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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d妈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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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在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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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是杭州市余杭区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正处级全职能局。根据工作职责,设置11个内设机构(另单设机关党委办公室)、1个直属机构、3个派出机构和2个事业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设置11个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一)办公室拟订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及长远发展规划;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及奖励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及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实施综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协助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二)政策法规科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上的监督与审计工作。负责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政业务;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金税工程的管理、推广应用及认证报税、数据采集、稽核管理工作。(三)收入核算科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负责税款缓缴、呆帐税金、死欠税款核销管理工作。(四)纳税服务科组织、协调和指导机关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12366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五)征收管理科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收征管软件应用、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纳税信用评定、委托代征代扣税款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六)人事教育科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监督检查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管理机关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落实上级巡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七)监察室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牵头负责ISO9000体系文件和质检考核文件维护;组织开展全局“两级质检”工作。(八)税源管理一科负责流转税、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纳税评估、日常稽核和日常管理性检查工作;负责所辖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重点企业的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和上级机关部署的重点评估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行业、区域性或重点税源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推广应用评估软件,及时报送纳税评估案例及相关材料。(九)税源管理二科(办税服务厅)负责对所辖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和服务,具体负责所辖调查核实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进行税源预测和分析、重点税源管理跟踪监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税法(宣传)公告、金税发售、发行、发票代开、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纳税人涉税项目审批申请等工作。税源管理二科内设股室参照税务分局设置;所属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的名称统一为“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十)税源管理三科负责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和确认,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编制出口退(免)税计划。(十一)税源管理四科承担对大型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服务指导工作;负责对大型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指导工作;牵头开展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的指导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反避税检查,负责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实施、涉外税务审计、外国居民税收监管、情报交换、国际税务管理合作等;负责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源管理指导工作,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另外,根据规定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简称“机关党办”)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等工作。 稽查局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承担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规范稽查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浙国税人〔2008〕77号),稽查局设5个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级,分别是:综合科、综合选案科、检查科、案件审理科、案件执行科。1、综合科负责稽查局综合性文书;负责税务稽查数据统计、分析、上报;负责稽查业务培训;负责稽查局公文处理、后勤保障、财物管理、卫生管理、车辆管理、安全保卫、临时人员、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两级质检”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2、综合选案科负责涉税举报管理工作;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等资料确定稽查对象;按照上级和本级税务稽查工作计划,采用人机结合等方法,筛选确定稽查对象等。3、检查科负责按稽查工作计划具体办理涉税违法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负责协查函件的承办和管理工作;负责计算机协查工作;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4、案件审理科负责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和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负责移送局案审委员会涉税违法案件的初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5、案件执行科负责稽查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按行政区划分别设置塘栖税务分局、余杭税务分局、瓶窑税务分局等3个税务分局,级别为正科级。税务分局负责对所辖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和服务,具体负责所辖调查核实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进行税源预测和分析、重点税源管理跟踪监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相关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税法(宣传)公告、发票代开、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纳税人涉税项目审批申请等工作。税务分局设置综合股、纳税服务股、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税源管理三股、税源管理四股等6个内设股室。1、综合股负责分局所辖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及税务登记、变更、停(复)业、注销、非正常户等管理工作;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其管理类别的相应管理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的相应工作;负责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税政业务审批项目的审核;按上级要求负责金税工程的计划和推广工作;按权限负责发票领用资格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对分局涉税业务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和税收政策的上情下达;负责分局征管质量工作的指导、分析、监督、检查;负责分局思想政治、纪检监察、行风建设、教育培训、信息调研、公文处理、后勤保障、出纳、财物管理、卫生管理、车辆管理、安全保卫、临时人员、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分局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和“两级质检”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2、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解缴、欠税公告、发票购销、发票代开、税法宣传、金税发售、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各类税务文书申请;受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销货退回(折让)证明等单证;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分局所属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的名称统一为“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XX分局办税服务厅”。3、税源管理一股根据上级布置和分局征管工作要求,负责所辖纳税人的流转税、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纳税评估、日常稽核和日常管理性检查的实施工作;负责所辖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重点企业的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和上级机关部署的重点评估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及时报送纳税评估案例及相关材料。4、税源管理二股负责对分局所辖企业(大型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涉外企业除外)的监控、管理和服务,具体负责所辖调查核实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进行税源预测和分析、税源管理跟踪监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纳税评估、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催报催缴、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5、税源管理三股负责对分局所辖个体工商户的监控、管理和服务,具体负责所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建帐建证、定额管理、催报催缴、税收宣传、纳税辅导、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6、税源管理四股承担对分局所辖大型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税收日常检查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根据上级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反避税检查,具体负责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实施、涉外税务审计、外国居民税收监管、情报交换、国际税务管理合作等;负责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源管理工作,负责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具体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设置2个事业单位,级别为正科级。(一)信息中心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承担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信息安全管理与实施;负责机关计算机设备的维修、维护、调配管理。(二)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分配、维修;负责局机关房产管理、安全保卫、医疗保健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装备管理。

余杭区会计核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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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大先生

莆田,晋江,晋江是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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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一菩提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所属萧山区和余杭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五条中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类别项目等级及标准职务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一类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实报销一等舱位头等舱位按实报销按实报销二类正副厅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实报销二等舱位经济舱位按实报销按实报销三类其余人员按实报销(除一等软座外)三等舱位经济舱位按实报销省外200省内150(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第六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一)正、副省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实报销。(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第七条 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三)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二)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省内为3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报销公杂费。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休息天除外。(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第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第十一条不脱产人员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各种补贴。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第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省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同时抄送1份给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第十四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其他省级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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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三月5021

女人应该站在男人的身后,随时奉献自己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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