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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5)的有关规定: 1、担保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利息支出”科目。 2、担保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因此,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5)中,虽然没有“财务费用”这一科目,但是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利息支出”科目而不是“利息收入”科目。由于题中企业尚处于筹建期间,因此该利息收入不能计入“利息支出”科目,而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筹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除特殊情况以外,也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当然,购建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仍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科目,不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 另外,由于题中企业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而仍旧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以及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5),因此,不存在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问题,仍然应当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待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营业费用”科目。 关于补充问题。 “利息收入”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因以谋取利息收入为目的而从事的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比如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而存款利息收入,是企业将其尚未使用的资金存入银行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而存款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取利息收入。所以通常认为,存款利息收入应作为贷款利息支出的备抵项。 题中所指的“注册资本的利息收入”,猜测应当是企业成立后,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存放在银行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在筹建期间,该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开办费,而在筹建期后,应当冲减“利息支出”科目。 另外,从题中看,题中企业目前尚从未取得过营业收入,通常认为,仍应当处于筹建期间,因此,相关费用仍然应当计入开办费中,相应的,存款利息收入也应当冲减开办费。 关于补充问题二。 你好。 1、“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下,可以根据费用项目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当冲减开办费项目的金额大于开办费支出项目时,开办费是会出现“负数”。 3、筹建期间被处行政罚款,同样计入开办费中。 4、担保业务营业税适用税率5%。 5、筹建期间何时结束,通常可以按照第一笔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确定。在筹建期间,题中企业不产生损益,即利润表各项目数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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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一)管理费用的定义:管理费用是指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二)管理费用的内容: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财务报告审计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三)管理费用的账务处理:(1)筹建期间借款时: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2)计提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利息(3)支付利息费用时: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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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冲减财务费用,而不冲减开办费 无形资产转待摊是进入经营期时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 贵公司的业务发生时候,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摊消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以后每月做相同的分录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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