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人见人爱
3、明细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资产负债表某些项目不能根据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或若干个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需要根据有关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如“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再加上“预收账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计算填列;又如“应付账款”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计算编制。 4、账科目和明细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资产负债表上某些项目不能根据有关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直接或计算填列,也不能根据有关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需要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长期借款”项目,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反映的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部分分析计算填列。又如“长期债权投资”项目、“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也要分别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和一年内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计算。 5、据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填列。具体的项目有: ⑴、“短期投资”项目,由“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⑵、“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⑶、“存货”项目,根据扣除前的存货项目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⑷、“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⑸、“固定资产净额”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余额减去“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⑹、“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⑺、“无形资产”项目,按照“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以反映无形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 在我国,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报表中的“年初数”栏内。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各项目主要是根据有关科目记录编制的。 (三)、所以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主要项目说明: 1、“上年年末余额”,反映上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年末余额; 2、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分别反映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金额和采用追溯调整重述法处理的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3、“本年增减变动额”; 一、净利润”,反映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反映企业当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金额。 ①、“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反映企业对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除当年实现的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当年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 ②“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当年所得税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反映企业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减少的资本。 ①“所有者投入资本”,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形成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②“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反映企业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四、利润分配”,反映企业当年的利润分配金额。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反映企业构成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之间的增减变动情况。 ①“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③“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金额。 (四)、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现金流量表主表项目编制说明: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以前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年收到的现金(包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年预收的款项,减去本年销售本年退回商品和以前年度销售本年退回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⑵.“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返还款; ⑶.“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⑷.“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年支付以前年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年预付款项,减去本年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企业购买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⑸.“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资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职工薪酬(包括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⑹.“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发生并支付、以前各年发生本年支付以及预交的各项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罚款支出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⑴.“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除外。 ⑵.“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分回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等。 ⑶.“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包括因资产毁损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 ⑷.“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相关处置费用以及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等,以及用现金支付的应由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 ⑹.“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取得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但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除外。 ⑺.“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⑻.“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1)至(7)项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⑴.“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减去直接支付的佣金、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⑵.“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 ⑶.“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为偿还债务本金而支付的现金。 ⑷.“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⑸.“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1)至(4)项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4、“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项目,反映下列项目之间的差额 ⑴.企业外币现金流量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时,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近似的汇率折算的金额。 ⑵.企业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按年末汇率折算的金额填列。 四、实验结果: 由于对所学的知识很模糊,在进行计算和编制报表时经常出现各种问题。在计算时经常少算或多算一些科目的余额,把不需要算的算了进去;在填制报表时,因为不仔细总是把数字看错。总之在这次实训的过程中,出现了好多问题。但最后,在询问老师的同时和与同学相互交流之后还是把报表做成功了。因此,在填制报表时要应用所学知识正确计算,要用心、细心,争取避免出错。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经常总结出错的原因,尽量以后不要再犯这样的错误。 通过这这次实验,使我所学的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验证,并具备了一定的基本实际操作能力。而且深刻的让我体会到会计工作在企业的日常运转中的重要性,以及会计工作对我们会计从业人员的严格要求。让我们我们对会计的感性认识进一步加强。加深理解了会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了会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掌握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过程和会计操作的基本技能;将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增进了我们对企业实践运作情况的认识,为我们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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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供大家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会〔2012〕1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财政部
2012年11月5日
附件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二、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合同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属于财务担保合同,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外,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二)不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其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时,要求签发人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的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分类,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列报。
三、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答: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发起行、开证行)与受托行(代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二)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无论还款是否通过委托行),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对于相关交易中的代理责任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受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销。
本条解释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
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的规定对每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七、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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