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豆子就是我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收入明细表》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纳税人(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获取的债权人的让步,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会计利润,同时属于所得税应税收益,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但财政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会计部函〔2009〕60号)规定,上市公司由于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这和新会计准则规定有所不同。本文就非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和税务处理作一分析。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如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权人作出让步,即同意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如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实际上,债务重组是一种典型的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按照公允价值模式下非货币资产交换有关规则进行损益处理。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主要包括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形式。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重组收益)。例:冠英公司欠冠杰公司货款200万元。2008年,冠英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与冠杰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债务重组,豁免冠英公司债务70万元。冠英公司于2008年11月支付冠杰公司130万元,双方结清债务。冠英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冠杰公司200贷:银行存款130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冠杰公司)70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70万元填入《收入明细表》第23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收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收益,不属于重组收益)。对于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对于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例:金平公司欠金川公司钢材款300万元。2008年,金平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期难以支付上述款项。经协商,金平公司以其产品钢坯偿还债务,该部分钢坯实际成本180万元,市场价格220万元(不含税价)。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金平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金川公司300贷:主营业务收入22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42.6同时结转存货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80贷:库存商品180以存货抵债应视同销售,分别将收入220万元和成本180万元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一行和第二行,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42.6万元填入《收入明细表》第23行。例:2006年A物业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年利率10%,期限两年。2008年该笔贷款到期,A公司财务困难,经协商以A公司一套房屋归还,该房屋原价100万元,折余价值88万元,评估价值105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A物业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88借:累计折旧12贷:固定资产——房屋100借:长期借款——B银行100借:应付利息20贷:固定资产清理88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17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B银行)15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5万元填写《收入明细表》第23行,“将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17万元填入19行。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二、将债务转为资本。将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在股权层次处理,未涉及企业损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损益)。例: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欠实达水泥厂货款8000万元,一直未还。曙光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保证继续使用实达水泥厂的建材产品,2008年,曙光公司与实达公司达成协议,以曙光公司股权3000股抵偿债务,每股面值1元,转让时3000股的市价为7500万元。曙光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曙光公司8000贷:实收资本3000贷:资本公积4500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实达水泥)500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500万元”填写《收入明细表》第23行。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损益)。债务重组收益实际来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让步,在以非现金资产和股权抵顶债务的重组过程中,债务人除取得债务重组收益外,还可能取得资产处置收益(或损失)。债务人应区分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损失)。债务人只有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才涉及对非现金资产的处置行为,才会出现非现金资产的处置损益。会计准则明确此处针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非现金资产,不是非货币资产。对于以股份抵偿债务(债转股)的,债务人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未涉及资产处置行为,当然也不存在资产处置收益。在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申报时,要区分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填入本附表23行“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根据本套申报表有关设计精神,除存货外,应按非货币交易有关情况,填入本表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资产处置损失填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有关行次。
紫枫2007
一债转股企业的选择及方式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就是指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注资组建专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投资主体,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承购将原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这样,原来银行与国有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原来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的阶级性持股股东。债转股涉及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方面利益,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风险,提高银行资产质量,改善国有企业负债结构的重要措施。1.债转股操作时一定要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慎重选择债转的适用对象,防止国有企业一哄而起,逃避银行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2.债转股的对象应选择那些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在国家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具有股份制改造前途的,贷款占资产量50%以上,其中逾期贷款超过贷款总额3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国有企业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能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四是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管理。五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3.债转股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方式是指银行直接将不良债权转化为对国有企业的股权。但因为受银行资产流动性强和金融企业管理(银行业务经营必须与投资、证券业务分离,资产市场与货币市场分离)的政策的制约,直接方式在我国行不通。我国采用了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间接方式,即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投资主体,将有关商业银行的原不良信贷资产管理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持股,最终通过有效退出机制,收回资金。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它的成功设立和顺利运作,对于化解不良债权债务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折价转让、估价转让或整体划拨等接收方式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通过一系列的资产运作和技术处理,包括资产证券化、资产的置换、债权转股权等,使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得以实现,甚至实现不良资产的增值,通过债转股这种方式,将银行的现实短期信贷行为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潜在的长期投资行为,将银行现实的短期信贷风险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潜在的长期投资风险,这种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风险但加大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实际上风险是被转移而未被化解,如果国有企业债转股后仍走不出困境,债务不外是左边的口袋换到右边的口袋。二债转股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债转股政策的实施,要求有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与之配套。债转股会计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的正确确认,对债转股的实施,股权的确认,利润的分配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债转股的会计处理原则。(1)合法性原则。实施债转股,不仅是渡过财务危机的经济行为,更重要的是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国有企业在债转股运作中,除了自身发展外,应兼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利益。(2)客观性原则。企业在申请债转股和进行债转股过程中,对所提供的财务报告,会计核算资料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准确。不得提供虚假的歪曲的会计信息。(3)及时性原则。一是国有企业应及时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须的会计信息;二是国有企业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自己达成协议,从新的出发点发展企业。2.债转股的会计处理方法。债转股基本运作方式是先由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经过资本市场操作处理债权转为股权,阶段性持股后,再通过上市,转让和企业回购等方式使企业资产得以变现,解决最终退出问题。所以在债转股运作中的会计处理上,应着重解决债转股转让价格的确定以及三个阶段的会计方法的选择。(1)债转股转让价格的确定。财政部1988年6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权转股权时,债权人应将享有的债务企业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公允价值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债务企业一般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有所不同。债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准则明确规定:如债务人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债权人因放弃股债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是按评估价或双方协议的公允价值。(2)债转股三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债转股的运作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重组日为第一阶段;债转股后企业为第二阶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持股后退出企业是第三阶段。一是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当债务人为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当债务人为非股份制企业时,债务企业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例1:A资产管理公司从B银行收购对C上市公司三年期贷款1,000,000元,年利率10%,本息合计为1,300,000元。经A公司与C公司协商同意将此债权转变为A对C的投资,债转股后,A持有C股票100,000股,每股市价目10元,票面价值1元。试作出C公司在债转股实现日的会计处理。计算债务重组收益债务帐面价值1,300,000减:股票市价1,000,000债务重组收益300,000计算资本公积股票市价1,000,000减:股本100,000资本公积900,000有关会计分录借:长期借款1,300,000贷:股本100,000资本公积900,00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300,000二是债转股实现后企业运作阶段的会计处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债转股后企业维持正常持续经营,其会计业务核算按一般业务处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的决策,但不干预其日常运作,因而其会计处理与一般经营周期相似。在年终分发股利或分红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一般投资人处理。三是金融公司阶段性持股后退出国有企业时的会计处理。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是解决银企不良债权债务关系,中介的性质决定了对其企业的持股只是阶段性的持股,实现持股目标收回资金后必须退出企业。这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一种是企业摆脱困境,实现盈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达到收回投资目的,不良债权转化成功,则可以转让股权,退出企业;另一种是企业经营失败,最终导致企业清算破产。前一种情况有两种方式: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股权出售给其他公司,此时债务企业的会计处理应为:若为上市公司,无需作处理;若为非上市公司,应在减少“实收资本——资产管理公司”股票份额的同时,增加等额的“实收资本——**公司”的股票份额;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将股权出售给其他企业,而是直接出售给债务企业,这种情况下,债务企业的会计信息应同时反映货币资金的减少和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对后一种情况,只能适用于破产清算会计,实际上是把企业破产时间延后,债转股时的潜在风险还是转化成为实际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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