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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条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第六条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第七条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第八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第十一条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第十二条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第十三条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第十四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九尾小妖
一、将相关条文中的“注册申请人”修改为“申请人”。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三)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材料。”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五、将第九条修改为:“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六、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因前款第(四)项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本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九、删去附表2,并对附表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和附表3“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