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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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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Jin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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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的法院,我想应该是诉讼。就是说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对吧?仲裁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诉讼 (一)诉讼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判决维持;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4)判决变更。希望对你有用。

初级会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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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田和美

1、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6、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 地法院管辖。

7、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9、诉讼时效:普通。时限:2年。

10、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11、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12、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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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桃红茶

一、扬州初级会计的考点,如果这个考点指的是考试地点,可以看准考证,上面写得很清楚。二、扬州初级会计的考点,如果这个考点指的是考试知识要点,则:初级会计实务通过对历年考题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各章重要知识点:【第一章】会计职能和目标、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等式、会计科目、借贷记账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处理程序、财产清查、财务报告。【第二章】应收账款的内容及账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存货清查及减值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清查及减值、无形资产的取得及摊销、其他应收款。【第三章】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其他应交税费。【第四章】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股本)溢价、留存收益。【第五章】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般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销售材料的账务处理、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合同成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核算、营业外收支的核算、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本年利润。【第六章】财务报表的组成、资产负债表的填列、利润表的编制。【第七章】管理会计概述、材料、燃料、动力、职工薪酬的归集和分配、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的核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生产费用分配。【第八章】政府会计概述、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非财政拨款收支业务、预算结转结余及分配业务、资产业务、净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经济法基础通过对历年考题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各章重要知识点:【第一章】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事实、法的形式、仲裁、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章】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第三章】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银行卡、网上支付、国内信用证、预付卡。【第四章】税法要素、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目、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第五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不得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第六章】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关税。【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税务行政复议。【第八章】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的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期、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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