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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丶路亽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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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纯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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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学生取得学位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1、学习并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本科全部课程的合格证书,完成了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考生确已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所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必须达到主考院校要求,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申请学位程序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 于发毕业证的同时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评定表一式2份,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 2、市考试院或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定,无误后,于3月底报省考试院。 3、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土学位名册于每年4月推荐给有授予权的主考学校。 4、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申请学位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不授予对象 高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考试期间,有违纪、舞弊行为受到处理者; 授予学位程序 1、参加学位外国语考试的考生在各主考学校报名。 2、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申请学位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和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学校学位办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省自考办审核成绩后,交主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应向主考学校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审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向主考学校缴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4、主考学校学位办将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同时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查。

会计学位授予申请

90 评论(12)

小猴子@219

那个请问你现在把这个问题弄清楚了吗?我看到你提问的时间是09年,想请问到底是平均成绩75分,还是每门课都要70分以上啊?谢谢~~~~~~~~

312 评论(13)

BOBO薄荷

学士学位申请书尊敬的院领导: 我是会计学院A0411班的XX,学号为:104180200XX所学专业为会计学,并将于2008年毕业。本人在校期间已做到如下几点:1、在校期间功课良好,无挂科现象。2、所有考试无舞弊表现。3、已于2007年6月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4、于2007年9月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VB考试。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迟到旷课等不良记录;思想积极向进,拥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故特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恳请领导审核批准! 申请人 :手写签名 授予学位申请 (一)授位权 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以及《四川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 担任我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主考院校都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权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据此,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各主考院校自考办直接受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报告,并负责向校学位工作管理部门择优推荐申请者。 (二)申请学位的基础要求及时限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申请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自学考试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均可申请学位。 2、考籍档案中有考试违纪,作弊记录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3、凡申请学位的自考本科毕业生,应参加由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考试语种暂定为英语、日语、俄语。考试要求达到大学公共外语三级水平(不要求听力)。 申请授予学位的时限: 1、自考本科生(取得一科以上合格成绩者),均可报名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水平统考,考生可连续报考四次,四次均不及格,则不能再报考,本科毕业后也不能申请学位; 2、自考本科毕业生在毕业之后一年内应申请学位(此时外语水平统考必须及格),超过一年也不能申请学位; 3、自考本科取得的外语水平统考合格成绩四年内有效; 4、自考本科生应在每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向主考学校自考办报名参加外语水平统考。统考时间为六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上午。 (三)授予学位的基本程序 1、自愿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并参加学位办组织的外语统考合格后。向主考学校自考办函索学士学位申请表,然后直接向主考学校自考办函寄本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含:本人如实填写的学位申请表(其中毕业生鉴定一栏由单位填写)、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二寸标准照片两张。同时,还必须准确填写本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2、主考学校自考办对申请者按规定逐一进行实审,进向学校学位办推荐,初审时所需材料,由省考办提供。 3、主考学校自考办负责向学校学位办推荐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及其有关材料,经主考学校学位办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对于受理的申请者名单报送省学位办审核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学位申请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已获得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类科门类,不再授予学位证书。

111 评论(10)

小莹catherine

节选:第二条 符合毕业条件,德育、智育、体育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普通本科学生,未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考试及其它学术活动诚实守信,无作弊记录者,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因考试舞弊或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记过处分的;2、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的(母语不是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英语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 60 分者,非英语专业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未达60 分者(其中涉外专业、双语实验班以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作为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非涉外专业以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作为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各专业纳入大学外语综合成绩计算的课程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3、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第四条 学士学位审查及授予程序: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每年五月底之前,按学位授予条件审查学生的学位资格,并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材料报教务部审核;2、教务部将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对决定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第五条 学生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不得再申请授予学位。第六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记过处分后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含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本人于毕业当年5月底之前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授予程序进行审查,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88 评论(8)

鲁鲁鲁德林

不是科目的平均成绩``是每门都在70分以上```个别学校要求在报社发表一篇文章才能拿到学位```毕业宁波的万里学院就是这样```看学校的具体高求了```

188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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