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若若11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解读] 确认了财办会[2016]27号的征求意见稿的处理办法,核算内容里增加了36号文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两年(13个月)抵扣的处理。例如,公司购入不动产或购进物资用于在建工程,取得发票并经税务认证,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发票注明税款的60%入账)——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发票注明税款的40%入账)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购入物资改变用途,用在建工程(自建)情况。通常这种物资材料在分批购入,取得发票并经税务认证,会计处理为:借:在途材料/材料采购等 (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发票注明税款的100%入账)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在转变用途的当期,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原发票注明税款的40%入账)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原发票注明税款的40%入账)从改变用途的当月算起,第13个月时,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 “进项税额”,进入当期实际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6号文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王玉娜大王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扩展资料:
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后进项税额抵扣。
1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销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3、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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