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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の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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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贱爱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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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会计师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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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人发生地

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成立的,公司主要业务是审计,验资,评估等(法定资质业务),当然也可能涉及到账务代理,税务咨询。

代理记账公司按照规定必须有资质(申请资质需要5个以上会计证书),可以做代理记账,当然也会做一些商业服务,比如注册。

它们区别如下:

1、经营范围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是拥有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以从事审计、税务鉴定业务为主的服务性中介机的经营构,可以提供代理记帐业务,其行为要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

而代理记帐公司的经营范围比较受限,不能购从事审计、税务鉴证业务,不能够出具相关鉴证报告。财务公si主要以提供融资业务为主。

2、公司性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代理记帐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扩展资料

会计(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主要的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古义是集会议事。我国从周代就有了专设的会计官职,掌管赋税收入、钱银支出等财务工作,进行月计、岁会。亦即,每月零星盘算为“计”,一年总盘算为“会”,两者合在一起即成“会计”。

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从事会计行业人员所必须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证件。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全国通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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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指纹锁

大慨6000左右

208 评论(9)

黑糖miko

A类和B类的会计事务所,他们主要的区别是职业的资格以及范围是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拓展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LLP)。制度相关图书在中国,政府发给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在社会上承办会计业务的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1928年,国民党政府规定,经会计师类科高等考试或会计师检核合格,取得会计师资格,领有政府机构发给的会计师证书的,可以充当会计师。会计师向省、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后,可以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10月24日颁发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得以会计师名义在当地市(县)执行业务,或者联合组成会计服务所执行业务,但执行业务时,应由会计师个人署名负责。后因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种会计师制度逐渐失去作用,名存实亡。1980年,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的需要,财政部于12月23日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承办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业务的独立单位。成立时,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平时应受其监督。会计顾问处承办下列业务:①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帐报告书;②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执行;③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④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⑥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等工作;⑦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列各项业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在美、英、日、法、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很快,而且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来组成规模庞大的合伙公司。有些公司已成为国际性组织,分支机构遍及世界各地,其业务从过去的审计、代申报税金、公司登记、股票管理、公证、诉讼代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清算人等,发展到全面提供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咨询服务,业务内容已大大超出会计范围。其中,一些较大的国际性合伙公司在中国已设立了常驻代表处或派驻了常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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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hara0125

事务所总是给别人理账:这属于兼职与你在的事务所无关.单位管得松的话,多接几个.这两天成为首家拟承接上市公司年审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引起全网关注,2018年全年业务收入85.32(万)元,仅有12名从业人员(包括3名CPA)。通过企查查发现这家会计师事务所还有诉讼信息,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年收入不到一百(万)元就算了,还有一个悲伤的故事,该事务所辛辛苦苦帮一家拟上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理账,双方约定整账费用为16万,在支付首期5万元费用后,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干活,花了很大力气去理账,但无奈通不过审计,于是甲方另请高明。会计师事务所起诉甲方客户,要求支付余下的服务费,但甲方也不是好惹的,在应诉的同时予以反诉,不但不支付余下服务费,还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5万元,结果一审,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悲催地败诉,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用50000元;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1280元(堂堂事务所已预交)、反诉受理费2525元(天浩洋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785元,由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20元。会计师事务所一看,乱账理起来已够痛苦,辛辛苦苦干这么多活,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本来打官司指望要点钱回来,结果非但没要到钱,还雪上加霜,赔了夫人又折兵。叔可忍婶不可忍,提起上诉,维持原判;提起再审,驳回再审申请,最后被法院执行,这真是一个悲伤的故事。此外,从法院判决书内容来看,该事务所负责人吴育堂,同时具有堂堂事务所负责人和中证天通事务所合伙人的身份,且吴育堂分别代表两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天浩洋公司签订了整帐业务约定书和审计业务约定书。这意味着一方面帮助客户提供理账(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又提供审计服务,如果真的出具了审计报告,那么从实质角度来说,与现行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也是冲突的。附: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与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6918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民路交界处金怡华庭3栋12E,组织机构代码770332722。负责人:吴育堂。委托代理人:吴位红,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工业园路浦华科技园厂房A栋C区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79282593。法定代表人:谢锄。委托代理人:李文菲,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旭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堂堂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堂堂事务所)与被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天浩洋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堂堂事务所的法定代理人吴育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位红,天浩洋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堂堂事务所诉称,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业务约定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协助完善财务规范以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原告指派工作人员组成专项财务顾问组协助被告完成了2013年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财务规范工作,上述工作于2016年5月10日全部完成。被告却严重违反业务约定书,仅支付首期财务规范费用人民币5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财务顾问费用人民币11万元;2、被告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支付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截至2016年10月30日为人民币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天浩洋公司辩称及反诉称,2015年被告筹备新三板挂牌申请,为对财务进行规范以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与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了涉诉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堂堂事务所开始派员进场工作,但原告迟迟不能按照要求完成财务规范事务,无法通过被告委托的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内核。后原告提出如果被告委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证天通事务所)进行审计,原告就能保证整帐工作通过审计内核,中证天通事务所也能出具符合新三板上市要求的审计报告。原告法定代表人吴育堂同时是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合伙人。在此情况下,被告与中证天通事务所签订了《业务约定书》,并向中证天通支付了费用5万元。合同签订后,无论整帐业务还是审计业务都进展缓慢,2016年3月25日,吴育堂代表原告和中证天通事务所作为乙方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涉诉合同以及被告与中证天通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付款期限进行变更。《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审计内核完成时向原告支付11万元,同时乙方保证在5月底前完成审计内核工作,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乙方应退还已付预付款5万元。但原告与中证天通事务所并没有按约完成委托事项,被告另行委托其他公司完成了上述工作,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予解除,同时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被告巨大损失,因此,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2015年11月30日签订的《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2、原告向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财务规范费用5万元;3、原告应赔偿被告20万元;4、本案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堂堂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浩洋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以下称整帐业务约定书),约定堂堂事务所协助天浩洋公司完善财务规范以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堂堂事务所应及时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具体包括提供财务规范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合同第五条约定,天浩洋公司应向堂堂事务所支付财务顾问费用总额为16万元,支付方式:1、在业务约定书签署之日,支付首期财务规范费用人民币5万元;2、在业务约定书签署之日起20日内,支付第二期财务规范费用人民币5万元;3、在本次财务规范工作结束后5日内,支付剩余财务规范费用人民币6万元。签订合同当日,天浩洋公司支付堂堂事务所5万元。原告(反诉被告)堂堂事务所负责人(××)吴育堂同时为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合伙人,其曾代表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浩洋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约定书》(以下称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天浩洋公司委托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按照新三板操作惯例对天浩洋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验证。2016年3月25日,吴育堂(乙方)又与天浩洋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天浩洋公司与中证天通公司深圳分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经双方友好协商,补充约定付款进度和几点协议:1、付款进度表。该表显示整帐业务在内核完成时支付11万;2、甲方保证按以上付款进度表付款;3、乙方保证按约在5月底前完成审计内核工作。另查明,在“天浩洋新三板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天浩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询问吴育堂审计报告的事情,2016年8月30日,吴育堂称实在说服不了审计人员,表示抱歉。以上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业务约定书》、吴育堂名片、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关于本诉,原告堂堂事务所与被告天浩洋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合同后,天浩洋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首期费用5万元,堂堂事务所亦派员开展整帐业务。2016年3月25日,堂堂事务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吴育堂与天浩洋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虽然该协议中载明是对天浩洋公司与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进行补充约定,但该协议的内容不仅有对审计业务付款进度的约定,还包含对整帐业务付款进度的约定,而吴育堂同时具有堂堂事务所负责人和中证天通事务所合伙人的身份,且吴育堂分别代表两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天浩洋公司签订了整帐业务约定书和审计业务约定书,因此,对于《补充协议》中关于整帐业务付款进度的约定可以视为吴育堂代表堂堂事务所与天浩洋公司达成的新的约定。《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天浩洋公司应在审计内核完成时支付堂堂事务所11万元,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堂堂事务所一直未能按照整帐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完成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的财务规范事务。因此,对于本诉原告要求被告天浩洋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用1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本院认为,反诉被告堂堂事务所在签订整帐合同后虽然组织人员开展了整帐工作,但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的财务规范”,致使天浩洋公司签订整帐业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在堂堂事务所负责人吴育堂表示无法通过审计的情况下,天浩洋公司另行委托其他会计事务所完成相关事务,因此堂堂事务所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天浩洋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堂堂事务所返还已支付的首期费用5万元。关于天浩洋公司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天浩洋因另行委托他人完成了整帐事务所支付的15万费用是其为完善财务规范必然支付的费用,并不以堂堂事务所能否完成整帐事务为条件,在本院已判决堂堂事务所返还5万元的情况下,不应将这部分费用再认定为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至于天浩洋公司主张因整帐事务迟延造成损失的请求,因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用50000元;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1280元(堂堂事务所已预交)、反诉受理费2525元(天浩洋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785元,由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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