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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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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第十四号zhuxi令,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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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单独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进入: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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