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叶星海
国际司关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介绍如下:一、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简介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实行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府管理部门主要为各州的会计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州会计委员会由于美国是联邦管理体制,各州之间的立法和行政管理相互独立,各州有具体负责注册会计师管理的行政管理机构,即州会计委员会(State Board of Accountancy,简称SBA)。州会计委员会主席由州长任命。其委员会成员中需要有半数以上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没有持有证书的也应当有提供会计服务方面的专业经验。州会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有关会计管理法规的实施;管理注册会计师考试;颁发合格证书;为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公司颁发许可证;颁布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为或其它实施法案的管理规定;负责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和处罚。同时,州会计委员会可以代表州政府进行起诉或者应诉。为了促进美国注册会计师管理的协调统一,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推动下,各州会计委员会成立了州会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NASBA)。州会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是一个协调组织,其主要职责是致力于推进全国55个州会计委员会提供有效的工作,监督全美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和证书的发放,研究与会计监督相关的问题并提供有效的建议等。(二)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根据《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成立。其委员由美国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和批准下任命,任期5年。美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证券市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主要涉及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案件的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罚。2002年萨班斯法案出台后,美国成立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简称PCAOB),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是非盈利法人组织,受美国证监会监督。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的经费来源主要为上市公司缴纳的年费及向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的注册费和年费。其主要职责是对从事证券市场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对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注册;制定审计准则等。(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ing,简称AICPA)成立于1887年,是美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组织,其会员为美国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有理事会,下设会计及检查服务委员会、会计准则执行委员会、同业互查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后续教育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咨询服务委员会、个人财务计划委员会、私营公司业务委员会、执业道德委员会、证券业务委员会以及税务业务委员会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为会员提供服务;制订审计准则和规则;督促准则和规则的实施;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同业互查;实施行业惩戒等。美国各州也有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州的注册会计师的自律组织。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分会,但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合作,尤其是组织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二、美国统一会计师法(一)美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发展历史1896年,美国纽约州的立法部门通过了美国第一部确立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法律,从而奠定了美国其他各州后来管理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基础。191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前身,即美国会计师协会颁布了美国第一个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范本法案。1980年4月,美国会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颁布了一项注册会计师范本法,反映了数年来制定的立法政策。由于美国会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的成员是各州会计委员会,负责实施现行法律,并向州立法机构提出建议,因此美国会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制定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法律政策比较合适,宜得到各方认可并作为参照。1983年1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会计委员会全国联合会共同成立了一个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一项新的注册会计师范本法案,即1984年统一会计师法。该法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法案,它不但得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支持。后来该法经过多次修改后,更名为“统一会计师法案”。统一会计师法案的立法意图在于实现几个目标,其中最根本的目标是实现会计师制度的统一、通用与规范。同时,具体条款也将尽力体现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和促进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的提高。由于美国各州有独立立法权,其有关会计师法中,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标准、互惠、临时执业等的规定并不统一,因此给注册会计师的跨州执业和流动造成了障碍。通过统一会计师法案,尽可能消除各州会计师中的不同规定和障碍,从而使注册会计师能在相同的立法环境下开展工作,同时还将促进跨国执业。(二)统一会计师法立法原则统一会计师的立法坚持了两个最基本原则,一是保护公众利益原则;二是统一原则。1.保护公众利益的原则。统一会计师法要求,管理法规必须考虑对公共健康、安全与财产加以保护,对注册会计师法的法规规定中,只有充分考虑公众利益才能体现公正。在立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从事要求较高技能业务的个人和单位提供合理的胜任保证。法案中规定审计业务只能由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执行。二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胜任能力,防止欺骗公众。法案中要求注册会计师人员必须具备使所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具有足够的法律保证效力的最低业务水平,即只有注册会计师才能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同时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良好职业素质,特别应该具有相当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且要通过严格的考试与职业教育。为了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欺骗行为的损害,对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的行为也必须做出必要的限定。同时,要求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和执业注册会计师都必须接受继续教育。2.统一原则。由于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对象很多是跨州公司,因此,绝大部分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跨州性特点,统一注册会计师法必须保证注册会计师能够自由地在各州之间流动,要求各州制定统一的颁发执业执照标准,并且保证注册会计师只受一种行业法规管辖权的规范。统一注册会计师法案应该是全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为规范的唯一标准,所有各州和管辖区域都应尽可能采用统一会计师法案,以便各州在其会计法规中取得一致。同时,由于国际业务的开展,也必须促使注册会计师职业放眼于全世界。(三)统一会计师法案规定的主要内容统一会计师法案在立法条款中始终贯穿着上述立法原则。其主要内容有:1、明确需要持有许可的会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意见;在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以标准形式出具报告;对财务报表编制后以标准形式出具报告。任何已注册或没有注册的人员都可以从事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会计服务,如税务服务、管理建议服务、编制财务报表等。2、明确从事审计工作的个人和公司必须持有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使用与更新,从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许可证书的取得与延期等。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业务时,也必须受到其他有关会计管理法规的管辖。3、明确禁止没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或公司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或者其他会导致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资格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形。4、明确授权各州的会计委员会具体执行统一会计师法案中有关管理情形,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颁发合格证书,给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公司颁发许可证,颁布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为或者其它法案的管理规定,以及负责监督和处分等。5、明确规定了申请注册会计师资格、审查申请人的专业水平和实际经验,以及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培训及资格证书的延期等事项和程序。6、明确了其他一些具体事项,如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收费标准、佣金、保密事项等。三、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美国会计师分为三种,一种是政府部门会计,如联邦政府部门会计、州和地方政府部门会计、大学研究机构会计研究人员;第二种是私营部门会计,如一般公司部门的会计和从事会计公司的会计人员;第三种是公共会计师,即注册会计师。对于前两种会计人员,只需要具备相应的会计知识学习,由会计使用单位任用,不需要政府颁发的特别执照,但对于注册会计师,由于其职业与公众利益相关,因此需要进行考试,颁发执业执照,并对于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一)注册会计师考试1、报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条件。报考注册会计师考试应当具备所在州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一般为有150学时的学院教育,这些课程必须与商法、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审计、联邦税法以及其他与会计相关;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有些州对会计课程会有额外的规定,如华盛顿州需要有24个特定会计学课程的学分;纽约州需要学过特定的大学会计课程;弗吉尼亚州要求有不少于24个学分的大学特定会计学课程,不少于24个学分的大学商业课程,但会计理论或者初级会计不能计入上述48个学分中;马里兰州规定有不少于27个学分的大学会计课程,不少于21个学分的大学商业课程,不少于3个学分的伦理道德课程等。2、注册会计师考试。美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一年进行四次,考生可以按照自己的计划安排考试。考生资格由各州会计委员会具体审定。自2004年以来,美国注册会计师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美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共分为四科。一是审计和鉴证,考试时间为4个小时。主要考核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准则的运用。二是商业环境及理论,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主要考核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与公司运营管理中相关的财务、信息、战略管理等。三是财务会计和报告,考试时间为4小时。主要考核财务会计和报告的相关准则的运用。四是法律法规,考试时间为3小时。主要考核商法、税法、资产并购以及与专业相关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责任。(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美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即注册会计师执照(CPA License Permit)由各州会计委员会颁发。申请人在通过了全部四科考试后,还不能申请执业资格证书,而是在满足证书所在州的相关要求才能申请取得,一般要求至少有1-2年在会计师事务所或类似机构的工作经验,并需要由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认证签字。有些州还要求参加伦理道德考试并合格。申请人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后,才能向州会计委员会申请获得执业资格,成为美国注册会计师。(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更新和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取得美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还必须按照所在州会计委员会的要求对执业资格证书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一般为2-3年。由所在州会计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情况,在满足后续教育的要求后予以更新。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所在州的规定参加后续教育。一般要求在三年内完成120个学时的后续教育课程,且每年不得少于20个学时。有些州会将后续教育期限缩短为两年,即两年内完成80个学时的后续教育课程。后续教育课程主要包括与会计、商业、伦理和法律相关的课程,可以参加网络授课或者培训班等。(四)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管理美国各州会计委员会根据法律授权对注册会计师实施监管。1.通过许可证的颁发与更新进行监督。在颁发许可证时,州会计委员会对通过考试的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学历教育及工作经历。在对许可证更新申请进行审查时,主要审查注册会计师从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参加后续教育情况。2.通过调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州会计委员会接到有关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州会计委员会可以自行调查,也可委托相关的人员或组织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并根据情况代表州政府起诉当事人或事务所。3.对于违法行为,除了诉诸相关法律,由法官作最后的裁决外,州会计委员会也有相应的处罚权力,如对于取得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受到其他州或联邦机构的处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行为,州会计委员会有权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禁止执业,撤销证书、许可资格或者中止登记等。州会计委员会的处理处罚措施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举行听证会。除了州会计委员会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也通过行业自律形式,主要是开展同业互查等形式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崔若若11
聘 用 合 同 甲方(聘用单位)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 李华(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1)自 年 月 日起,为固定期限合同。(2)自 1999年 9月 1日至 2000年 8月 31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 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根据教育系统教学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和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甲方依据本条第3、4款解除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时,乙方的月工资低于甲方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单位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必须交付赔偿费用等。 (1)凡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出资进修培训,乙方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 (2)凡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支付赔偿费; (3)凡是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分配的住房,按本市及单位主管部门房屋分配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7.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8.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第八条 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实施意见》第六条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集团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孙宾 乙方(签字)李华 1999年 9月 1日 1999年 9月 1日
王玉娜大王
一、充分认识事务所性质和特点是建立适应事务所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的思想基础1.要明确脱钩改制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场深刻革命,它对事务所的影响是巨大的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完成,标志着事务所从国有官办,或者说从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成为由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资格的在事务所执业的人员出资兴办的民营社会中介组织。从国有到民营这一变化是深刻的,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深刻革命,是新事务所建立内部制度的立足点、出发点,一切内部制度的建立都要适应这一体制的变化。2.要充分了解改制后事务所的特点首先,改制后事务所的员工既是老板股东(出资人)又是打工仔,这与按《公司法》设立的工商企业的股东是不同的。《公司法》要求与《注册会计师法》和“审批办法”中对事务所出资人要求是不同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法》中没有对公司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限制,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均可出资,而《注册会计师》和“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事务所的股东(出资人)必须是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资格的在事务所执业的人员出资,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人员和法人单位均不能出资。这些规定和要求充分地表现出了事务所内部的这种既是老板(出资人)又是打工仔,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的特点。这一特点在制定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时,应给予重视。其次,事务所的出资多少不能代表其规模的大小,也不是给事务所带来收益的必要条件。《注册会计师法》和“审批办法”虽然规定事务所设立注册资金不能低于30万元,有一定的注册资金要求,但这不是给事务所带来收入的必要条件和先决条件。试想有几位执业水平、业务素质、政策水平较高,讲信誉,风险控制、质量控制能力都较强,又有一定客户,他们在不出资的情况下,采用租赁的形式,租用适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是否能够执业呢?是否可以较好地完成审计项目,为客户提供服务,取得业务收入呢?我想是可以的。而工商企业单独靠人的能力是做不到的。因此,可以说事务所的收益不是靠资本的多少取得的,而是靠执业人员的素质、能力取得的。《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和事务所注册资本的多少不能代表其规模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高低,而是表明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所以,事务所在制定分配政策时需要充分重视。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的原则1.合规合法性、合理性、适应性统筹考虑的原则。合规合法性,是指事务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形式和内容都不能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地方和条款。如“请销假制度”、 “工资福利制度”不能违背《劳动法》中有关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事务所的“内部规范、标准”不能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等。所以说事务所在制定有关制度、规定时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去做。这一点是我们在制定内部制度时必须坚持的,不然我们制定的制度将不能得到落实和执行。合理性,是指事务所制定的制度,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一视同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要坚持“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制度的制定时,要充分体现出制度的平等,执行时也能充分落实,制度不能只对执行者而不对管理者。我想更重要的是事务所的领导是否能够充分认识这一点。适用性,是指事务所内部制度的建立要与自己的规模、人员素质、人员结构、客户来源、机构设置所处的地域、发展目标等相适应。一个地区的生活习惯、约定俗成的规矩,以及在国际交往中的国际惯例都是当地和一定范围内大家共同遵守和认同的。所以,国家政策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有其适应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那么一个企业、一个单位内部制度的建立也必须适用其特定的人群和周围的环境。因此说内部制度建立中的适用性,是决定制度能否贯彻执行和切实有效落实的关键。制度再好,不能适用也是徒劳的。另外,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以上三个方面的考虑,是有机的整体,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点,不能只重视适用性而忽视了合法性,更不能只注重合理性、适用性而淡化了合法性。三者的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才能制定出适应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2.责任、风险、能力与利益对等的原则责任,是指事务所员工在执业和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事务所接受委托为客户服务所要求承担的责任。风险,是指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在为客户服务时由于工作执业能力不足、判断失误和重大遗漏而给事务所和个人造成承担责任的可能和隐患。能力,是指事务所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包括:管理能力、业务素质、思想政治水平、政策水平、执业水平、职业道德以及给事务所带来收益可能的能力等。利益,对事务所来说是指事务所为客户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对员工来说是其在事务所工作、执业完成任务所取得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享受事务所权益等。根据上述的概念,坚持责任、风险、利益对等的原则,在制定制度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1)在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时,在业务的承接、风险的控制、收费管理、客户管理等方面应重点考虑事务所承担的风险,执业成本与收费水平的控制。(2)在制定人事办法、工资办法、奖励政策、质量控制制度时,要重点考虑员工的能力、执业水平,本人在事务所承担的责任,给事务所带来的收益,工资、福利待遇等。(3)在制度制定时,将员工的利益,自己能力的提高与事务所的兴衰、发展壮大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制度建设,分配机制的确立,将事务所的员工切身利益与事务所整体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同舟共济,共闯市场经济风浪的团结奋斗的集体。(4)在制度建设上,要在明确责任目标任务的同时,实施科学的、客观的量化考核。建立起完善科学的制度是事务所内部平等竞争、快速发展的基础,但建立良好、客观的量化考核办法,是制度得以落实的保证,也是实施合理分配制度的基础。因此,事务所在制定完善内部制度的同时,应建立事务所责任明确、指标具体的目标责任体系,将事务所的任务、目标分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然后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以此来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3.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在制度建设中要体现长期发展与眼前利益兼顾的原则(1)给自己的事务所合理定位,确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一个事务所由于其规模、人员素质、所处地域、客户来源、服务对象等的不同,在制定各项政策制度和确定自己的发展目标时也不一样。因此,正确评价和准确地确定事务所在同行业的水平、所处的地位,合理预测同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走向等是事务所合理定位的基础。根据上述条件的分析、判断后再确定自己发展目标、前进方向,并将其发展的目标、确定的方向融入制度建设当中去,而互要得到落实,以达到目标的实现。(2)在经营思想上,应在坚持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当前的利益。在科学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确立自已的发展目标是十分重要的,而脚踏实地的做好当前工作又是实现长期目标的基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好高鹜远的目标,只能是空中楼阁,是不能实现的。所以,我们在确定和制定事务所的政策制度时,应立足于巩固现有的业务来源,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益,在稳定和实现当前利益的同时发展和壮大自己,开拓新的领域和业务。只有承认现实,在制度建设中体现稳定目前的业务,稳定注册会计师队伍和经营开拓市场与提高执业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使事务所在稳定当前业务领域中求生存,在稳步发展中求提高。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制度才可行,措施才能得以实施。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