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哈哈a呦呦
史上十大会计丑闻案例之一——“麦道夫丑闻—— 给投资者留下212亿美元的现金损失”史上十大会计丑闻案例之二——“雷曼兄弟——500亿美元变相贷款”史上十大会计丑闻案例之三——“安然——股东损失740亿美元” 史上十大会计丑闻案例之四——“南方保健——27亿美元的会计舞弊案” 史上十大会计丑闻案例之五——“世界通讯——110亿美元的会计舞弊案” 史上十大会计丑闻案例之六——“泰科公司 - 高管偷窃1.2亿美元,虚报5亿多美元的收入” 史上十大会计丑闻案例之七——“萨蒂扬 - 10亿美元诈骗案” 史上十大会计丑闻案例之八——“美国国际集团 - 17亿美元错误记账” 史上十大会计丑闻案例之九——“废品管理 - 19亿美元的虚假收入” 史上十大会计丑闻案例之十——“房地美 – 谎报盈利收入50亿”
小石在青岛
目前中国会计准则已经逐渐像IFRS靠拢。总体来说,差异不大。我记得有几个差异(其他不记得):1、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模型,revaluation model, 会出现 revaluation surplus,且在计算折旧的时候不一定全部进入当期损益(P&L)而可能会进入其他综合收益(OCI);2、同一控制下的合并merge,国际无;3、商誉goodwill的计算方式,国际准则有两种full goodwill和partial goodwill,但是国内只能用partial goodwill。收入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准则,存货发出计价,列报准则等等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实质上趋同”,而且是持续性地保持这种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财务报告目标的界定是为资本提供者提供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换句话来说,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主要是为投资者做决策服务的。为了提高决策有用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加强调资产负债表观,存在比较大的弹性和判断空间,表现在很多方面,例如更加普遍地使用公允价值。这些强调建立在一个基本假设的基础上:资本市场在经济体中非常重要,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与企业管理者之间存在重要的信息不对称。这个假设在中国,事实上在除了英美之外的大多数国家都是存疑的。理解了这一点,就很容易理解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为什么仍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差异,而且必须得存在差异了。具体而言,企业会计准则的弹性小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例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对固定资产采用历史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中国只允许前者。此外,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中国企业实际做了一些特殊要求,例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的减值如果出现转回则应当确认转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禁止转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没有专门讨论(目前正在讨论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问题,全部使用购买法,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有专门的规定,要求用成本法。最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修订而中国会计准则正在修订中,例如收入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没有科目表,也没有规定报表格式,科目的名称可以自己起。例如要采用重估价模式,就必须增加一个科目,可以叫重估价盈余。这个科目在中国就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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