成该项目的内容。
(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利润。该项目的金额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本期以现金向投资者支付本期分配的利润。
2.本期以现金向投资者支付前期分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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