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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yuyinyusuze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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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岗位责任制财务总监岗位职责第一条 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总管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第二条 负责制订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第三条 制订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数据管理体系,以及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五条 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以及董事会决议。总会计师岗位责任制第六条 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的规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正确分配企业收益,协调好各方面的经济关系。第七条 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工作: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第八条 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订和重大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的洽谈、审查、签订工作。审查并签署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会计决算报表。审查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并参加会签。负责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并就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培训,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会计主管岗位责任制第九条 在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和总会计师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企业会计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第十条 负责组织和实施制订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如内部结算办法,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成本核算方法,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管理办法等)。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实施月、季、年度财力收支计划,层层落实与分解,并负责对执行的检查与分析、建议。第十二条 定期审核各种会计报表、年度决算报告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对上述会计报表、决算报告和有关资料所提供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洽谈合同的会议,提出财会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第十四条 实行会计监督,严格维护财经纪律,对重要的财务收支业务应亲自作不定期的抽查和复审。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会计人员日常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负责检查各会计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负责对会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奖惩。第十八条 负责搞好同生产、经营、业务、采购、供销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出纳岗位责任制第十九条 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及外汇管理规定,根据财务部主办会计审核签章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办理款项的收付。2、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在登记后于次日将收付款凭证返回财务部主办会计。第二十条 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1、在会计人员制证无误的情况下负责现金收付业务,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结出余额与实存现金核对。2、按币种和账号分开设置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3、办理各种转账结算业务,根据会计制证受理各种票据(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填写进账单办理银行入账手续。根据会计制证签发各种票据办理信款手续,并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负责对银行对账单,定期填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二十一条 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1、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2、要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第二十二条 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1、负责登记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含票据名称、号码、领用日期、付款单位、付款用途和领票人等内容)。2、负责保管预留银行印鉴中的任一枚印鉴(如支票专用章或出纳员私章)。第二十三条 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固定资产会计岗位责任制第二十四条 负责制订固定资产目录,划分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负责审核订货合同、工程立项批准书等,做好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含购入、自行建造、其他单位投资转入、融资租入、改建扩建、接受捐赠增加的固定资产)。第二十六条 负责审核批准文件,做好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含出售、盘亏、损毁、投资转出减少的固定资产)。第二十七条 负责协调财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和对账工作。第二十八条 督促财产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流动资产会计岗位责任制第二十九条 负责短期投资的核算(含审核短期投资的文件和报告)。第三十条 负责应收账款(含坏账准备)的核算。第三十一条 负责预付账款的核算。第三十二条 负责其他应收款的核算。第三十三条 负责存货的核算(含原材料或材料物资、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第三十四条 负责待摊费用的核算。第三十五条 负责待处理财产(指流动资产)损益的核算等。第三十六条 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实施月度财务收支计划。第三十七条 负责资金调度,做到收支平衡。第三十八条 核实资金定额,考核资金指标。第三十九条 分析资金利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损益会计岗位责任制第四十条 负责各项收入(如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的核算。第四十一条 审核各项收入的价格、销售数量、确认收入入账时间。第四十二条 及时督促资金回笼,减少债权资产占用,防止坏账损失发生。第四十三条 负责成本(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品或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核算。第四十四条 负责成本核算,登记成本明细账。第四十五条 审查车间成本,核算生产成本。第四十六条 掌握目标成本,考核成本指标。第四十七条 编制成本报表,检查在制半成品成本,保证账实相符。第四十八条 负责利润的核算等。管理会计岗位责任制第四十九条 对财务成本进行预算,提出决策分析数据。1、应用本量利分析和数量统计的方法,进行成本、销售和利润的预测。2、参与生产经营短期决策和长期投资决策,提出有关决策分析的数据。第五十条 全面预算,确定各项财务目标。1、根据生产经营目标,编制公司的全面预算,确定目标成本和目标利润。2、提出增收节支的措施,保证成本目标和利润目标的实现提高经济效益。第五十一条 和财务成本进行控制,开展价值分析。1、建立财务成本控制体系,对成本和资金进行控制,保证生产经营目标和利润目标的完成。2、对产品零部件进行价值分析,按部门进行利润的敏感性分析,以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第五十二条 评价经济业绩,考核责任单位实绩和成果。1、建立成本和利润责任中心,编制责任预算,实行责任会计,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2、通过对各责任中心业绩报告的实际数与预算数的对比,考核评价各责任中心的工作实绩和经营效果。企业会计稽核岗位责任制第五十四条 负责审核记账凭证(含所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第五十五条 审核是否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及其科目对应关系。1、审核摘要填写是否规范、简明扼要。2、审核会计分录借金额是否平衡。3、审核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附件数是否相符。4、审核登记总账和明细账是否遵守记账规则。5、审核运用更正错误的方法是否正确。6、审核会计报表的勾稽关系,表与表之间是否衔接。7、审核会计报表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合规。第五十六条 审核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财务会计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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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财会[2001]4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六)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第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或劳务等的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时,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第十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第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第二十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第二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第二十二条 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第二十五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第二十六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 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和本规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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