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自己觉得
1、确认重要性水平有三种方法,他确定10万元,可能是平均资产法2、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企业可以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报告充分披露这是很正常的3、被起诉侵权2010年底难以预料,这个或有事项中披露4、这个赔偿应该是对于2010年报告预计负债,在期后事项中应该披露,这点做得不对5、这个问题他把差价计入,投资收益了~这和重要性水平有什么关系~6、设备当月不提折旧,但是12月应计提一个月的折旧,(5)这个问题你写的要素不全,企业残值率是多少7、做替代完全可以啊8、这个问题你也没说清楚,他的70%利润是因为合并报表之后的收益呢?还是关联交易的利润呢?
tongtongaiya
(1)业务承接不符合要求。在业务承接时没有开展恰当的初步业务活动:评价项目组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应当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考虑是否具有执行业务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四)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五)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没有做到充分的专业胜任能力评价,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才发现甲公司业务流程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审计项目组成员均缺少这方面的专业技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托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2)项目小组成员不符合独立性要求。 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一)该成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 (二)该成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 (三)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包括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等。 A注册会计师邀请某软件公司张先生,因他曾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计工作,因此聘请张先生加入审计项目组,张先生是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工作的人员,如果参与审计工作对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评价,属于是自己评价自己的设计成果。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审计的独立性。会计事务所应该另外聘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这方面的有专业技能的人来加入项目小组. (3)项目组内部复核不符合要求。 5101号准则的第4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这一原则,确定有关复核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审计小组人员之间互相复核不恰当。复核人员应当是拥有适当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感,因此,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这样才能够达到复核的目的。A注册会计师安排项目组人员内部的交互复核,没有按照复核的要求选择恰当的复核人员,存在问题。容易造成相互的妥协或舞弊。应该由该项目现场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的最终负责人来复合才更为妥当,他们是承担风险的人。 (4)项目组意见分歧的解决不当。 5101号准则第5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如果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项目合 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项目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有审计准则作为程序依据,会计准则作为评价标准,在执业人员专业知识、执业经验、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应该基本一致。如果意见分歧较大,则可能存在审计失败。建立有效的审计意见分歧解决机制,是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途径。 在复核过程中,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就此问题专门致函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始终没有得到回复。有了分歧之后,没有得到解决问题前,不能出具报告.应该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办法把意见分歧的解决,该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来解决分歧,还有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如果问题还没有解决,项目负责人就出具报告,不仅有失应有的谨慎,而且会使报告不正确,难以合理保证实现质量控制的正确性。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符合规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1121号准则第33条规定: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 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二)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 项,包括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三)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本案例中,进行项目质量复核的业务,应该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质量控制复核。且对于复核提出的重大事项得到满意解决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甲公司的审计业务被评价为高风险业务,应该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对于复核时间的确定,应该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而不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后。
Z黑暗中獨舞
陈先生早在1962年就留学英国伦敦,在恩师罗福博士(Dr. Radford, Chief Psychologist, St. Bernard's Hospital)之爱栽和悉心指导下,于1975年毕业于伦敦依伶工业学院(现为泰晤士河谷大学 - Thames Valley University),并先后成为泰晤士河谷大学资深会员及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CIMA)资深会员。陈立德先生曾先后拜师于英国伦敦市金融区(City of London)著名特许会计师 Mr. Michael C. Morrel和伦敦市中心牛顿商业区特许会计师 Mr. Simon Z. Weston。在伦敦金融区、商业区工作多年后,于1989年6月回港。1989回港后,陈立德先生先后出任均富国际会计师行审计部主任、副经理之职,并于1990年荣任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香港分会委员会委员,1991年10月更代表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出席中国人民大学在北京主办的中国首次国际会计研讨会,与当时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杨纪琬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张德明教授、及中国人民大学会计财务理论研究所所长阎达五教授会面并结下深厚友谊。1992年初陈先生离开均富国际会计师行,并于同年11月正式成立陈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之后更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陈立德先生于1990年至1999年期间担任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香港分部)之理事会成员;于1998年至1999年期间担任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香港分会会长。陈先生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河北大学之客席教授以及香港理工大学之客席讲师,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创业板上市,股票号8253)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04年6月起已连续担任两届)。陈立德先生多年来十分关注教育事业,在香港中文大学(自2001年起至今)、香港科技大学(2001年-2004年)、香港理工大学(2001年-2003年)、香港城市大学(2000年-2004年)等香港知名学府设立奖学金,自2009年起至今,更在国内中国人民大学、河北大学和暨南大学成立了奖教金、奖学金及助学金。陈先生还利用陈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培训了多位国内大学讲师、副教授及注册会计师,以及许多香港及国内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陈立德先生兴趣爱好十分广泛,除绘画外,还包括古典音乐,英国文学、欧洲历史和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清朝及近代史以及世界近代史。陈先生对国父孙中山先生、毛主席、周总理及邓小平等前辈的光辉历史也兴味浓厚,并小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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