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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包括报名条件、考试阶段、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基本制度,考试命题、考试评卷、考试合格标准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以及考试组织、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这次改革主要涉及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注册会计师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阶段,即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考生在通过第一阶段的全部考试科目后,才能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1次。 基于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的胜任能力,建议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注意积累必要的实务经验。 (二)调整考试科目 在现行考试制度5个科目的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和整合,对考试科目作以下调整: 第一阶段,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6科。 第二阶段,设综合1科。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各科目均不设英文附加题。 (三)调整成绩有效期 第一阶段的单科合格成绩5年有效。对在连续5年内取得第一阶段6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专业阶段合格证。 第二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后5年内完成。对取得第二阶段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全科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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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包括报名条件、考试阶段、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基本制度,考试命题、考试评卷、考试合格标准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以及考试组织、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这次改革主要涉及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注册会计师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阶段,即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考生在通过第一阶段的全部考试科目后,才能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1次。 基于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的胜任能力,建议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注意积累必要的实务经验。 (二)调整考试科目 在现行考试制度5个科目的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和整合,对考试科目作以下调整: 第一阶段,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6科。 第二阶段,设综合1科。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各科目均不设英文附加题。 (三)调整成绩有效期 第一阶段的单科合格成绩5年有效。对在连续5年内取得第一阶段6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专业阶段合格证。 第二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后5年内完成。对取得第二阶段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全科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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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根据2014年年底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开始改革。
2、我国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同时明确了实施步骤,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3、2015年11月初,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下称“《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无疑是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迈出的实质性一步。《基本准则》作为政府会计的“概念框架”,统驭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并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标准。
4、《基本准则》首次建立了相对统一完整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理论框架;提出新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按功能区分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大核算体系的新模式,明确了两者之间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基本原则;明确地阐述了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目标;强化了政府财务会计的相关理论;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创新内容。
5、我国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组成。其中,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具体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6、2015年11月中旬,财政部发布了包括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4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其主要内容依据《基本准则》而制定,对政府财务会计有关存货、投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4个要素的定义、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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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新《预算法》也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
2、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制定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确立了政府会计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
3、2015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4、2016年7月6日财会[2016]12号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等四项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5、2017年4月17日财会〔2017〕11号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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