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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桑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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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审计准则是把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正妥善的惯例加以概括归纳而形成的原则。它虽不具备法令的强制力,但审计人员从事审计时必须遵循。1.我国政府审计的起源,基于西周的宰夫。2.秦汉时期是我国的确立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初步形成了统一的审计模式(全国审计机构与监察机构相结合,经济法制与审计监督制度相统一的审计模式)。二是“上计”(皇帝亲自参加听取和审核各地方官吏的财政会计报告,以决定赏罚的制度)制度日趋完善。三是审计地位提高,职权扩大。3.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宋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时期。隋开创了一代新制,设置了比部,隶属于都官或刑部。唐代的比部审查范围极广,项目众多,而且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宋代专门设置“审计司”,是为我国“审计”的正式命名,从此,“审计”一词便成为财政监督的专用名词,对后世中外审计建制具有深远的影响。4.元代取消比部,户部兼管会计报告的审核,独立的审计机构即告消亡。明清设置都察院,但其行使审计职能,却具有一揽子性质。5.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在国务院下设审计处,1914年北洋政府改为审计院,同年颁布了《审计法》。国民党政府根据 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的理论,在监察院下设审计部,各省(市)设审计处,分别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和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国民党政府也于1928年颁布过《审计法》和实施细则,次年还颁布了《审计组织法》,审计人员有审计、协审、稽察等职称。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民间审计应运而生。1918年9月,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章程》,标志着我国民间审计的诞生。自20年代以后,在一些大城市中相继成立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如:谢霖创办的正则会计师事务所(1921年,北京),徐永柞创办的徐永柞会计师事务所(1927年,上海)。1925年3 月,我国最早的民间审计职业组织——上海会计师公会成立。6.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没有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看、企业的财税监督和货币管理,是通过不定期的会计检查进行的。1983年9月成立了我国国家审计的最高机关——审计署,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各级审计机关。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1988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实施,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政府审计的地位;2000年1月,审计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3年5月1日审计署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4年2月,审计署发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准则》;2006年2月28日八届人大九次会议通过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予以发布实施,为政府审计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至此,我国已经形成了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体系,审计制度和审计工作进入了振兴时期。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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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南子zzz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包括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准则配套指南和讲解材料。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22项准则,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等26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每科考试具体时间,在各年度全国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 》中明确。

考试大纲: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发布的各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考试时间: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

注册会计师

228 评论(11)

有心便是海

财政部发布的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针对新旧审计准则做对比讲讲新旧审计准则的区别。一、框架结构对比原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新准则扩充到七章三十七条。新准则取消了原第二章“一般原则”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代之以“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一章,并新增了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二、制定目标对比新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准则的基本目的;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其实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三、适用范围对比原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时,检查和报告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和做法。但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而新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审计并报告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的业务。”明确了不适用的情况,即专项委托审计。四、基本概念——“法规”与“违反法规行为”原准则第二条对“法规”作出了定义,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新准则第三条则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这里有必要对“法规”的定义作些说明。关于“法规”的定义,主要考虑到: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是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属于法规的范畴。而在英、美等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属于民间颁布实施的行业规则,不属于法规范畴。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在界定违反法规行为定义时将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排除在违反法规行为中的“法规”之外,考虑的就是要与国际惯例统一,这一点对于理解违反法规行为的含义非常重要。此外,违反法规行为和错误与舞弊是有区别的。被审计单位在编制和出具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就将此界定为错误与舞弊;相应地,如果违反了除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法规诸如公司法、税法或者证券法,注册会计师则将其界定为违反法规行为。最后总结从新旧准则的比较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新准则增强了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在写作体例、文字表达、逻辑性、一致性方面针对中国文化、思维和表达的习惯,做了必要改进。对相关条款的解释进行了修改,更具严密性,便于行业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也便于行业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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