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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宙8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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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weil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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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财税处理及税会差异 彭怀文 一、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一)不涉及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确定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涉及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确定 1.支付补价方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 2.收到补价方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 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务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流转税处理 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可能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前)、消费税等,因为在税法上把这种行为规定视同销售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流转税处理,如下表: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换出资产的应税收入的确认,另一方面是换入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 三、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会处理的差异分析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否涉及补价,会计上均不确认损益;而税法上需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因此存在税会差异,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换入资产的会计入账价值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而税务上的计税基础则是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二者存在暂时性差异。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也有两种情况:一是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比如交换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二是换出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的。 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毕竟还有可靠计量的公允价值,能满足税法规定换入资产要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计税基础的要求。但是,对于换出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该怎么确定呢?请看接下来的案例。 四、案例解析 【案例-1】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6月,甲公司用一辆载货汽车跟乙公司交换了一辆轿车,双方互不支付补价。载货汽车原值18万元,已经计提折旧6万元,无减值准备,公允价值12万元;轿车原值2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8万元,无减值准备,公允价值13万元;双方汽车在购进时都抵扣过进项税额。假设交换未支付其他费用。 要求:分别做出甲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并分析其税会差异。 (一)甲公司的税会处理及差异分析 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在有公允价值的情况依然进行了不对等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万元 累计折旧 6万元 贷:固定资产——货车 18万元 (2)换入轿车的入账: 为满足双方抵扣的目的,双方应在开具二手车专用发票后,还应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固定资产——轿车 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9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万元 资产处置损益 0.13万元 2.甲公司的税务处理: 换入轿车的计税基础为13万元 换出货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13-(18-6)=1万元。 3.甲公司的税会差异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以视为"先卖后买"。 在本案例中,可视为甲公司按照货车的公允价值对外进行出售,因抵扣过进项税额,故按正常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甲公司对外销售货车按照转让财产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对外销售的公允价值恰好与账面价值相等,故财产转让所得为0。换入的乙公司轿车,可视为甲公司按公允价值购回的,但是乙公司放弃了超出货车公允价值部分的货款,或者说相当于甲公司获得了不含税1万元的捐赠。由于其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甲公司实际在本业务中就获得了1.13万元的收益,但是会计处理只确认了0.13万元的收益,故应该调增1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甲公司由于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换入轿车的入账价值是12万元,而按税法规定可以确认计税基础13万元,故可以调增换入轿车的计税基础1万元。 (二)乙公司的税会处理及差异分析 1.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将轿车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万元 累计折旧 8万元 贷:固定资产——轿车 20万元 (2)换入货车入账: 借:固定资产——货车 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万元 资产处置损益 0.13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9万元 2.乙公司的税务处理: 换入货车的计税基础为12万元。 换出轿车应确认的财产转让所得=13-(20-80)=1万元 3.乙公司的税会差异分析 乙公司换入货车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相等,不作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7万元(税务确认财产转让所得1万元-会计确认的支出0.13万元)。 对于该案例,笔者是基于说明情况而假设的,实务中企业一定不要这样处理,该补差价就补差价或要么双方就把发票金额开成一致,避免为整个集团带来损失。 【案例-2】 A公司有一台生产专用设备,属于自己建造的,市场上无同类机型销售也无报价。该设备原值50万元,现已计提折旧20万元,无减值准备,现不再需要使用。 B公司有一笔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没有市场报价且对丙公司无控制、无重大影响,会计上把该笔投资计入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25万元,无减值准备。 现双方协商进行交换,互不支付补价。双方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假定在交易中无费用发生,假定A公司前期抵扣过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 分析:由于交换的资产,都是属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因此会计上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但是,针对本案例,对双方公司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是个难点,因为税务要求换入资产以其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现在二者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 现在,对于A公司和B公司该怎么办理这个业务呢? 笔者一再强调过发票在确定计税基础中的重要性。B公司换入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要想后期的折旧能税前扣除,必须考虑其固定资产的发票问题。笔者为双方公司设计了一个如下方案: 双方签署的协议注明:专用设备不含税价25万元,价税合计29.25万元;股权投资股价29.25万元;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原则,交换双方资产。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负责办理股权的过户手续。 通过这一合法形式,合法地解决了公允价值缺失的问题,合法地保障了双方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在税法上的要求,确保了双方不会有税务损失。 现在按照上面方案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1.A公司的会计处理 A公司的会计处理有两种选择: (1)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本案例中,换入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出资产的30万元确定,不确认损益。 (2)遵从协议的形式合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视为换出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本案例中,换入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为29.25万元,同时确认换出资产的损益。 笔者认为,我们学习和研究税会差异,是为了在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税会差异。因此,对于本案例的A公司笔者偏向于选择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则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将专用设备转让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万元 累计折旧 20万元 贷:固定资产 50万元 ②换入资产的入账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9.25万元 资产处置损益 5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万元 2.A公司的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时,要求换入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并未规定换出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时怎么处理。对于税务处理,企业和税务机关都是一个执行法律的过程,须建立在一定证据的基础上。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交换双方之所以愿意交换,也是建立在一定规则和自愿的前提下,双方为交易的发生也会留下交易的证据。所以,前面假设的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交换协议此时就可以作为税务机关认定的依据。那么,A公司的税务处理如下: 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9.25万元。 换出资产财产转让损失=30-25=5(万元)。 3.A公司的税会差异分析 笔者在前面已经分析过,会计上如果选择"实质重于形式"而严格执行会计准则的规定,税务与会计处理将存在差异,换出资产会计上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但是,税务上不会认可这样的会计处理,税务上会依据一些证据来判定,笔者假设的协议会得到认可,换出资产须确认损益,换入资产会按照协议确定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如果这样处理,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选择了遵从协议的形式合法,即按照前述方式的处理,就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B公司的税会差异分析,与A公司类似,不再赘述。 特别说明: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包含"(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是所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需要在该处进行调整。该处调整仅限于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且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的情况,也就是只有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在该处进行纳税调整。

非货币资产交换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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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doncry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按照处置资产相同的处理,换入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资产处置损益(换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或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倒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我们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 资产交换的会计分录: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按照处置资产相同的处理,换入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下面为您介绍什么是会计分录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下面为您介绍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知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特征如下: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但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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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豆子就是我

本文就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分析。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新准则与以前发布及修订的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性交易事项的标准上是一致的,主要的不同在于新准则在一定条件下引入公允价值以及是否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究竟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 一、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按照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1.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例1.甲公司以其生产经营用设备与乙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的货运汽车交换。甲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原价12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乙公司换出货运汽车原价14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为此项交换,甲、乙公司均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设备清理费用1万元;假设甲、乙公司换入的货运汽车及设备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甲公司对设备计提了减值准备2万元,乙公司未对换出的设备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1)将设备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98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累计折旧20贷:固定资产 120(2)支付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 1贷:银行存款 1(3)换入的货运汽车入账价值=110+1=111借:固定资产111贷:固定资产清理99营业外收入—非货币资产交换收益1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1)将汽车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110累计折旧30贷:固定资产 140(2)支付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1贷:银行存款1(3)换入的生产经营用设备入账价值=110+1=111借:固定资产111贷:固定资产清理1112.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对于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例2.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经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将其生产用设备、库存原材料与乙公司的生产用设备、专利权和库存商品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800万元,已提折旧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20万元。乙公司生产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700万元,已提折旧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320万元;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公允价值为220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80万元。假设甲乙公司交换后的用途不变,换出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过程中除增值税、营业税以外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1)计算甲公司应分配的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320+220+80=620(万元)甲公司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00+220+220×17%-80×17%=643.8(万元)(2)计算甲公司换入各项资产应分配的价值甲公司换入乙公司设备应分配的价值=643.8×320/620=332.28(万元)甲公司换入乙公司专利权应分配的价值643.8×220/620=228.46(万元)甲公司换入乙公司库存商品应分配的价值=643.8×80/620=83.06(万元)(3)甲公司应确认换出资产损益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400+220-[(800-500)+200]=120(万元)乙公司的会计处理:(1)计算乙公司应分配的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400+220=620(万元)乙公司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20+220+80+80×17%-220×17%+220×5%=607.2(万元)(2)计算乙公司换入各项资产应分配的价值乙公司换入甲公司设备应分配的价值=607.2×400/620=391.74(万元)乙公司换入甲公司原材料应分配的价值=607.2×220/620=215.46(万元)(3)乙公司应确认换出资产损益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320+220+80-[(700-400)+180+60]=80(万元) (二)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给出了一个25%的参考比例。具体算法如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1.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例3.甲公司以其离主要生产基地较远的仓库与离甲公司主要生产基地较近的乙公司的办公楼交换。甲公司换出仓库的账面价值原价为380万元,已计提折旧50万元,公允价值为360万元;乙公司换出办公楼的账面价值原价为45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公允价值为370万元。甲公司另支付现金10万元给乙公司。假设甲乙公司换入的建筑物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未对换出的设备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支付补价)的会计处理:(1)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换:10/(360+10)×100%=2.7%<25%(属于非货币性交换)(2)会计分录:(单位:万元)①将仓库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330累计折旧50贷:固定资产380②换入的办公楼入账价值=360+10=370借:固定资产370贷:固定资产清理330银行存款10营业外收入——非货币资产交换收益30乙公司(收到补价)的会计处理:(1)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换:10/370×100%=2.7%<25%(属于非货币性交换)(2)会计分录:(单位:万元)①将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350累计折旧 100贷:固定资产 450②换入仓库入账价值=370-10=360借:银行存款10固定资产360贷:固定资产清理 350营业外收入——非货币资产交换收益202.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例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与乙公司协商,将甲公司原生产用的厂房、机床等设备,以及库存原材料,与乙公司的办公楼、小轿车、客运大轿车进行交换(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甲公司换出厂房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已提折旧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换出机床的账面原价为120万元,已提折旧为60万元,公允价值为80万元;换出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350万元。乙公司换出办公楼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已提折旧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万元;换出小轿车的账面原价为200万元,已提折旧为9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客运大轿车的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已提折旧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240万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现金40万元。假设甲乙公司的换出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甲乙公司换入的资产用途与换出单位相同。甲公司(收到补价)的会计处理:(1)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40/530=7.55%<25%(属于非货币性交易)(2)计算甲公司应分配的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50+100+240=490(万元)甲公司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100+80+350+350×17%-40=549.50(万元)计算甲公司换入各项资产应分配的价值甲公司换入乙公司办公楼应分配的价值=549.5×150/490=168.21(万元)甲公司换入乙公司小轿车应分配的价值549.5×100/490=112.14(万元)甲公司换入乙公司大轿车应分配的价值=549.5×240/490=269.14(万元)(3)甲公司应确认换出资产损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100+80+350-[(150-30)+(120-60+300)=50(万元)乙公司(支付补价)的会计处理:(1)确认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40/(490+40)=7.55%<25%(属于非货币性交易)(2)计算乙公司应分配的换入资产价值总额=100+80+350=530(万元)(3)乙公司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0+100+240+40-350×17%=470.5(万元)计算乙公司换入各项资产应分配的价值乙公司换入甲公司厂房应分配的价值=470.5×100/530=88.77(万元)乙公司换入甲公司机床应分配的价值=470.5×80/530=71.02(万元)乙公司换入甲公司原材料应分配的价值=470.5×350/530=310.71(万元)乙公司应确认换出资产损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150+100+240-[(150-50)+(200-90)+(300-80)]=60(万元) 二、未同时符合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不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一)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1.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现以例1资料为例: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1)将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98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累计折旧20贷:固定资产 120(2)支付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1贷:银行存款 1(3)换入的货运汽车入账价值=120-20-2+1=99万元借:固定资产99贷:固定资产清理99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1)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110累计折旧30贷:固定资产 140(2)支付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 1贷:银行存款 1(3)换入的生产经营用设备入账价值=110+1=111借:固定资产111贷:固定资产清理1112.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现以例2资料为例: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甲公司的会计处理:(1)计算甲公司应分配的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700-400)+180+60=540(万元)甲公司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00-500)+200+220×17%-80×17%=523.8(万元)(2)计算甲公司换入各项资产应分配的价值甲公司换入乙公司设备应分配的价值=523.8×300/540=291(万元)甲公司换入乙公司专利权应分配的价值523.8×180/540=174.6(万元)甲公司换入乙公司库存商品应分配的价值=523.8×60/540=58.2(万元)(3)甲公司不应确认换出资产损益乙公司的会计处理:(1)计算乙公司应分配的换入资产价值总额=(800-500)+200=500(万元)乙公司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700-400)+180+60+80×17%-220×17%+220×5%(专利权专让营业税)=527.2(万元)(2)计算乙公司换入各项资产应分配的价值乙公司换入甲公司设备应分配的价值=527.2×300/500=316.32(万元)乙公司换入甲公司原材料应分配的价值=527.2×200/500=210.88(万元)(3)乙公司不应确认换出资产损益 (二)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双方均需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新准则规定:只有在符合以公允价值计价时,才会反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即确认换出资产转让所得。如果不符合以公允价值计价即以账面价值计价时,不确认换出资产转让所得。由此可以得知:对于一般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符合公允价值计价,则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是一致的;如果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应以税法规定对应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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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枫2007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旧准则相比,在会计处理上有了较大的变化。新准则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主要变化体现在入账价值的确定、损益的确认和关联方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三个方面。一、入账价值的确定(一)计量基础。旧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而新准则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更改。新准则要求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不符合两个条件之一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中,不再按照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单一计价方式,而是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账面价值计量两种情况。因此,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在现实中,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相背离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如果以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在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会造成资产价值的高估,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相反,当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以账面价值入账,会造成资产价值的低估,会违背一致性原则。可见,运用账面价值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入账价值有着很大的不合理性,使企业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大大降低。而公允价值则具有明显的优势,以可靠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使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相关性显著提高,为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了有用的财务信息。(二)入账价值的确定。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与新准则中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的计价结果一样。(三)对补价的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判断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对于补价的处理,应当分为支付补价和收到补价两种情形。1、支付补价。在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与新准则中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的计价结果一样。2、收到补价。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若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旧准则中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中,补价所含账面价值=补价-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四)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新旧准则对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基本一致。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二、损益的确认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法进行了变更。旧准则中规定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中规定,不管以何种基础计量,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另外,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无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新准则对于损益的确认,能够更真实的反映经济价值的流转。新准则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部记为营业外的损益,这个差额恰恰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流转损益,这样就将会计处理与经济意义上的价值流转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损益的确认不受账面价值的影响,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反映了经济的实质。三、关联方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提出,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关注交易各方是否具有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而在旧准则中没有把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排除在外,这就给一些上市公司提供了操纵利润的机会。新准则对关联方间交易的特别说明,恰恰弥补了这一漏洞,更具有理论进步性与实践指导意义。综上,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主要特点是:以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方式直接相关;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无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同时,提出了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新准则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提出的适合经济发展的企业准则,在保持了前瞻性和现实性统一的同时,依然遵循着谨慎性原则。新准则针对旧准则中诸多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更改,降低了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来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使之更适应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我们公司以2009年购入的生产经营用设备交换了另一家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换入的钢材准备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我公司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 5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25 000元,公允价值为1 404 000元,此前没有为该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此外,我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清理费1 500元。换入钢材在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1 404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这个账务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解答】根据你所说的问题,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你公司以固定资产换入存货,换入的钢材是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另一公司换入的设备是生产用设备,两项资产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因此,你公司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相关损益。 注意这里关于增值税处理的新变化:除了存货资产涉及增值税外,企业以设备换入其他资产,也涉及增值税。 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你们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换出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404 000×17%=238 68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75 000 累计折旧 525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 5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借:原材料——钢材 1 40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 6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76 500 营业外收入 427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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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枫1988

新准则下会计处理的会计计量的确认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确认损益。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且不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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