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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不是处女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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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洋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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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美在8月底就中概股审计达成的协议,中国证监会将安排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审计底稿和其他数据从内地转移到香港,在9月中旬接受美方检查。美国2020年年底出台的《外国公司问责法》规定,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如果连续三年未能提交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所要求的报告。

中美会计中概股

128 评论(13)

浅夏oo淡忆

那肯定就是说明这个股票是有一些价格价的,而且也是能够得到很多人的认可,甚至会得到很多的国家去抢夺。

356 评论(14)

旧在现在

这意味着中概股从美国股市退出的概率是相对降低的,毕竟在签订完审计监管合作协议之后,双方对于之前最大的一个矛盾争一点就会进行搁置,从而保证中概股能够继续在美国股市进行融资。但目前最大的争议就在于双方只是既初步敲定了这个合作协议,并没有最终定版。所以中概股只是暂缓了退市的进度,如果最后合作协议没有达成的话,可能还是要完全退市。

第一,这份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从这份协议直接影响到中概股的退市情况,就可以看出这份协议的影响程度。首先,之所以中概股能够在美国股市继续存在下去,就是因为双方对于他们的审查报告没有办法充分的调取。而每一个公司的审计报告的底稿都是极为重要的,涉及到了非常多的秘密数据,所以不可能完全像美国股市放开。所以这一次的协议不仅要针对中概股的退市,同时也要针对这些秘密数据。

第二,这份协议如果达成,可以避免现在的局面。中概股如果从美国退市的话,对于我们的很多公司不仅会造成不利局面,对于美国股市也是同样如此,在概股退市之后,数万亿美元的资金就没有了去处,势必会冲击其他的公司这样就会导致美国股市公司的估值急速上涨。但是这对于美国并不是一件好的事情,因为很多公司的工资已经存在很大的水分,并不需要继续上涨来保证他们的市值。

第三,我认为协议达成的概率是非常高的。首先,如果这份监管协议能够完成的话,这不仅能够体现双方对等共赢的要求,同时也能够让中概股公司继续在美国生存下去,维持了双方在股市上的渠道通畅,同时也能够让中美之间的资金进行更好的流通,从而让市场具备活力。

313 评论(13)

rachelkong

此次将这么多企业列入预摘牌名单很明显就释放出美方要加强对中方企业监管的信号,这提示着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一定要按照当地的规则进行审计和会计活动。

197 评论(8)

橘子的新生命

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它是审计证据的载体,可作为审计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证明,也是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

175 评论(11)

人在驴途

包括完美汽车在内的其他17家公司在美国“上市前”上市,这表明美国股市将严格控制中国股票,但这并不意味着股票存在问题它将被注销。

美国将是“上市前”17家上市汽车和其他公司的理想选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暴政的了解不是许多人习惯的两倍,但他们习惯了暴政这并不意味着该机构是我们支持的做法。在将许多公司列入名单之前,很明显,这表明美国希望加强对中国公司的监督,这表明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必须遵守当地的审计和会计规则。美国将是“前17名”汽车和其他公司的理想选择。

美国会变得完美,就像17家公司在毕业前、毕业前一样?这意味着一些上市公司知道他们将退出美国股票,因为某些做法不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但只要这些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稍后可以满足股票要求,并可以继续生存。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实际上面临着相对较高的风险。毕竟,美国的审计规则与中国的审计规则并不一致,目前,这些公司被列入名单是因为审计规则不符合美国的要求只有在这些公司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协议后,它们才能退出美国股票,这也是一种让步。此举发出了一个信号,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加强对中国股票的审查。

有必要加强对中国股票的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不仅在中国,美国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概念也在监督活动中,而且在国内公司在美国,中兴通讯在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不起诉相关犯罪责任人的协议后,没有从美国撤回其股份,现在中兴通讯已经取消。合规监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拥有很大权力,这意味着必须对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审计和监督。

217 评论(11)

月野小兔纸

审计底稿就是审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和相关意见

243 评论(14)

就愛翻毛腔

这样就可以降低中概股公司退市风险,而且也是中美跨境监管合作迈出的重要一步,有着巨大的纪念意义,对于两国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有着非常利好的影响,是多赢的选择,可以让上市公司有营造良好监管环境的优势,可以让全球经济更加发达。

205 评论(12)

Jasmine2001

美东时间5月20日,一项由共和党参议员John Kennedy和民主党参议员Chris Van Hollen提出的议案,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以下简称《法案》), 获得了一致通过。该《法案》首次于2019年3月提交,依照美国立法流程,它必须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并由特朗普总统签署之后才能成为新法律。一旦通过,该《法案》将适用于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不难看出该《法案》的目的主要是针对中国。此外,路透社报道中还提到:“纳斯达克(Nasdaq)将公布对首次公开发行(IPO)规模的新限制,此举将加大一些中国企业在其股票交易所上市的难度。”

一 、立法目的

《法案》旨在对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进行修改,要求外国公司基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的规定,披露有关外国司法辖区阻止该外国企业向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提交材料、阻碍SEC监管的信息。

二 、《法案》主要内容

本《法案》所指“发行人”(covered issuer)是指《1934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条(d)款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报告的所有发行人。

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基础上,《法案》针对以下两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法案》引出了“非检查年度” (non-inspection year)的概念。发行人向SEC提交的报告中须体现,如果其在某一年度里所雇佣的会计师事务所(a)在外国司法辖区有办公室或者分支,(b)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其无法进行监管,那么该发行人须 证明其既不属于外国政府所有,也不受外国政府控制 。否则,本年度将被认定为是“非检查年度“(non-inspection year)。

第二,《法案》规定了“强制性禁止交易”的严厉后果。原则上来说,对于如果某一上市公司连续出现三次“非检查年度” (non-inspection year),SEC应当禁止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继续交易。如果发行人能够向SEC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将聘请一家PCAOB监管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以满足SEC的监管要求,该禁令可被移除。前述禁令解除后,如果该发行人又被发现存在 一个非检查年度 ,SEC应当恢复对其的禁令。

在本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90天内,SEC应当发布相应的操作手册和披露表格供本《法案》所指发行人适用。

三 跨境监管难的原因

根据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罗炜的统计,“ 1999~2011年的在269家企业中,有15家被SEC处罚,占比达6%;遭遇投资者集体诉讼的达到70家,占比26%。2013~2017年间上市的57家企业尚未被SEC处罚,但有19家遭遇集体诉讼,比例为33.33%。”

SEC和PCAOB声称,由于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其难以获取中国境内审计师的会计工作底稿;而相关中国法包括:

除此之外,中概股公司中有许多均为国有控股企业,分布在能源、交通、通讯、医药等重要行业,相关会计工作底稿可能属于敏感信息的范畴,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款规定: “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如果中概股企业或者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PCAOB提供其所要求检查的会计工作底稿,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和《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 很有可能面临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的风险,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国家机关的调查和处罚。

可以预见,中美两国立法的冲突,将给中概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带来资料档案管理和披露的重大挑战。

中美跨境金融监管难度大,调查和执法都确实存在空白,让部分企业有机可乘。由于中概股在美国上市,的确应当适用美国法项下所要求的披露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特权或者优惠。但是实践中(1)由于工作底稿获取难度大,美国SEC难以有效进行对中概股公司的违反美国证券法的调查,以及(2) “天高皇帝远”,由于中概股公司的管理层、担任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在中国,而美国司法机关、美国律师不得在中国采取调查等司法行动,美国的调查令和判决无法在中国执行,所以即便在美国启动了调查、诉讼,美国监管机构、法院仍难以实际有效追究中概股在美违规的当事方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四 新法重压之下,中概股公司该如何应对?

而现在, 如果《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正式通过后,上述两个主要的“美国执法困境”将会发生重大的改变。 如果被SEC认定为连续三年无法对该上市公司进行有效审查,那么中概股公司必须面临被禁止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后果,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退市。也就是说,中概股公司将承担中国法律关于资料不得随意跨境提供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未来如果这一《法案》实锤,中概股公司则将面临重大挑战。审计机构为应对监管压力、降低检查风险,可能从严审计,引发更多中概股爆雷风险。如果公司遭遇因为信息披露导致的集团诉讼,被做空机构狙击,被人举报,美国SEC开启调查而无法获得中国境内审计师会计底稿的话,那么将会面临非常不利的后果,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不了了之,或者接受一定数额的处罚结束。这意味着中概股公司必须花费更多成本满足合规要求,应对这类调查以及潜在的美国诉讼。

对此,中概股公司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准备预案。 除了在信息披露调查、遭遇做空机构狙击等方面,需要通过律师(结合中国律师及美国律师)尽快评估风险之外,与此同时,私有化可能不得不摆上议事日程,例如通过私有化完成转板,到香港或者国内上市。这也需要进行财务和法律的筹划,既要找到愿意提供融资的投资人,帮助进行私有化,同时也要积极开始私有化架构设计以及公司重组的准备,并论证境内上市或者香港上市的可行性。短期赴美IPO企业数目可能将进一步下滑,中概股有可能在美国遭遇更多诉讼和调查,并开始出现“归国潮”。

*段慧明亦对本文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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