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究竟怎么了555
基本都是有的,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所也是一个部门,也就是一个相对于来说比较独立的一个部门,它可以有自己的盖章。
也就是去他那里办事的人想开一个什么证明的话,上面盖章的一个刻章的文字基本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这样一个名称,也就是盖章以它的名称作为独立的一个印章,然后最主要盖章就是表明这是由这一个分所去开出了一个证明。
然后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话,就只有一个盖章,也就是分所没有盖章的一个权力,然后只有总部才有盖章的权力,在部分是这样子的。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都会有自己的盖章,然后在部分的分所里面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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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有印章。注册会计师的印章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编排编号。而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各类业务报告,需按规定分别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主任会计师或被授权副主任会计师印章、负责项目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t中注协规定:\t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各类业务报告,需按规定分别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主任会计师或被授权副主任会计师印章、负责项目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印章。如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则分别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其中一位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印章、负责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印章。\t2.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到我会备案同时填写《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业务章备案表》进行印章备案。会计师事务所更名或改制应在更名和改制后七个工作内填写《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业务章备案表》到我会进行印章备案。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都有印章吗,进入: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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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每天都会用到各种印章,尤其是发票盖章需谨慎,用不对要吃大亏!一政策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小贴士:根据文件规定,发票上需要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章均不符合要求。二特殊情况根据文件要求,发票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是还有些特殊情况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哦~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三热点回答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么?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么?答:有效。5、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6、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记账联无需盖章。7、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8、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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