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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第二章 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第四章 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十三条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第六章 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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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规定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的房产、建筑物、器械、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限超过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二章 固定资产增加 三条 生产经营需要新增固定资产应于每四季度做出下一度的度分月、季度分月购置计划和预算。 四条 计划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讨论通过,总经理审批后交由管理部门实施采购。 五条 对于计划外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提出正式报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六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购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公司日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七条 管理部门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填写一式四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 管理部门一份,使用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二份。管理部门验收签认后依固定资产的类别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列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等。固定资产的登记应一物一卡办理。未经验收登记的固定资产不予报销。 八条 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必须签认后移出。 九条 使用部门应尽保管之责,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移拨。 十条 管理固定资产的人员交接时应将其经管的固定资产交接清楚,并由接交人员办理责任签认手续,以明责任。 十一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应将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清楚,如有缺少或 手续不清,应予追究赔偿。 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检查,并呈报检查报告。 十三条 管理部门人员对所保管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办理手续或任意转移、对外拨借损坏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赔偿处理。 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但至少每实地盘点一次。盘点后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一式二份,注明盘盈、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呈报总经理核准后送财务部。管理部门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属于管理不善或毁损、丢失的,应追究过失人的责任。 三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十五条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十六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十七条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十八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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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目的: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项下的所有固定资产管理。三.责任人:财务部制定此制度并颁布执行。四.内容1.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资产,实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按照集中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工管理如下:1.1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1.2公司机器设备全部由生产部门归口管理.1.3.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车间设备的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1.4生产部门负责生产厂区动力设备的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1.5.公司仪器仪表设备应由技术中心归口管理。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的仪器仪表的购置、修理和使用管理。1.6公司的电子设备及厂房建筑物由综合部进行统一管理。1.7综合部负责公司的通用电子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1.8综合部负责公司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1.9办公室负责公司运输工具的购置、维护和使用管理。2 主管部门的职责2.1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2.2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2.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帐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2.4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2.5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3 使用部门职责3.1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各生产班组要设置工人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3.2 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3.3 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及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3.4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4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4.1 由于生产、研制需要,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购置。4.2购设备进厂后,由相关单位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填“设备使用单”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设备使用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通知使用单位。4.3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时,由基建部门办理“基建项目完工单”,报主管部门。5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5.1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5.1 .1 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 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帐、卡交接。5.2 公司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价调拨方式, 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余价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原则上调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 对外处理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价值,报总经理签字方可处理,办理有关财务手续。5.3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设备转移及处理,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6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封存6.1 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由财务部门将其净损失上报总经理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6.2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6.2.1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6.2.2 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6.2.3 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6.2.4 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6.2.5 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6.3 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在生产线上使用,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要及时作价处理。 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 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总经理批准,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6.4 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封存、保管。6.5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启封单,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7.固定资产的清查7.1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 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情况,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知总经理,待批复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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