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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序号 形式 制定机关 举例 备注 1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4 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4、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是地方司法依据之一 5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1、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2、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 特别行政区的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7 行政规章 部门(部委)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政府规章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4、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1、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8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2、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拘束力;3、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2.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就是宪法,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6)公法和私法——法律运用的目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例题·单选题】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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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的发展及对其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管理,较之其他经济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会计是以货币单位为基本量度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存在有三种单位量度:实物单位量度、劳动单位量度和货币单位量度。前两种量度单位都具有个性,只能用来量度一类或某几类事项,而现实的经济业务中的量度单位多种多样,无法进行集中反映,而货币量度,则可对不同质的事物用相同的量度来进行反映,并可进行分类汇总和比较,提供综合指标。会计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综合计量,但并不排斥实物计量和劳动计量,还需要借助它们作为辅助和注释性记录,例如明细账、备查账的记录和财务报表附注,以便使经济活动得到更有效的具体的反映,便于考核和控制。 2.会计履行职能、实现目标,具有一套较为完整的专门方法。会计方法基本由会计的核算、检查、分析、预测、决策和控制等方法组成。其中,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信息的基础,会计检查方法是会计质量的保证,会计分析方法是会计信息利用的前提,会计预测、决策和控制方法是会计职能在延伸和管理细化的扩充。这几种方法既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都是为了从事会计活动、履行会计职能、实现会计目标所运用的技术手段会计艺术事实是存在的,但不能视为对会计的整体结论(艺术论的内容可以列入过去所说的管理工具论)。会计工作和其它工作一样也要讲究艺术,只是在理论上我们有必要对“会计艺术”进行规范,主观性不能太强。 我们认为:会计艺术,是指会计工作中,在遵守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对具有一定弹性空间可作选择的法制条款、原则、方法和程序的运用,可作有利于会计主体利益的处理。 综上所述,在博采众长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可以把会计的概念表达为: 会计,是指对能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反映与控制,是经济最集中的管理与提供信息的系统。 会计既然有两大分支——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因此,会计的概念也应有第二层次: 财务会计是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与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会计。 管理会计是对未来的经济业务进行预测、决策和控制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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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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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一个单位,会计关系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为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包括针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管理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1)法律:《会计法》
(2)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
2、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规定。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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