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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yaxiao12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如何解决会计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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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mianwo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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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作为出纳,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也没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就贸然付款,违反了基本的会计操作流程,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何解决会计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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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fang19880923

完善中国会计法律体系,加强对会计欺诈的法律制约,至少应该考虑以下几点:(一)进一步加强对会计欺诈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表现的的理论研究,做到“知己知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立法。在对会计欺诈行为的法律描述上,宜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体例。 ​会计欺诈(二)通过完善会计相关立法,实现《会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证券法》之间的协调、衔接与统一。进一步明确会计管理及处罚的统一的行政部门,妥善处理会计行业管理与政府审计在对会计活动监督过程中的关系、会计行业管理与社会审计在对会计活动监督过程中的关系,以及会计行业管理与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会计活动监督过程中的关系,真正形成一个健全、协调、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内在规律要求、能够化解内部矛盾冲突并有效运行的会计管理监督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改革现行社会审计体制、强化政府审计监督职能,尤为必要。(三)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加大对会计欺诈的惩处力度。人们有必要建立一种以较高的绝对数额为起点,以行为人预期的非法利益为基础实行倍数制罚款为主要处罚方式,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考虑且必然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立法体例,删除《会计法》及其各相关法律、法规中大量“可以”、“有权”等单纯授权性字眼,明确规定会计管理机关的权力范围、法定职责和权利幅度,明确会计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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