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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三)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四)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
(五)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七)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八)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九)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十)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十一)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十二)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五)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审计业务约定书:
被审计单位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都要在开始审计以前签订一个合约,以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这就是审计业务约定书。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其他服务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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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约双方的名称 指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和委托人(甲方),要求在约定书中填写双方的全称。 (2)委托目的 即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去做什么,要实现哪些结果。就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就验资业务委托目的而言,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验资报告。 (3)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与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密切相关,它是指注册会计师围绕委托目的而开展审计工作所要涉及的业务事项及相关资料。开展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不仅包括规定时间内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目等资料,还包括实施符合性测试中涉及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4)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具体内容参见本章第三节审计总目标中的相关阐述。 (5)签约双方的义务 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如果要获得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就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而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对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在委托人方面,应履行如下义务: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需全部资料。 2.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给予必要的配合。 3.按照约定金额和方式,足额、及时支付有关审计费用。 (6)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出具审计报告,以便于委托人能及时使用审计报告。 (7)审计收费 双方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根据商定结果载明对该审计业务实行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时间。注册会计师应以审计工作量即审计时间为标准收取费用,不能以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如审计出的问题和金额大小为标准收取审计费用。如果在实施审计之后,由于审计取证时间的增加、审计范围和相关工作量超过审计约定书中的约定事项控制预算程度,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重新商议审计收费或追加审计收费。 (8)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这项内容旨在限制委托人随意使用审计报告和保护注册会计师因委托人执意乱用审计报告而不会被追究有关责任。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可表述为如下规范语言:审计报告的使用应当与委托目的相关,委托人必须正确使用。如使用不当造成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9)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限 明确规定约定书的生效日和失效日。 (10)违约责任 由于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与经济合同一样的法定约束力,因此,对于违约方的责任可按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11)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诸如约定的变更事项、对资料的保管事项等。特别是要充分兼顾到可能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的完成或需提前出具审计报告,双方应如何变更和处理约定事项,协调一致。 (12)签约时间 包括签约双方的全称、签章、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或签名、签约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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