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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大大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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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马胖子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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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目的不同 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一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二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三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六、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诉讼模式不同 在法律诉讼活动中,法务会计人员被称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 )制度原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而且双方就当事人可以同时聘请注册会计师提供专家证言,法务会计提供这种专业服务的管理制度,行为规则,道德规范等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人员通常参与较为复杂的财税权益的案件,并且由于法务会计工作的系统性,复杂性和法律与会计的紧密结合性,他们需要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还要熟悉相关法律,尤其是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因此法务会计人员的要求比一般专家证人要严格。 在法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人员被称为鉴定人,与大陆法系下的会计鉴定人是一脉相承的。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指派与聘请。 从我国司法实践看,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一直以来主要依赖于司法会计来解决。其作为我国鉴定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是专门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而设计的。可以说,我国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最初表现为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很难将二才截然分开。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有关诉讼提供法律支持,为企业防范舞弊提供帮助等等方面,我们将面对法务会计的良好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需求的缺口,这就迫切要求我国建立起法务会计成熟的和具有可行性的理论体系来指导和规范它的发展。

注册会计师取得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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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趣小鱼

第一节 初次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五条 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五条 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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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清池79

谢谢了。我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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