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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言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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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囧小胖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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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约增加2.8个百分点。3.“营改增”将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 更为彻底“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会有提高,但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关于工程预算计价模式调整建议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在国外执行增值税国家多为价税分离的报价模式。经过我们的测算及与企业内外部预算定额人员的沟通,通过价税分离模式修改原有定额取费原则来适应税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验证。1.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也即在现有报价的基础上,扣除原有计取税费3.41%后,再行将原材料报价中已包含的税费扣除,实现真正的裸价。在裸价的基础上重新组价,细化调研各种材料价格由于开具增值税抵扣专票后,是否存在除税外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新确定取费价格。这种测算方式,我们认为会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却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大面积地开展不同项目类型的测算工作,通过数据积累,形成可控的“市场价格上行因素”。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反映的是市场信息价格(不含税)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和。根据数学测算模型,完全价税分离将会降低收益6.02%。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变:市场上行因素*1.11=6.03%*营改增前总造价市场上行因素=5.4%*营改增前总造价即“市场价格上行因素”约为原有含税总造价的5%~6%。2.记取综合税负即在现有报价体系的基础上,不做大的修改,仅将原取费标准中的3.41%修改为经过大量数据测算的建筑行业平均综合税负。这是对现有工程造价体系最简单的修订方式,但如何确认平均综合税负却是棘手的问题。这种综合税负取费方式,实际上是以计划管市场,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解决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要求的过渡政策。根据上述实例测算,综合税负应该增加6个点左右。3.按照税法规定调整计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方案明确建筑业也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按照目前定额取税的模式,也可将3%的营业税调整为11%,分项计价模式不做修改。这种做法有税法作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业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相对弱势,基本不太可能争取到定额指导的造价总额。而我们所做的价税完全分离模式测算结果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的测算结果相差不大。“营改增”形势下计价体系相关配套政策建议1.劳务分包税负不宜增加分包成本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大约50%左右,而除专业分包外,占总成本20%~30%的劳务分包基本都是纯人工费,除小型机具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外,基本无法取得任何其他进项税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部分劳务分包只要税负提高就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总承包单位。考虑到工程造价实现平稳增长的因素,为促进建筑劳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议对劳务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若执行11%的增值税率,对于超出现行实际营业税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审查的管理方式。2.建筑业营改增执行过渡期政策建筑业的新老项目不能“一刀切”,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跨度大,在税制改革衔接上建议执行“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规定”的思路,对原有未执行完成的老合同继续沿用现有政策,不修改定额取费,不修改税款缴纳比例及方式,实现建筑业平稳过渡。3.甲供材要从经济合同中给予约束对于已经执行增值税的建设单位,如工业企业建设厂房,如果整体工程全部承包给总包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仅为造价总额的11%,但工业企业如果采取分项发包,17%抵扣税率的材料自行采买 ,那总包单位就无法实现人、材、机的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体系就会面临被肢解的窘境。总包企业也只能啃抵扣率较低、建设单位无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鸡肋,这将极大地损害总承包企业的利益,无论是从产值、收益、规模看,对总包企业都是极大的打击,工程造价体系将不复存在。建议从总承包经济合同中给予约定,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设主体。4.全行业统一执行不搞试点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其产品不局限于一省一市。如本次建筑业税制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项目与非试点地区项目、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建议对建筑全行业实现税制改革的“政策一致化、链条完整化、执行统一化”。 如试点政策已整装待发,可考虑仅就试点地区承接的项目执行增值税,而非试点地区的建筑企业,将建筑业税制改革的不确定影响降至最低。5. 实现部分辅助材料非票抵扣由于施工项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于当地的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发票,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 ,凭双方签认的采购单核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率。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复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稳步推进税务改革工作。企业层面只要能够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强应收款项回收,降低资金流出压力,细化商务合约管理,执行国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够充分享受到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中国建设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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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wei8689

以下未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设的协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中国市长协会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动物园协会 中国出租汽车租赁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安装协会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中国电梯协会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中国工程建设焊接协会 中国建筑学会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设行业分会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 中国建设劳动学会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 中国公园协会 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中国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 在本表范围外的,打着住建部招牌的,都是假冒的。。。。。。核实网址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部机构设置相关公布页面交通运输部的下设协会为:序号 社团名称 网站 备注 1 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 2 中国交通报刊协会 3 中国交通书画协会 4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 无 5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6 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 无 7 中国船东协会 8 中国港口协会 9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10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11 中国疏浚协会 12 中国引航协会 13 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 14 中国理货协会 15 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 16 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 无 17 郑和研究会 无 18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19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20 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无 21 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 22 中国水上消防协会 无 23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 24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25 中国油轮船东互保协会 无 26 中国船级社 双重性质,既是事业单位,又是社会团体 27 中国公路学会 挂靠我部,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协 28 中国航海学会 挂靠我部,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协 除此之外,打交通运输部旗号的均为假冒。。。。。。核实网址为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网站相关公布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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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肥又馋的兔子

一般事务所都是连续五年审计一个大型公司 、也有换的频繁的咯你查查他去年审计 报告是哪个事务所出具的 你就知道了呢

266 评论(13)

UPSILON宇普西龙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中国特色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路径要能落地、可操作、能考核,需要特别关注三内容。(1)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要突出中国特色。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管理计理论体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中国式管理思维逻辑等。中国特色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应定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结合中国企事业单位实际况,便于广大会计人员、管理人员操作运用这一水平上。管理会计问题不是单纯的技术性问题,其设计与运用,必须以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为指导。(2)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要求真务实。财政部《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要坚持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既系统总结自主创新和有益实践,又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形成中国特色管理会计体系。管理会计应用无需高深的理论和复杂的模型,

因此,中国特色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应该是务实,对实践要有指导作用。在中国特色理论体系建设中,肯定还应进一步研究借鉴西方管理会计理论和方法,但要务实,要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确实借鉴一些务实有用的西方管理会计方法和工具。(3)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要与实践相结合。立足于我国企事业单位实践,脱“就会计论会计”的局限,应用多种理论和研究方法,研究和解决我国企事业单位实践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及时总结我国企事业单位开展管理会计的成功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成果,将我国企事业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经验加以系统总结上升为理论,并从中找出发展客观规律,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管理会计体系。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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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遥望沙飞

营业税改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将给建筑业和建筑企业带来多种影响,本文主要结合建筑企业实际情况,就“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做简要探讨。“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一旦建筑业“营改增”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造价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 整个造价的 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 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 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 相对应的增值税税 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 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 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 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 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中国建设 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 66 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 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 税负为 83%;而实际 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 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 5.8%,约增加 2.8 个百分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这里所说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当营改增后, 税金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建安造价 =(利税前费用 +利润 +税金) =(利税前除税费用 +进项税额) +利润 +应纳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 +利润 +(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 +利润 +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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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lvying

我认识他!他是一位学识好的人!

224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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