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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①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②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2.套期工具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拓展资料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1、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前,首先应当符合准则对套期确认的规定,即满足“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具体来说,该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二是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常见的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方法有3种:主要条款比较法、比率分析法和回归分析法。2、当企业业务符合现金流量套期计量时,作如下账务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和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两者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3、在套期工具利得和损失的后续处理中,若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非金融负债)的,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若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还可以选择另一方法处理: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对于除上述两类外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4、需要注意的是,在套期工具利得和损失的后续处理中,若该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一旦选择了上文所述的两种处理方法之一,应当作为一项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会计方法条件,预期交易不再发生、企业撤销对套期关系的指定时,都必须终止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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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要作为套期保值工具并采用相应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必须同时满足( A、B、D、E )。
【解析】准则讲解规定:
2、母公司对子公司在报告期末有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对坏账采用备抵法核算,则合并当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 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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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种套期的定义可以分析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一)二者的联系 (1)都可以采用已确认的资产、负债作为被套期项目; (2)都采用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套期工具; (3)都会影响企业当期及以后期间的损益; (4)要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或现金流量套期会计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总体来说,两者的核算原则是一致的,即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以体现套期会计的本质,反映套期的对冲结果和有效性。 (二)二者的区别 1.二者所规避风险的经济性质不同 公允价值套期是对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和这些资产负债确定承诺中的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规避的是价格风险。 而现金流量套期是对现金流动性风险的套期,即规避的是未来现金流量风险。 2. 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公允价值套期主要适用于对现有资产、负债和现有资产、负债可辨认部分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同时,对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也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主要适用于对预期交易的套期。 然而,对于确定承诺外汇风险套期应该作为哪一种套期进行会计处理却存在争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要求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处理,而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者现金流量套期处理都可以。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是因为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对被套期项目的现金流量和公允价值都有影响。因而,有时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的界限并不绝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 二、二者在会计处理上的区别 (一)套期工具的损益处理不同 在公允价值套期下,套期工具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金融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现金流量套期下,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并单列项目反映;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可见,二者对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的处理是不一致的:公允价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不递延,直接在当期确认;现金流量套期下的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有效部分)予以递延,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再转入损益。 (二) 被套期项目的损益处理不同 在公允价值套期下,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而现金流量套期主要适用于对预期交易的套期,对于被套期项目是预期交易的,且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的,不进行基差调整(对于预期交易套期,把已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预期交易发生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账面价值的部分,在后续期间确认为损益)。因为进行基差调整会导致因预期交易获得的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符,并因此忽视对金融工具初始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因此不调整基差。但对导致后来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的套期,允许企业选择是否进行基差调整,不得随意变更。 三、套期所改变的对象不同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没有改变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而是改变了某些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 由于套期工具基本上是衍生金融工具,通常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并未改变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而是改变了某些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当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都以公允价值计量,且相应利得或损失都计入当期损益时,利得与损失已在同一期间进行了配比,因而不需要运用套期会计。当被套期项目以摊余成本或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利得或损失未确认或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时,则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利得与损失未在同一期间进行配比,传统会计未能反映抵消结果,故将被套期项目(包括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现金流量套期没有改变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而是改变了套期工具的会计处理。 因为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并未在当期全部计入损益,而是分为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待到被套期项目影响企业损益时,从所有者权益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使得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与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时间上一致,以反映现金流量套期对损益的抵消或对冲结果。 主要参考文献 [1]陈玉媛. 例解公允价值套期与现金流量套期的区别[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8(11).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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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实际上隐含了两项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1)预期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未来会计期间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在套期开始时,以及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2)回顾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以往的会计期间实际上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一般情况下,企业难以实现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完全抵销,因而会出现套期无效的较小金额范围。无效套期的形成源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不同的货币表示;(2)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有不同的到期期限;(3)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内含不同的利率或权益指数变量;(4)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使用不同市场的商品价格标价;(5)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应不同的交易对手;(6)套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不等于零,等等。 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并在套期开始时就在风险管理有关的正式文件中详细加以说明。在这些正式文件中,企业应当就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评价时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全部利得或损失、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等做出说明。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有三种:(1)主要条款比较法;(2)比率分析法;(3)回归分析法。(一)主要条款比较法 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企业在以利率互换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时,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此外,以远期合同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商品购买进行套期保值,也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例如,当以下全部条件同时符合时,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1.远期合同与被套期的预期商品购买交易,在商品购买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方面条款相同。2.远期合同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3.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不考虑远期合同溢价或折价变动对其价值的影响,或预期商品购买交易的预计现金流量变动以商品的远期价格为基础确定。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种方法对套期有效性评价虽然不需要进行计算,但适用的情形往往有限,而且只能用于套期预期性评价。即使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企业依然需要进行套期的回顾性评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无效仍可能出现。例如,套期工具的流动性或其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通常会导致套期无效。(二)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也称金额对冲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进行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没有超过80%至125%的范围,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应当注意的是,以累积变动数和单个期间变动数分别作为比较基础,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即如果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可能不是高度有效的,但若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却可能是高度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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