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琳仔仔
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负责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等各种发票领购、保管,按规定及时登记发票领购簿。
2、正确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等。对异地纳税要开出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并作登记备查。
3、严格对各种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及时进行发票认证。规范本地、异地各项涉税事项的核算、管理流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4、负责编制国税、地税需要的各种报表,每月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用好税收政策,规避企业涉税风险,依法纳税;负责减免税、退税的申报。
5、做好股份公司的统计工作,填报公司涉税的各种统计报表。
6、负责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所得税科目凭证填制及明细帐登记、核对。
7、负责记帐凭证的及时装订,税务相关资料的装订存档。
8、每月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税务会计的特点:
与财务会计相对,以税法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税务与会计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
税务会计应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确保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做到不拖不占,迅速缴库。
分类:由于税金可分为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税务会计也可相应地分为所得税会计、流转税会计和财产税会计等分支。
我的臭熊熊
会计政策变更 变更条件会计政策变更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规定改变原会计政策,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以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因满足上述第(2)条的条件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的理由。 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股东大会等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某企业以往租入的设备均为临时需要而租入的,企业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该企业原租入的设备均为经营性租赁,本年度起租赁的设备均改为融资租赁,由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本质差别,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该企业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的影响并不大,并且低值易耗品通常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占的比例不大,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影响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涉及会计收益或兼用发生变化的,必然影响到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化,但是否调整所得税,不能以企业会计利润的变动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引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动为判断标准。如果某项会计政策变更,既使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动又引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化,就必须对所得税进行调整;如果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只引起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动,而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判断:第一,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变化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在税法上对该部分收益和费用予以同时确认的交易或事项,通常需要调整所得税。如因会计政策变更,使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标准发生变化,从而引起主营业务收入发生增减变动,会计制度和税法均把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利润的组成部分,在实现的当期予以确认。所以,会计政策变更使主营业务收入发生增减变动的,就需要调整所得税。第二,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变化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在税法上对该部分收益和费用不予以确认的永久性差异,通常不需调整所得税。如企业获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时(此时为永久性差异),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在会计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在税法上免交所得税,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因会计政策变更而引起国库券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发生增减变动的,不影响所得税,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时不调整所得税。第三,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变化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在税法上对该部分收益和费用予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通常需调整所得税。比如,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时(此时为时间性差异),税法上要求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补交所得税,这时需要调整所得税。税率计算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追溯期间税率发生变化是指追溯期间采用不同税率计算所得税。由于税率变化,会计核算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应纳所得税额是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当期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无论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均在当期予以确认;在递延法下,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按照当期现行税率计算,在转回时间性差异时,仍按原来发生时的税率计算,在税率发生变动时,不调整原递延税款账户余额;在债务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无论是发生期还是转回期均按变更后的现行税率计算,税率发生变动时按照变动后的税率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基于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债务法对税率变动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调整所得税时,要结合本单位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来确定。仍以前例说明会计政策变更追溯期间税率变更情况下所得税调整额的计算。累积影响数累积影响数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假设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如果需要调整所得税影响金额的);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企业应当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变更事例会计政策变更从2002年开始,全球500强企业就像得了传染病一样,一个接一个地爆出丑闻,安然的破产,美国在线——时代华纳的巨亏,世界通信公司的造假,还有施乐、环球电讯等等不一而足,无不打击着投资者的信心,导致全球股市全面进入低谷。由此人们不由得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些大公司在短期内接连出事?中国会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形呢?其实,国际大公司出事,主要同会计处理有关,有的因会计政策变更,也有的确实是与审计师合谋造假。而在中国,随着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类似情形恐怕很难避免。实际上,因四项计提扩大为八项计提,去年年报总体业绩就下降了三成,这已经反映了与国际会计接轨过程中的阵痛,这个过程肯定还将延续。在我们的一些上市公司中已出现了类似美国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及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jiajia1994
从税法上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是没有规定的,因为属于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企业内部应该由董事会决议后,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这属于企业章程应有的规定。但是,会计政策变更应该进行追溯调整,这会影响税。比如追溯调整,调减上年费用,那么应该在调整当年的汇算清缴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客户端年报中应该有填入的地方)而调增上年费用,即便在汇算清缴中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存在税局不予认可的可能。对于某些政策变更,比如折旧方法,虽然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不需要追溯调整,只有未来适用,但需要税务报备,这不是税法的规定(而且现在已经取消了很多行政许可),但实务上很多税局还是有类似操作的。而有些政策变更,比如存货计价方法,虽然需要追溯调整,但实务上不需要税务报备。
京荣盛门业
一、税务会计原则国家为了实际有效地对纳税人稽征税款,在税收原则指导下,通过税法体现并逐步形成了税收核算原则。如果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税收核算(税款稽征)原则就是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虽然要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②,但它必须以税法为导向,因此,美国学者认为,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IRC)既是联邦税收的最高法律,也是税务会计(Federal Tax Accounting)的理论与方法指南(凯文.E.墨非等,2001),如是,税务会计原则也就隐含在国内收入法典之中。我认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其税务会计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它虽然远远不如(财务)会计原则那么明确、那么公认、那么耳熟能详,但其刚性、其硬度,却要明显高于(财务)会计原则,纳税人一旦违反,就要受到税法等相关法律的惩处。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一般包括③:1.租税法律主义原则;2.命令不得抵触法律原则;3.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则;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5.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7.从新从轻原则;8.实质征税原则;9.不妨碍财务会计原则(指财务会计处理应依据公认会计原则,企业依税法进行的所得税计算调整,不能影响财务会计的账面记录);10.账证适法原则。这些阐述主要是从税款征收核算(计算)的特点进行的系统归纳和概括,这些特点或原则,在我国大陆的税法中也多有体现④;但站在纳税主体的角度,根据税法规定和税收原则,并借鉴(财务)会计原则,如何抽象出税务会计应遵循的法则或标准,可能更加体现税务会计的要求。在(财务)会计中,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求)原则、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及其修正原则,其基本精神大多也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甚至主导税务会计原则,此外,还应体现税务会计主体的税收利益,这就逐步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笔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主要应有:(一)税法导向原则税法导向原则亦称税法遵从⑤原则。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再以税法为判断标准(或以税务筹划为目标)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在遵从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履行纳税义务,寻求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税法至上”,税法优先于会计法规等其他普通法规。(二)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原则该原则适用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的会计模式。只有当某一交易、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交易、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课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交易、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交易、事项的最终应课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交易、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其基本含义是:(1)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三)应计制原则与实现制原则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原则,不能用于财务会计报告目的⑥,为了更多的借助于财务会计记录,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法都接受应计制原则。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还是存在明显差异:第一,应该考虑税款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缴纳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要求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原则,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第三,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实质是税法)是有条件地接受应计制原则,体现的是税收实用主义。各国早期的税法都是按收付实现原则计税,因为它体现了现金流动原则(具体化为公平负税和支付能力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目前,实现制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的纳税申报。如果税法明确规定某些涉税事项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税务会计则应以实际收付现金为标准确认、计量应税收入与可扣除成本、费用。(四)历史(实际)成本计价原则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既有利于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存量计量,也有利于对收入、费用、利润的流量计量,因此,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在财务会计中,该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为纠正其不足,可以根据判断标准,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等,从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修正。但在税务会计中,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必须遵循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因为它具有确定性与可验证性。(五)相关性原则与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不同,税务会计的相关性体现在所得税负债的计算,是指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六)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中对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相配比,以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并据以进行收益分配。税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在所得税负债计算时,应按税法确定收入(法定收入)并界定同期可扣除费用,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七)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在应税收入与可扣除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该原则适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如财产损失等,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且其金额必须是可确定的。(八)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与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 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该原则属于定性原则而非定量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对同一交易事项的认定和会计处理,征纳双方角度不同、利益不同,对是否“合理”会有不同的解释。税务会计信息应该具有“合理性”的充分说服力。(九)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营业收益(经营所得)与资本收益(资本利得)具有不同的来源、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日常性的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⑦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应该遵循两种收益的划分原则。这一原则在美、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比较详尽的规定⑧,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类收益尚未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十)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计税基数(税基),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必须全部是现金支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尽可能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销售方式、结算方式的选择等)。(十一)筹划性原则税务会计既要保证依法计税、纳税,又要尽可能地争取纳税人的最大税收利益。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会计政策、采用何种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事先进行周密地谋划。“税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会计,而是收益。”(汉弗莱.H.纳什,1997)因此,它还具有财务职能,具有预测性。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税收基本法》,税制正处于转型期,很难完整系统地体现税收核算原则——税务会计原则⑨。因此,探讨税务会计原则,既是学科理论建设的需要,也是会计实务的需要。
黑玫瑰1111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4、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
5、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
6、可预知性原则。可预知性原则是支持并规范“债务法”的原则。债务法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模式,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根据会计准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将分别收回或清偿。因此,未来年份应税收益只在逆转差异的限度内才被认可。
7、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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